刑法笔记4-1:刑事责任年龄 总结
专题概述:主观责任要件
本专题围绕犯罪的主观要件展开,核心涉及刑事责任年龄(1216周岁、1416周岁人的责任范围)、生日当天的认定标准以及隔时犯的处理规则。同时涵盖精神病问题,包括原发性精神病与自陷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的区分与处理。
14~16周岁刑事责任范围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或故意杀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即承担转化型抢劫罪时以手段行为定罪。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分
抢劫罪与抢夺罪存在明显区别。《刑法》第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刑法规定了四种形式的抢劫罪,除司法解释明确1416岁对转化型抢劫不承担抢劫罪刑事责任外,对其余三种形式的抢劫,1416岁的行为人均可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其他刑事责任规则
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该罪。14~16岁的人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若杀害运送人或被绑架人,则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故意与过失的认定
故意成立要求对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身份等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对量的要素(数额、情节、次数)及违法性不需认识。需区分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手段错误,需掌握抽象错误与具体错误的分类及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的适用。
刑 法 笔 记 4-1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刑 法 笔 记 4-1: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总 结
专 题 概 述 : 主 观 责 任 要 件
本 专 题 围 绕 犯 罪 的 主 观 要 件 展 开 , 核 心 涉 及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1216 周 岁 、1416 周 岁 人 的 责 任 范 围 )、 生 日 当 天 的 认 定 标 准 以 及 隔 时 犯 的 处 理 规 则 。 同 时 涵 盖 精 神 病 问 题 , 包 括 原 发 性 精 神 病 与 自 陷 精 神 病 ( 原 因 自 由 行 为 ) 的 区 分 与 处 理 。
14~16 周 岁 刑 事 责 任 范 围
根 据 《 刑 法 》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 已 满 14 周 岁 不 满 16 周 岁 的 人 , 对 故 意 杀 人 、 故 意 伤 害 致 人 重 伤 或 死 亡 、 强 奸 、 抢 劫 、 贩 卖 毒 品 、 放 火 、 爆 炸 、 投 放 危 险 物 质 罪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明 确 , 为 窝 藏 赃 物 、 抗 拒 抓 捕 或 毁 灭 罪 证 而 当 场 使 用 暴 力 , 致 人 重 伤 、 死 亡 或 故 意 杀 人 的 , 应 以 故 意 伤 害 罪 或 故 意 杀 人 罪 定 罪 , 即 承 担 转 化 型 抢 劫 罪 时 以 手 段 行 为 定 罪 。
抢 劫 罪 与 抢 夺 罪 的 区 分
抢 劫 罪 与 抢 夺 罪 存 在 明 显 区 别 。《 刑 法 》 第 267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携 带 凶 器 抢 夺 的 构 成 抢 劫 罪 。 刑 法 规 定 了 四 种 形 式 的 抢 劫 罪 , 除 司 法 解 释 明 确 1416 岁 对 转 化 型 抢 劫 不 承 担 抢 劫 罪 刑 事 责 任 外 , 对 其 余 三 种 形 式 的 抢 劫 ,1416 岁 的 行 为 人 均 可 承 担 抢 劫 罪 的 刑 事 责 任 。
其 他 刑 事 责 任 规 则
放 纵 走 私 罪 的 主 体 是 海 关 工 作 人 员 ,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不 能 构 成 该 罪 。14~16 岁 的 人 参 与 运 送 他 人 偷 越 国 边 境 造 成 被 运 送 人 死 亡 的 , 不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但 若 杀 害 运 送 人 或 被 绑 架 人 , 则 应 当 承 担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刑 事 责 任 。
故 意 与 过 失 的 认 定
故 意 成 立 要 求 对 行 为 、 对 象 、 结 果 、 因 果 关 系 、 身 份 等 构 成 要 件 事 实 有 认 识 ; 对 量 的 要 素 ( 数 额 、 情 节 、 次 数 ) 及 违 法 性 不 需 认 识 。 需 区 分 疏 忽 大 意 过 失 与 意 外 事 件 、 间 接 故 意 与 过 于 自 信 过 失 。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包 括 对 象 错 误 、 打 击 错 误 、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 手 段 错 误 , 需 掌 握 抽 象 错 误 与 具 体 错 误 的 分 类 及 法 定 符 合 说 、 具 体 符 合 说 的 适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