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4-3:故意、过失的区分 总结
推搡致死:故意与过失的界定
工地起争执推搡致人摔倒死亡,按常理行为人未预见到致死、致伤结果,不具有伤害或杀人故意。关键在于是否构成过失:推搡发生在工地,一般人可预见地形复杂、危险环境可能造成危险后果,属于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意外事件。
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标准
区分关键在于社会一般人在当时情形下能否预见,即行为人所属同行的平行评价。生活过失需结合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看一般公众在当时的情形下能否预见;业务过失则主要看行为人是否违反操作规则、职务业务惯例或规章规定。能预见而未预见为过失,不能预见则为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的认定实例
马戏团演员飞刀表演此前从未出错,某日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致刀刺入胸部死亡。根据”从未出错”的表述,社会一般公众不可能预见该结果;乙突然移动身体说明事发极其偶然,行为人也无法预见,公众也无法预见,因此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方法错误与因果关系错误
刑法中的方法错误一般指打击错误,即行为偏差,是对具体结果要素的认识错误。使用工具上的区别不属于方法错误,而可以认为是因果关系错误中的具体流程偏离。打击错误关注行为指向与实际侵害对象的偏差,因果关系错误则关注因果发展流程与预期不符。
刑 法 笔 记 4-3 故 意 、 过 失 的 区 分
刑 法 笔 记 4-3: 故 意 、 过 失 的 区 分 总 结
推 搡 致 死 : 故 意 与 过 失 的 界 定
工 地 起 争 执 推 搡 致 人 摔 倒 死 亡 , 按 常 理 行 为 人 未 预 见 到 致 死 、 致 伤 结 果 , 不 具 有 伤 害 或 杀 人 故 意 。 关 键 在 于 是 否 构 成 过 失 : 推 搡 发 生 在 工 地 , 一 般 人 可 预 见 地 形 复 杂 、 危 险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危 险 后 果 , 属 于 应 当 预 见 而 未 预 见 , 构 成 疏 忽 大 意 的 过 失 , 应 认 定 为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 而 非 意 外 事 件 。
过 失 与 意 外 事 件 的 区 分 标 准
区 分 关 键 在 于 社 会 一 般 人 在 当 时 情 形 下 能 否 预 见 , 即 行 为 人 所 属 同 行 的 平 行 评 价 。 生 活 过 失 需 结 合 社 会 一 般 人 的 生 活 经 验 , 看 一 般 公 众 在 当 时 的 情 形 下 能 否 预 见 ; 业 务 过 失 则 主 要 看 行 为 人 是 否 违 反 操 作 规 则 、 职 务 业 务 惯 例 或 规 章 规 定 。 能 预 见 而 未 预 见 为 过 失 , 不 能 预 见 则 为 意 外 事 件 。
意 外 事 件 的 认 定 实 例
马 戏 团 演 员 飞 刀 表 演 此 前 从 未 出 错 , 某 日 表 演 时 乙 突 然 移 动 身 体 致 刀 刺 入 胸 部 死 亡 。 根 据 ” 从 未 出 错 ” 的 表 述 , 社 会 一 般 公 众 不 可 能 预 见 该 结 果 ; 乙 突 然 移 动 身 体 说 明 事 发 极 其 偶 然 , 行 为 人 也 无 法 预 见 , 公 众 也 无 法 预 见 , 因 此 属 于 意 外 事 件 , 不 构 成 过 失 犯 罪 。
方 法 错 误 与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刑 法 中 的 方 法 错 误 一 般 指 打 击 错 误 , 即 行 为 偏 差 , 是 对 具 体 结 果 要 素 的 认 识 错 误 。 使 用 工 具 上 的 区 别 不 属 于 方 法 错 误 , 而 可 以 认 为 是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中 的 具 体 流 程 偏 离 。 打 击 错 误 关 注 行 为 指 向 与 实 际 侵 害 对 象 的 偏 差 ,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则 关 注 因 果 发 展 流 程 与 预 期 不 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