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4-6:事实认识错误

知识点: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基本区分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将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如误将李某当作张某杀害,属于主观辨认错误。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甲对象实施侵害,但因行为偏差而击中乙对象,如开枪打乙却击中丙,属于客观行为偏差。对象错误中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结论一致,打击错误中两说结论不同,这是区分两者的核心意义。


知识点:对象错误的处理结论

对于对象错误(具体错误),无论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结论一致。以黄某误杀李某案为例,行为人明知对象是”人”而杀害,具有杀人罪直接故意,无需认识到具体为何人。两说均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诈骗中误拨电话给丙受骗支付的情形亦同,主观上对丙有诈骗故意,构成诈骗罪既遂。


知识点:打击错误的学说分歧

打击错误中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结论不同。法定符合说认为,丙的死亡在杀人故意范围内,对丙也具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丙的死亡超出预想具体射程,公众能预料可能性,系疏忽大意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一行为触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知识点:抽象错误——拐卖对象错误

甲想拐卖不满14岁女孩却拐卖了15岁男孩,系对象错误、抽象错误。抽象错误中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结论一致:客观上未拐卖到儿童仅有具体危险,主观上有拐卖儿童罪故意,均只能构成拐卖儿童罪未遂,与非法拘禁罪既遂想象竞合,不能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刑法》第240条中儿童指不满14周岁之人。


典型案例:因果关系错误——方法偏离(安眠药杀人案)

行为人计划用安眠药使人昏迷再勒死,但安眠药过量致死。通说认为,投放安眠药时对致死具有紧迫性,前后两动作均属同一实行行为组成部分,主观上着手时即有杀人故意,两动作均有杀人故意,主客观统一,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少数观点一认为系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少数观点二认为系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


典型案例: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杀人后抛尸/分尸案)

杀人后抛尸或分尸,死亡原因实为抛尸或分尸所致。通说认为,杀人后大概率会抛尸分尸,抛尸分尸不中断前一杀人行为与死亡间的因果关系,具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少数观点认为抛尸分尸系过失行为,但因与死亡无因果关系,不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前故意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一种。


知识点:杀人后分尸的罪数认定

杀人后分尸是否另构成他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客观上实施了毁灭证据行为,但行为人系本犯,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客观上实施了分尸行为,主观上有故意,且该罪不因本犯杀人而欠缺期待可能性,根据《刑法》第302条,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典型案例:复合错误——夜枪致惊吓死亡案

夜晚开枪杀甲,乙因心脏病受惊吓死亡。对甲:客观杀人主观故意,因偶然因素未杀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误认乙为甲系对象错误(具体错误);预设因果流程与实际不同系具体流程偏离(狭义因果关系错误),仍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知识点:共犯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属主观问题,应依各自主观各自认定。共犯从属说仅指客观行为从属正犯,不法共同但责任分别,主观不从属。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须严格区分:如小太阳鹦鹉案,行为人对鸟的种类明知(无事实认识错误,有故意),仅不知行为法律性质,系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成立。

刑 法 笔 记 4-6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刑 法 笔 记 4-6: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知 识 点 : 对 象 错 误 与 打 击 错 误 的 基 本 区 分

对 象 错 误 是 指 行 为 人 误 将 甲 对 象 当 作 乙 对 象 加 以 侵 害 , 如 误 将 李 某 当 作 张 某 杀 害 , 属 于 主 观 辨 认 错 误 。 打 击 错 误 是 指 行 为 人 对 甲 对 象 实 施 侵 害 , 但 因 行 为 偏 差 而 击 中 乙 对 象 , 如 开 枪 打 乙 却 击 中 丙 , 属 于 客 观 行 为 偏 差 。 对 象 错 误 中 法 定 符 合 说 与 具 体 符 合 说 结 论 一 致 , 打 击 错 误 中 两 说 结 论 不 同 , 这 是 区 分 两 者 的 核 心 意 义 。


知 识 点 : 对 象 错 误 的 处 理 结 论

对 于 对 象 错 误 ( 具 体 错 误 ), 无 论 法 定 符 合 说 还 是 具 体 符 合 说 , 结 论 一 致 。 以 黄 某 误 杀 李 某 案 为 例 , 行 为 人 明 知 对 象 是 ” 人 ” 而 杀 害 , 具 有 杀 人 罪 直 接 故 意 , 无 需 认 识 到 具 体 为 何 人 。 两 说 均 认 定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 。 诈 骗 中 误 拨 电 话 给 丙 受 骗 支 付 的 情 形 亦 同 , 主 观 上 对 丙 有 诈 骗 故 意 , 构 成 诈 骗 罪 既 遂 。


知 识 点 : 打 击 错 误 的 学 说 分 歧

打 击 错 误 中 法 定 符 合 说 与 具 体 符 合 说 结 论 不 同 。 法 定 符 合 说 认 为 , 丙 的 死 亡 在 杀 人 故 意 范 围 内 , 对 丙 也 具 杀 人 故 意 ,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 。 具 体 符 合 说 认 为 , 丙 的 死 亡 超 出 预 想 具 体 射 程 , 公 众 能 预 料 可 能 性 , 系 疏 忽 大 意 过 失 , 构 成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 对 乙 则 均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 , 一 行 为 触 犯 两 罪 , 想 象 竞 合 择 一 重 处 。


知 识 点 : 抽 象 错 误 —— 拐 卖 对 象 错 误

甲 想 拐 卖 不 满 14 岁 女 孩 却 拐 卖 了 15 岁 男 孩 , 系 对 象 错 误 、 抽 象 错 误 。 抽 象 错 误 中 法 定 符 合 说 与 具 体 符 合 说 结 论 一 致 : 客 观 上 未 拐 卖 到 儿 童 仅 有 具 体 危 险 , 主 观 上 有 拐 卖 儿 童 罪 故 意 , 均 只 能 构 成 拐 卖 儿 童 罪 未 遂 , 与 非 法 拘 禁 罪 既 遂 想 象 竞 合 , 不 能 构 成 拐 卖 儿 童 罪 既 遂 。《 刑 法 》 第 240 条 中 儿 童 指 不 满 14 周 岁 之 人 。


典 型 案 例 :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 方 法 偏 离 ( 安 眠 药 杀 人 案 )

行 为 人 计 划 用 安 眠 药 使 人 昏 迷 再 勒 死 , 但 安 眠 药 过 量 致 死 。 通 说 认 为 , 投 放 安 眠 药 时 对 致 死 具 有 紧 迫 性 , 前 后 两 动 作 均 属 同 一 实 行 行 为 组 成 部 分 , 主 观 上 着 手 时 即 有 杀 人 故 意 , 两 动 作 均 有 杀 人 故 意 , 主 客 观 统 一 ,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 。 少 数 观 点 一 认 为 系 杀 人 未 遂 与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想 象 竞 合 ; 少 数 观 点 二 认 为 系 杀 人 预 备 与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想 象 竞 合 。


典 型 案 例 :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 事 前 故 意 ( 杀 人 后 抛 尸 / 分 尸 案 )

杀 人 后 抛 尸 或 分 尸 , 死 亡 原 因 实 为 抛 尸 或 分 尸 所 致 。 通 说 认 为 , 杀 人 后 大 概 率 会 抛 尸 分 尸 , 抛 尸 分 尸 不 中 断 前 一 杀 人 行 为 与 死 亡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 具 有 杀 人 故 意 ,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 。 少 数 观 点 认 为 抛 尸 分 尸 系 过 失 行 为 , 但 因 与 死 亡 无 因 果 关 系 , 不 触 犯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 事 前 故 意 属 于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中 的 一 种 。


知 识 点 : 杀 人 后 分 尸 的 罪 数 认 定

杀 人 后 分 尸 是 否 另 构 成 他 罪 ? 帮 助 毁 灭 证 据 罪 : 客 观 上 实 施 了 毁 灭 证 据 行 为 , 但 行 为 人 系 本 犯 , 欠 缺 期 待 可 能 性 , 不 构 成 。 故 意 毁 坏 尸 体 罪 : 客 观 上 实 施 了 分 尸 行 为 , 主 观 上 有 故 意 , 且 该 罪 不 因 本 犯 杀 人 而 欠 缺 期 待 可 能 性 , 根 据 《 刑 法 》 第 302 条 , 构 成 故 意 毁 坏 尸 体 罪 , 与 故 意 杀 人 罪 数 罪 并 罚 。


典 型 案 例 : 复 合 错 误 —— 夜 枪 致 惊 吓 死 亡 案

夜 晚 开 枪 杀 甲 , 乙 因 心 脏 病 受 惊 吓 死 亡 。 对 甲 : 客 观 杀 人 主 观 故 意 , 因 偶 然 因 素 未 杀 死 ,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 。 对 乙 : 特 殊 体 质 不 中 断 因 果 关 系 ; 误 认 乙 为 甲 系 对 象 错 误 ( 具 体 错 误 ); 预 设 因 果 流 程 与 实 际 不 同 系 具 体 流 程 偏 离 ( 狭 义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 仍 有 杀 人 故 意 ,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 。 两 罪 想 象 竞 合 择 一 重 处 。


知 识 点 : 共 犯 认 识 错 误 与 违 法 性 认 识 错 误

认 识 错 误 属 主 观 问 题 , 应 依 各 自 主 观 各 自 认 定 。 共 犯 从 属 说 仅 指 客 观 行 为 从 属 正 犯 , 不 法 共 同 但 责 任 分 别 , 主 观 不 从 属 。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与 违 法 性 认 识 错 误 须 严 格 区 分 : 如 小 太 阳 鹦 鹉 案 , 行 为 人 对 鸟 的 种 类 明 知 ( 无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 有 故 意 ), 仅 不 知 行 为 法 律 性 质 , 系 违 法 性 认 识 错 误 , 不 影 响 犯 罪 成 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