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5-3:被害人承诺

承诺的时间要件

【案例】 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

【解析】

  1. 客观不法层面: 甲实施收买行为并出卖妇女,构成拐卖妇女罪
  2. 犯罪完成形态: 拐卖妇女罪以出卖为目的的收买行为完成即为既遂,不以卖出为既遂。
  3. 承诺效力分析: 既遂之后得到被害人承诺,只对之后的出卖行为有效;对于之前已经实施完毕的拐卖妇女罪无效

要点一

承诺时间决定效力: 被害人承诺只能在犯罪成立之前或犯罪进行中产生违法阻却效果,犯罪既遂后的承诺不能溯及地阻却已经成立的犯罪。

要点二

犯罪既遂后承诺无效: 拐卖妇女罪以收买行为完成即为既遂,此后即使获得被害人同意出售,也不能阻却此前已经成立的犯罪。


承诺的范围限制

【解析】 原文中指出:如果将行为人拐卖的对象改为儿童,则考察的是承诺范围的问题。因儿童无承诺能力,而保护儿童是社会法益,个人不能承诺。

要点一

儿童无承诺能力: 儿童作为被拐卖对象,对自身被拐卖的行为无承诺能力,其承诺不产生违法阻却效果。

要点二

社会法益不可承诺: 保护儿童是社会法益,个人不能承诺放弃,故拐卖儿童行为,不因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承诺而阻却违法性


推定的承诺

【案例】 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

【解析】

  1. 客观行为: 乙未经钱某许可进入其住宅并搬出贵重物品。
  2. 推定同意: 钱某不在现场,但依一般理性人判断,火灾中财产面临毁损危险,钱某应会同意搬出贵重物品。
  3. 法律性质: 推定的承诺可以认为是变形的紧急避险

要点

推定的承诺成立条件: 被害人客观上无法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但依事态情境可以合理推定被害人应会同意。此种承诺属于紧急避险的特殊形态,不构成侵入住宅罪或财产犯罪。

承诺的范围与限度

【解析】

  1. 自由的可承诺性: 自由是被害人可以承诺放弃的权利,承诺有效,但仅针对成年人,具体年龄划分还需进一步研究。
  2. 重伤的不可承诺性: 砍掉大拇指属于重伤,国家法律不许可,超出了承诺的具体范围。

要点一

法益种类决定可承诺性: 个人只能承诺个人法益的放弃,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不可承诺。自由权虽为个人法益,但重伤等重大身体健康利益不可承诺。

要点二

承诺的具体范围限制: 即使被害人同意,也不能超过具体承诺的范围。重伤属于不可承诺的身体完整性法益,承诺无效。

未成年人器官承诺

【案例】 甲征得17岁的乙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


【解析】

  1. 客观行为: 甲摘取乙的肾脏并移植给歌星。
  2. 承诺能力判断: 17周岁对于器官移植没有承诺能力,承诺无效。
  3. 法律依据: 甲的行为属于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按照**《刑法》第234条之一第二款**,构成故意伤害罪
  4. 学说争议: 假设案情改为已满18岁,则涉及承诺的法益范围问题。因活体器官的捐赠者与接受者之间无近亲属关系,移植非法。同时对于重伤的承诺是无效的,而甲无组织出卖行为,则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要点一

年龄门槛: 不满18周岁的人对于器官捐赠无承诺能力,摘取其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不适用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

要点二

重伤承诺无效: 即使是成年人,对重伤的承诺也是无效的。重伤属于国家法律不许承诺的重大身体健康侵害。

要点三

器官移植的合法性限制: 活体器官移植必须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否则即使承诺有效、程序合法,移植行为仍属非法。

刑 法 笔 记 5-3 被 害 人 承 诺

刑 法 笔 记 5-3: 被 害 人 承 诺

承 诺 的 时 间 要 件

【 案 例 】 甲 以 出 卖 为 目 的 , 收 买 生 活 贫 困 的 妇 女 乙 后 , 经 乙 同 意 , 将 其 卖 给 一 个 富 裕 人 家 为 妻 。

【 解 析 】

  1. 客 观 不 法 层 面 : 甲 实 施 收 买 行 为 并 出 卖 妇 女 , 构 成 拐 卖 妇 女 罪
  2. 犯 罪 完 成 形 态 : 拐 卖 妇 女 罪 以 出 卖 为 目 的 的 收 买 行 为 完 成 即 为 既 遂 , 不 以 卖 出 为 既 遂 。
  3. 承 诺 效 力 分 析 : 既 遂 之 后 得 到 被 害 人 承 诺 , 只 对 之 后 的 出 卖 行 为 有 效 ; 对 于 之 前 已 经 实 施 完 毕 的 拐 卖 妇 女 罪 无 效

要 点 一

承 诺 时 间 决 定 效 力 : 被 害 人 承 诺 只 能 在 犯 罪 成 立 之 前 或 犯 罪 进 行 中 产 生 违 法 阻 却 效 果 , 犯 罪 既 遂 后 的 承 诺 不 能 溯 及 地 阻 却 已 经 成 立 的 犯 罪 。

要 点 二

犯 罪 既 遂 后 承 诺 无 效 : 拐 卖 妇 女 罪 以 收 买 行 为 完 成 即 为 既 遂 , 此 后 即 使 获 得 被 害 人 同 意 出 售 , 也 不 能 阻 却 此 前 已 经 成 立 的 犯 罪 。


承 诺 的 范 围 限 制

【 解 析 】 原 文 中 指 出 : 如 果 将 行 为 人 拐 卖 的 对 象 改 为 儿 童 , 则 考 察 的 是 承 诺 范 围 的 问 题 。 因 儿 童 无 承 诺 能 力 , 而 保 护 儿 童 是 社 会 法 益 , 个 人 不 能 承 诺 。

要 点 一

儿 童 无 承 诺 能 力 : 儿 童 作 为 被 拐 卖 对 象 , 对 自 身 被 拐 卖 的 行 为 无 承 诺 能 力 , 其 承 诺 不 产 生 违 法 阻 却 效 果 。

要 点 二

社 会 法 益 不 可 承 诺 : 保 护 儿 童 是 社 会 法 益 , 个 人 不 能 承 诺 放 弃 , 故 拐 卖 儿 童 行 为 , 不 因 被 害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承 诺 而 阻 却 违 法 性


推 定 的 承 诺

【 案 例 】 钱 某 家 发 生 火 灾 之 际 , 乙 独 自 闯 入 钱 某 的 住 宅 , 搬 出 贵 重 物 品 。

【 解 析 】

  1. 客 观 行 为 : 乙 未 经 钱 某 许 可 进 入 其 住 宅 并 搬 出 贵 重 物 品 。
  2. 推 定 同 意 : 钱 某 不 在 现 场 , 但 依 一 般 理 性 人 判 断 , 火 灾 中 财 产 面 临 毁 损 危 险 , 钱 某 应 会 同 意 搬 出 贵 重 物 品 。
  3. 法 律 性 质 : 推 定 的 承 诺 可 以 认 为 是 变 形 的 紧 急 避 险

要 点

推 定 的 承 诺 成 立 条 件 : 被 害 人 客 观 上 无 法 作 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但 依 事 态 情 境 可 以 合 理 推 定 被 害 人 应 会 同 意 。 此 种 承 诺 属 于 紧 急 避 险 的 特 殊 形 态 , 不 构 成 侵 入 住 宅 罪 或 财 产 犯 罪 。

承 诺 的 范 围 与 限 度

【 解 析 】

  1. 自 由 的 可 承 诺 性 : 自 由 是 被 害 人 可 以 承 诺 放 弃 的 权 利 , 承 诺 有 效 , 但 仅 针 对 成 年 人 , 具 体 年 龄 划 分 还 需 进 一 步 研 究 。
  2. 重 伤 的 不 可 承 诺 性 : 砍 掉 大 拇 指 属 于 重 伤 , 国 家 法 律 不 许 可 , 超 出 了 承 诺 的 具 体 范 围 。

要 点 一

法 益 种 类 决 定 可 承 诺 性 : 个 人 只 能 承 诺 个 人 法 益 的 放 弃 , 社 会 法 益 和 国 家 法 益 不 可 承 诺 。 自 由 权 虽 为 个 人 法 益 , 但 重 伤 等 重 大 身 体 健 康 利 益 不 可 承 诺 。

要 点 二

承 诺 的 具 体 范 围 限 制 : 即 使 被 害 人 同 意 , 也 不 能 超 过 具 体 承 诺 的 范 围 。 重 伤 属 于 不 可 承 诺 的 身 体 完 整 性 法 益 , 承 诺 无 效 。

未 成 年 人 器 官 承 诺

【 案 例 】 甲 征 得 17 岁 的 乙 的 同 意 , 将 乙 的 左 肾 摘 出 , 移 植 给 乙 崇 拜 的 歌 星 。


【 解 析 】

  1. 客 观 行 为 : 甲 摘 取 乙 的 肾 脏 并 移 植 给 歌 星 。
  2. 承 诺 能 力 判 断 : 17 周 岁 对 于 器 官 移 植 没 有 承 诺 能 力 , 承 诺 无 效 。
  3. 法 律 依 据 : 甲 的 行 为 属 于 摘 取 不 满 18 周 岁 的 人 的 器 官 , 按 照 **《 刑 法 》 第 234 条 之 一 第 二 款 **,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4. 学 说 争 议 : 假 设 案 情 改 为 已 满 18 岁 , 则 涉 及 承 诺 的 法 益 范 围 问 题 。 因 活 体 器 官 的 捐 赠 者 与 接 受 者 之 间 无 近 亲 属 关 系 , 移 植 非 法 。 同 时 对 于 重 伤 的 承 诺 是 无 效 的 , 而 甲 无 组 织 出 卖 行 为 , 则 甲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要 点 一

年 龄 门 槛 : 不 满 18 周 岁 的 人 对 于 器 官 捐 赠 无 承 诺 能 力 , 摘 取 其 器 官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 不 适 用 被 害 人 承 诺 阻 却 违 法 。

要 点 二

重 伤 承 诺 无 效 : 即 使 是 成 年 人 , 对 重 伤 的 承 诺 也 是 无 效 的 。 重 伤 属 于 国 家 法 律 不 许 承 诺 的 重 大 身 体 健 康 侵 害 。

要 点 三

器 官 移 植 的 合 法 性 限 制 : 活 体 器 官 移 植 必 须 在 近 亲 属 之 间 进 行 , 否 则 即 使 承 诺 有 效 、 程 序 合 法 , 移 植 行 为 仍 属 非 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