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六:犯罪形态(既遂、中止、未遂、预备)

本章概述

  • 犯罪既遂: 结果犯(实害结果)、危险犯(具体危险)、行为犯(完成行为);实行行为与因果关系;既遂后无未遂/中止
  • 犯罪中止: 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与因果关系;有损害/无损害中止
  • 犯罪未遂/预备: 意志以外原因停顿;实行行为界定
  • 不能犯: 客观危险性判断;纯粹客观危险;偶然因素

刑法笔记6-1: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标准

要点

犯罪既遂 = 实行行为 + 既遂结果 + 因果关系

  • 结果犯: 实现实害结果
  • 危险犯: 造成具体危险
  • 行为犯: 完成行为
  • 每个具体故意犯罪有自己具体的既遂结果标准,须结合刑法分则具体认定

二、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未遂

【案例】: 乙向甲借钥匙偷车,钥匙不管用,乙用其他工具偷走汽车。


【解析】

  1. 共同犯罪既遂原理: 与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共犯行为才认定为既遂
  2. 共同正犯: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3. 狭义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4. 本案: 甲提供钥匙,客观上未起作用,与盗车结果无因果关系。乙既遂,甲应认定为未遂

要点一

共同正犯: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要点二

狭义共犯既遂: 须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要点三

本案结论: 帮助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 → 帮助犯未遂

三、抢夺违禁品(假币)的既遂认定

【案例】: 抢夺现金后发现全是假币。

【解析】

  1. 抢夺罪既遂标准: 控制说——控制住财物或数额较大财物
  2. 假币属性: 假币是违禁品,属于刑法中的财物
  3. 既遂标准: 以违禁品为对象的财产犯罪,以情节计
  4. 假币数额标准:
    • 4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 → 数额较大

  • 5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 → 数额巨大
    • 20 万元以上 → 数额特别巨大
  1. 本案: 抢夺面额 20 万元,属数额巨大,构成抢夺罪既遂
  2. 错误不影响: 行为人对财物性质的错误认识,不影响既遂认定

要点一

抢夺罪既遂: 控制说——控制住财物或数额较大财物

要点二

违禁品既遂标准: 以情节计,不以数额计


要点三

具体错误不阻却既遂

四、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标准

【案例】: 以出卖为目的偷到婴儿后,因惧怕刑事责任又送回。

【解析】

  1. 罪名属性: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单行为犯
  2. 实行行为: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之一
  3. 既遂标准: 行为实施完毕 + 受害人处于行为人/第三者支配范围
  4. 不要求出卖: 既遂不以实际出卖为要件
  5. 本案: 偷到婴儿,拐行为已实施完毕并使婴儿处于控制,已构成既遂。送回是既遂后的行为,不构成中止

要点一

单行为犯: 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即为既遂

要点二

拐卖儿童罪既遂: 拐行为实施完毕 + 受害人处于支配范围

要点三

既遂后无中止: 既遂后自动恢复不构成犯罪中止

五、保险诈骗罪的未遂认定

【案例】: 甲藏车骗保,保险公司已识破骗局,安排假理赔。甲领 20 万后在一楼被抓获。


【解析】

  1. 保险诈骗罪: 投保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骗取保险金(《刑法》第 198 条)
  2. 着手: 骗人及申请理赔
  3. 既遂: 取得财物
  4. 因果关系: 本案被害人非基于认识错误交付(已知是诈骗)
  5. 结果归因: 取财结果与诈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归因于诈骗
  6. 结论: 不构成既遂,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7. 延伸: 即使未被抓获携款逃走,也应认定为未遂

要点一

保险诈骗罪: 着手(骗人+申请理赔)→ 取得财物为既遂

要点二

因果关系断裂: 被害人非因认识错误交付 → 无因果关系 → 未遂

要点三

控制下交付≠未遂: 刑法中不存在”控制下交付一定构成犯罪未遂”的命题


六、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竞合

要点

  • 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 达到同一量刑幅度 → 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 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特别法,适用同一规则(法条竞合)

七、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

【案例】: 孙某要挟赵某交出价值 800 万名画,赵某交付赝品(价值 8000 元)。


【解析】

  1. 罪名: 孙某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 问题: 部分既遂(8000 元)、部分未遂(800 万元),是否适用加重犯未遂
  3. 三种观点:
    • 观点一(司法实务): 800 万元未遂论处
    • 观点二: 8000 元既遂论处
    • 观点三: 8000 元既遂 + 800 万元加重犯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处或数罪并罚

要点一

司法实务观点: 以加重犯未遂论处(800 万元未遂)


要点二

理论观点一: 以基本犯既遂论处(8000 元既遂)

要点三

理论观点二: 基本犯既遂 + 加重犯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或并罚

参照规则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既遂与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依较重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以既遂处罚。

刑 法 笔 记 6-1 犯 罪 既 遂

专 题 六 : 犯 罪 形 态 ( 既 遂 、 中 止 、 未 遂 、 预 备 )

本 章 概 述

  • 犯 罪 既 遂 : 结 果 犯 ( 实 害 结 果 )、 危 险 犯 ( 具 体 危 险 )、 行 为 犯 ( 完 成 行 为 ); 实 行 行 为 与 因 果 关 系 ; 既 遂 后 无 未 遂 / 中 止
  • 犯 罪 中 止 : 时 间 性 、 自 动 性 、 有 效 性 ; 与 因 果 关 系 ; 有 损 害 / 无 损 害 中 止
  • 犯 罪 未 遂 / 预 备 : 意 志 以 外 原 因 停 顿 ; 实 行 行 为 界 定
  • 不 能 犯 : 客 观 危 险 性 判 断 ; 纯 粹 客 观 危 险 ; 偶 然 因 素

刑 法 笔 记 6-1: 犯 罪 既 遂


一 、 犯 罪 既 遂 的 标 准

要 点

犯 罪 既 遂 = 实 行 行 为 + 既 遂 结 果 + 因 果 关 系

  • 结 果 犯 : 实 现 实 害 结 果
  • 危 险 犯 : 造 成 具 体 危 险
  • 行 为 犯 : 完 成 行 为
  • 每 个 具 体 故 意 犯 罪 有 自 己 具 体 的 既 遂 结 果 标 准 , 须 结 合 刑 法 分 则 具 体 认 定

二 、 共 同 犯 罪 中 帮 助 犯 的 未 遂

【 案 例 】: 乙 向 甲 借 钥 匙 偷 车 , 钥 匙 不 管 用 , 乙 用 其 他 工 具 偷 走 汽 车 。


【 解 析 】

  1. 共 同 犯 罪 既 遂 原 理 : 与 结 果 有 因 果 关 系 的 共 犯 行 为 才 认 定 为 既 遂
  2. 共 同 正 犯 : 一 人 既 遂 , 全 体 既 遂
  3. 狭 义 共 犯 ( 帮 助 犯 / 教 唆 犯 ): 有 因 果 关 系 才 既 遂
  4. 本 案 : 甲 提 供 钥 匙 , 客 观 上 未 起 作 用 , 与 盗 车 结 果 无 因 果 关 系 。 乙 既 遂 , 甲 应 认 定 为 未 遂

要 点 一

共 同 正 犯 : 一 人 既 遂 , 全 体 既 遂

要 点 二

狭 义 共 犯 既 遂 : 须 与 结 果 有 因 果 关 系


要 点 三

本 案 结 论 : 帮 助 行 为 与 结 果 无 因 果 关 系 → 帮 助 犯 未 遂

三 、 抢 夺 违 禁 品 ( 假 币 ) 的 既 遂 认 定

【 案 例 】: 抢 夺 现 金 后 发 现 全 是 假 币 。

【 解 析 】

  1. 抢 夺 罪 既 遂 标 准 : 控 制 说 —— 控 制 住 财 物 或 数 额 较 大 财 物
  2. 假 币 属 性 : 假 币 是 违 禁 品 , 属 于 刑 法 中 的 财 物
  3. 既 遂 标 准 : 以 违 禁 品 为 对 象 的 财 产 犯 罪 , 以 情 节 计
  4. 假 币 数 额 标 准 :
    • 4000 元 以 上 不 满 5 万 元 → 数 额 较 大

  • 5 万 元 以 上 不 满 20 万 元 → 数 额 巨 大
    • 20 万 元 以 上 →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1. 本 案 : 抢 夺 面 额 20 万 元 , 属 数 额 巨 大 , 构 成 抢 夺 罪 既 遂
  2. 错 误 不 影 响 : 行 为 人 对 财 物 性 质 的 错 误 认 识 , 不 影 响 既 遂 认 定

要 点 一

抢 夺 罪 既 遂 : 控 制 说 —— 控 制 住 财 物 或 数 额 较 大 财 物

要 点 二

违 禁 品 既 遂 标 准 : 以 情 节 计 , 不 以 数 额 计


要 点 三

具 体 错 误 不 阻 却 既 遂

四 、 拐 卖 儿 童 罪 的 既 遂 标 准

【 案 例 】: 以 出 卖 为 目 的 偷 到 婴 儿 后 , 因 惧 怕 刑 事 责 任 又 送 回 。

【 解 析 】

  1. 罪 名 属 性 : 拐 卖 妇 女 、 儿 童 罪 是 单 行 为 犯
  2. 实 行 行 为 : 拐 骗 、 绑 架 、 收 买 、 贩 卖 、 接 送 、 中 转 之 一
  3. 既 遂 标 准 : 行 为 实 施 完 毕 + 受 害 人 处 于 行 为 人 / 第 三 者 支 配 范 围
  4. 不 要 求 出 卖 : 既 遂 不 以 实 际 出 卖 为 要 件
  5. 本 案 : 偷 到 婴 儿 , 拐 行 为 已 实 施 完 毕 并 使 婴 儿 处 于 控 制 , 已 构 成 既 遂 。 送 回 是 既 遂 后 的 行 为 , 不 构 成 中 止

要 点 一

单 行 为 犯 : 实 行 行 为 实 施 完 毕 即 为 既 遂

要 点 二

拐 卖 儿 童 罪 既 遂 : 拐 行 为 实 施 完 毕 + 受 害 人 处 于 支 配 范 围

要 点 三

既 遂 后 无 中 止 : 既 遂 后 自 动 恢 复 不 构 成 犯 罪 中 止

五 、 保 险 诈 骗 罪 的 未 遂 认 定

【 案 例 】: 甲 藏 车 骗 保 , 保 险 公 司 已 识 破 骗 局 , 安 排 假 理 赔 。 甲 领 20 万 后 在 一 楼 被 抓 获 。


【 解 析 】

  1. 保 险 诈 骗 罪 : 投 保 人 编 造 未 曾 发 生 的 事 故 骗 取 保 险 金 (《 刑 法 》 第 198 条 )
  2. 着 手 : 骗 人 及 申 请 理 赔
  3. 既 遂 : 取 得 财 物
  4. 因 果 关 系 : 本 案 被 害 人 非 基 于 认 识 错 误 交 付 ( 已 知 是 诈 骗 )
  5. 结 果 归 因 : 取 财 结 果 与 诈 骗 行 为 无 因 果 关 系 , 不 应 归 因 于 诈 骗
  6. 结 论 : 不 构 成 既 遂 , 应 认 定 为 犯 罪 未 遂
  7. 延 伸 : 即 使 未 被 抓 获 携 款 逃 走 , 也 应 认 定 为 未 遂

要 点 一

保 险 诈 骗 罪 : 着 手 ( 骗 人 + 申 请 理 赔 )→ 取 得 财 物 为 既 遂

要 点 二

因 果 关 系 断 裂 : 被 害 人 非 因 认 识 错 误 交 付 → 无 因 果 关 系 → 未 遂

要 点 三

控 制 下 交 付 ≠ 未 遂 : 刑 法 中 不 存 在 ” 控 制 下 交 付 一 定 构 成 犯 罪 未 遂 ” 的 命 题


六 、 诈 骗 罪 既 遂 与 未 遂 的 竞 合

要 点

  • 分 别 达 到 不 同 量 刑 幅 度 →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处 罚
  • 达 到 同 一 量 刑 幅 度 → 以 诈 骗 罪 既 遂 处 罚
  • 合 同 诈 骗 罪 : 诈 骗 罪 特 别 法 , 适 用 同 一 规 则 ( 法 条 竞 合 )

七 、 敲 诈 勒 索 罪 的 既 遂 与 未 遂

【 案 例 】: 孙 某 要 挟 赵 某 交 出 价 值 800 万 名 画 , 赵 某 交 付 赝 品 ( 价 值 8000 元 )。


【 解 析 】

  1. 罪 名 : 孙 某 行 为 构 成 敲 诈 勒 索 罪
  2. 问 题 : 部 分 既 遂 (8000 元 )、 部 分 未 遂 (800 万 元 ), 是 否 适 用 加 重 犯 未 遂
  3. 三 种 观 点 :
    • 观 点 一 ( 司 法 实 务 ): 800 万 元 未 遂 论 处
    • 观 点 二 : 8000 元 既 遂 论 处
    • 观 点 三 : 8000 元 既 遂 + 800 万 元 加 重 犯 未 遂 , 想 象 竞 合 择 一 重 处 或 数 罪 并 罚

要 点 一

司 法 实 务 观 点 : 以 加 重 犯 未 遂 论 处 (800 万 元 未 遂 )


要 点 二

理 论 观 点 一 : 以 基 本 犯 既 遂 论 处 (8000 元 既 遂 )

要 点 三

理 论 观 点 二 : 基 本 犯 既 遂 + 加 重 犯 未 遂 想 象 竞 合 , 择 一 重 或 并 罚

参 照 规 则

《 关 于 办 理 诈 骗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第 六 条 : 既 遂 与 未 遂 分 别 达 到 不 同 量 刑 幅 度 , 依 较 重 规 定 处 罚 ; 达 到 同 一 量 刑 幅 度 , 以 既 遂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