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6-2: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认定标准

理论要点

认定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应采主观说:行为人自认为当时的情况下能够既遂,没有足以阻止的外在障碍,即能达目的而不欲

二、真诚救助后结果因他因发生

【案例】 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送乙就医。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想死跳车逃走,3小时后死亡(经查及时送医本不会死亡)。


【解析】

  1. 故意杀人罪成立: 甲实施杀人行为,具有杀人故意,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因果关系分析: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死亡有条件关系。乙跳车拒绝救助行为中断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归乙本人负责,甲不成立既遂。
  3. 中止认定: 甲真诚最大救助,结果因他因(乙跳车)导致而非实行行为导致,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要点

核心规则: 行为人尽了真诚的、最大的救助努力,结果因其他原因(第三人介入中断因果关系)发生而非实行行为导致的,仍认定为犯罪中止


三、自动放弃后过失行为导致结果

【案例】 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乙患绝症顿觉可怜放弃,收枪时不慎触动扳机,乙中弹身亡。

【解析】

  1. 第一个行为: 架枪准备杀乙,客观上是杀人预备,主观上具有故意。能达目的而不欲,自动放弃,系故意杀人罪中止
  2. 第二个行为: 触动扳机致死,主观上为过失。根据《刑法》第233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 两行为关系: 死亡结果非故意杀人实行行为导致,不具因果关系,非结果延后发生——应两罪并罚

要点

数罪并罚规则: 自动放弃故意杀人后,另实施过失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


四、中止一罪但已造成他罪既遂

【案例】 赵某闯入房间想要伤害吴某,吴某苦苦哀求后赵某放弃。

【解析】

  1. 故意伤害罪: 自动放弃,有效阻止既遂结果,系犯罪中止

  2. 非法侵入住宅罪: 已造成既遂结果。

  3. 罪数处理: 按吸收犯处理。因已造成他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既遂结果,属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要点

损害中止的认定: 中止一个犯罪但已造成他罪既遂的,属于《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五、放弃重复侵害行为

【案例】 甲欲杀乙,埋伏开枪未中,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而停止射击。

【解析】

  1. 多举犯(放弃重复侵害): 有子弹能继续射杀而放弃,符合中止时间条件。
  2. 自动性认定: 自认为当时没有障碍可以继续实施既遂而放弃,系自动放弃,属犯罪中止

要点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 有继续实施侵害的能力而自认为无外在障碍放弃的,系自动放弃,成立犯罪中止


六、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中止认定

【案例】 甲为杀人委托李某购买毒药,10天后甲放弃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

【解析】

  1. 正犯甲: 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系预备阶段的中止
  2. 帮助犯李某: 停顿原因为同伙不配合,系意志以外的原因停顿。按共犯从属说,正犯未实行,帮助犯也应认定为预备阶段,系犯罪预备

要点

共犯中止的个别认定: 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应按各行为人主观原因分别认定,正犯中止不影响帮助犯的形态认定。


七、中止的有效性

【案例】 乙基于杀人故意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血流不止心生怜悯送医,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

【解析】

  1. 中止有效性判断: 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结果为死亡。被害人未死亡,乙有效阻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中止
  2. 损害认定: 造成的重伤系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结果,属于《刑法》第24条第2款的有损害的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要点一

中止有效性标准:本罪既遂结果是否发生为判断标准。有效阻止本罪既遂结果发生的,成立犯罪中止。


要点二

有损害中止: 中止行为造成他罪既遂结果的,属于《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八、中止的时间性

【案例】 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两小时后返回见王某未死,将其送医治疗。


【解析】

  1. 时间性要求: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中止行为与之前的犯罪行为不能有明显的时空间隔,应当接续发生。
  2. 本案认定: 行为人脱离现场两小时后才救助,与杀人行为有明显时空间隔,不符合”犯罪过程中”条件,不属中止。
  3. 正确认定: 之前的犯罪已出现结局性停顿,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之后的救助认定为悔罪表现。

要点

中止的时间性规则: 中止行为必须与犯罪行为接续发生,不能有明显时空间隔。脱离现场后长时间才返回救助的,不构成中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刑 法 笔 记 6-2 犯 罪 中 止

刑 法 笔 记 6-2: 犯 罪 中 止

一 、 犯 罪 中 止 自 动 性 的 认 定 标 准

理 论 要 点

认 定 犯 罪 中 止 的 自 动 性 , 应 采 主 观 说 : 行 为 人 自 认 为 当 时 的 情 况 下 能 够 既 遂 , 没 有 足 以 阻 止 的 外 在 障 碍 , 即 能 达 目 的 而 不 欲

二 、 真 诚 救 助 后 结 果 因 他 因 发 生

【 案 例 】 甲 以 杀 人 故 意 放 毒 蛇 咬 乙 , 后 见 乙 痛 苦 不 堪 心 生 悔 意 , 送 乙 就 医 。 途 中 等 红 灯 时 , 乙 声 称 想 死 跳 车 逃 走 ,3 小 时 后 死 亡 ( 经 查 及 时 送 医 本 不 会 死 亡 )。


【 解 析 】

  1. 故 意 杀 人 罪 成 立 : 甲 实 施 杀 人 行 为 , 具 有 杀 人 故 意 , 根 据 《 刑 法 》 第 232 条 ,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2. 因 果 关 系 分 析 : 甲 的 杀 人 行 为 与 乙 死 亡 有 条 件 关 系 。 乙 跳 车 拒 绝 救 助 行 为 中 断 因 果 关 系 , 死 亡 结 果 归 乙 本 人 负 责 , 甲 不 成 立 既 遂 。
  3. 中 止 认 定 : 甲 真 诚 最 大 救 助 , 结 果 因 他 因 ( 乙 跳 车 ) 导 致 而 非 实 行 行 为 导 致 , 应 认 定 为 犯 罪 中 止

要 点

核 心 规 则 : 行 为 人 尽 了 真 诚 的 、 最 大 的 救 助 努 力 , 结 果 因 其 他 原 因 ( 第 三 人 介 入 中 断 因 果 关 系 ) 发 生 而 非 实 行 行 为 导 致 的 , 仍 认 定 为 犯 罪 中 止


三 、 自 动 放 弃 后 过 失 行 为 导 致 结 果

【 案 例 】 甲 架 好 枪 支 准 备 杀 乙 , 见 乙 患 绝 症 顿 觉 可 怜 放 弃 , 收 枪 时 不 慎 触 动 扳 机 , 乙 中 弹 身 亡 。

【 解 析 】

  1. 第 一 个 行 为 : 架 枪 准 备 杀 乙 , 客 观 上 是 杀 人 预 备 , 主 观 上 具 有 故 意 。 能 达 目 的 而 不 欲 , 自 动 放 弃 , 系 故 意 杀 人 罪 中 止
  2. 第 二 个 行 为 : 触 动 扳 机 致 死 , 主 观 上 为 过 失 。 根 据 《 刑 法 》 第 233 条 , 构 成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3. 两 行 为 关 系 : 死 亡 结 果 非 故 意 杀 人 实 行 行 为 导 致 , 不 具 因 果 关 系 , 非 结 果 延 后 发 生 —— 应 两 罪 并 罚

要 点

数 罪 并 罚 规 则 : 自 动 放 弃 故 意 杀 人 后 , 另 实 施 过 失 行 为 导 致 死 亡 结 果 的 , 分 别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中 止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 两 罪 并 罚 。


四 、 中 止 一 罪 但 已 造 成 他 罪 既 遂

【 案 例 】 赵 某 闯 入 房 间 想 要 伤 害 吴 某 , 吴 某 苦 苦 哀 求 后 赵 某 放 弃 。

【 解 析 】

  1. 故 意 伤 害 罪 : 自 动 放 弃 , 有 效 阻 止 既 遂 结 果 , 系 犯 罪 中 止

  2. 非 法 侵 入 住 宅 罪 : 已 造 成 既 遂 结 果 。

  3. 罪 数 处 理 : 按 吸 收 犯 处 理 。 因 已 造 成 他 罪 ( 非 法 侵 入 住 宅 罪 ) 既 遂 结 果 , 属 造 成 损 害 的 犯 罪 中 止 , 应 当 减 轻 处 罚 。

要 点

损 害 中 止 的 认 定 : 中 止 一 个 犯 罪 但 已 造 成 他 罪 既 遂 的 , 属 于 《 刑 法 》 第 24 条 第 2 款 规 定 的 造 成 损 害 的 犯 罪 中 止 , 应 当 减 轻 处 罚 。


五 、 放 弃 重 复 侵 害 行 为

【 案 例 】 甲 欲 杀 乙 , 埋 伏 开 枪 未 中 , 枪 内 尚 有 子 弹 , 但 担 心 杀 人 后 被 判 处 死 刑 而 停 止 射 击 。

【 解 析 】

  1. 多 举 犯 ( 放 弃 重 复 侵 害 ): 有 子 弹 能 继 续 射 杀 而 放 弃 , 符 合 中 止 时 间 条 件 。
  2. 自 动 性 认 定 : 自 认 为 当 时 没 有 障 碍 可 以 继 续 实 施 既 遂 而 放 弃 , 系 自 动 放 弃 , 属 犯 罪 中 止

要 点

放 弃 重 复 侵 害 行 为 : 有 继 续 实 施 侵 害 的 能 力 而 自 认 为 无 外 在 障 碍 放 弃 的 , 系 自 动 放 弃 , 成 立 犯 罪 中 止


六 、 共 同 犯 罪 中 各 共 犯 人 的 中 止 认 定

【 案 例 】 甲 为 杀 人 委 托 李 某 购 买 毒 药 ,10 天 后 甲 放 弃 杀 人 意 图 , 将 毒 药 抛 入 河 中 。

【 解 析 】

  1. 正 犯 甲 : 预 备 阶 段 自 动 放 弃 , 系 预 备 阶 段 的 中 止
  2. 帮 助 犯 李 某 : 停 顿 原 因 为 同 伙 不 配 合 , 系 意 志 以 外 的 原 因 停 顿 。 按 共 犯 从 属 说 , 正 犯 未 实 行 , 帮 助 犯 也 应 认 定 为 预 备 阶 段 , 系 犯 罪 预 备

要 点

共 犯 中 止 的 个 别 认 定 : 共 同 犯 罪 中 各 共 犯 人 的 犯 罪 形 态 应 按 各 行 为 人 主 观 原 因 分 别 认 定 , 正 犯 中 止 不 影 响 帮 助 犯 的 形 态 认 定 。


七 、 中 止 的 有 效 性

【 案 例 】 乙 基 于 杀 人 故 意 对 他 人 实 施 暴 力 , 见 被 害 人 血 流 不 止 心 生 怜 悯 送 医 , 被 害 人 经 治 疗 后 仍 鉴 定 为 重 伤 。

【 解 析 】

  1. 中 止 有 效 性 判 断 :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既 遂 结 果 为 死 亡 。 被 害 人 未 死 亡 , 乙 有 效 阻 止 死 亡 结 果 发 生 , 成 立 犯 罪 中 止
  2. 损 害 认 定 : 造 成 的 重 伤 系 故 意 伤 害 罪 的 既 遂 结 果 , 属 于 《 刑 法 》 第 24 条 第 2 款 的 有 损 害 的 中 止 , 应 当 减 轻 处 罚 。

要 点 一

中 止 有 效 性 标 准 : 本 罪 既 遂 结 果 是 否 发 生 为 判 断 标 准 。 有 效 阻 止 本 罪 既 遂 结 果 发 生 的 , 成 立 犯 罪 中 止 。


要 点 二

有 损 害 中 止 : 中 止 行 为 造 成 他 罪 既 遂 结 果 的 , 属 于 《 刑 法 》 第 24 条 第 2 款 规 定 的 造 成 损 害 的 犯 罪 中 止 , 应 当 减 轻 处 罚 。

八 、 中 止 的 时 间 性

【 案 例 】 丙 对 仇 人 王 某 猛 砍 20 刀 后 离 开 现 场 , 两 小 时 后 返 回 见 王 某 未 死 , 将 其 送 医 治 疗 。


【 解 析 】

  1. 时 间 性 要 求 : 中 止 必 须 发 生 在 犯 罪 过 程 中 , 中 止 行 为 与 之 前 的 犯 罪 行 为 不 能 有 明 显 的 时 空 间 隔 , 应 当 接 续 发 生 。
  2. 本 案 认 定 : 行 为 人 脱 离 现 场 两 小 时 后 才 救 助 , 与 杀 人 行 为 有 明 显 时 空 间 隔 , 不 符 合 ” 犯 罪 过 程 中 ” 条 件 , 不 属 中 止 。
  3. 正 确 认 定 : 之 前 的 犯 罪 已 出 现 结 局 性 停 顿 , 认 定 为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 ; 之 后 的 救 助 认 定 为 悔 罪 表 现 。

要 点

中 止 的 时 间 性 规 则 : 中 止 行 为 必 须 与 犯 罪 行 为 接 续 发 生 , 不 能 有 明 显 时 空 间 隔 。 脱 离 现 场 后 长 时 间 才 返 回 救 助 的 , 不 构 成 中 止 , 应 认 定 为 犯 罪 未 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