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6-4: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犯罪未遂与不可罚不能犯的区分标准

犯罪未遂与不能犯的区别,关键在于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客观危险。按客观危险说的修正说(法考主流观点),以行为当时客观事实判断:可能导致结果的,是未遂;偶然原因导致结果不能的,亦为未遂。

案例一

甲过失将乙推倒,以为乙已死亡,将其放进山洞并用稻草盖好。后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未死,遂用石头砸乙头部后离去。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


解析

  1. 阶段划分:本案分为两个阶段
    • 第一阶段:甲过失推倒乙致其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 第二阶段:甲误以为乙未死而以石头砸之,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2. 行为个数:两个阶段属于两个独立行为,应数罪并罚
  3. 与事前故意的区别
    • 事前故意(结果延后实现):先故意杀人误以为死亡,后抛尸导致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
    • 本案系过失致人死亡罪 + 故意杀人罪未遂,与事前故意存在本质区别

核心定性

过失致人死亡后”毁尸灭迹”型的第二阶段行为,因对象已死亡而不可能既遂,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与第一阶段数罪并罚。

事前故意的识别

事前故意的核心在于”故意杀人→误以为死亡→后续行为实际致死”,整个因果流程均在自己的杀人故意支配下,故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本案第二阶段系另起犯意,且第一阶段为过失,不能适用事前故意规则。


案例二

甲欲杀丙,在丙饮用的饮料中投入足以致命的毒剂。乙知道后表示亦欲杀丙,在丙饮用的饮料中投入更加致命的毒剂。甲同意,不料甲乙投入的毒剂药性互相综合,反而使丙幸免于难。

解析

  1. 甲的行为分析
    • 前半段(单独投毒):以投毒当时判断行为性质,具有杀死危险,系甲单独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
    • 后半段(共同投毒):甲乙共同进行,相当于甲本人实施了两个动作。因第二个动作客观上综合前段毒药,导致杀人未得逞,系客观障碍导致未发生既遂结果,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1. 乙的行为分析
    • 未参与甲的前半段行为
    • 后半段与甲系共同行为,实际上是共同实施投放综合前段毒药的行为
    • 不可罚不能犯 vs 犯罪未遂:纯粹客观层面上,丙喝下的是综合之后的无毒饮料,相当于白开水,没有造成死亡的危险。但单独评价各自毒剂均为致命毒剂,系偶然因素导致不能。毒剂综合仍有危险,不属不可罚的不能犯,而是犯罪未遂
  2. 全案定性
    • 前半段:甲单独犯罪未遂
    • 后半段:甲乙二人共同犯罪未遂

  1. 偶然避险的排除
    • 偶然避险指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避险意图的行为
    • 本题并非损害小的权益而保护大的权益,不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条件,不属偶然避险
  2. 类比说明
    • 可类比于甲乙两人同时朝被害人丙开枪,各自射出的子弹偶然碰在一起,导致被害人未死亡,则甲乙二人均构成犯罪未遂

客观危险说修正说的适用

根据客观危险说的修正说,行为本身因偶然因素导致不能,仍有危险性,而不是降低风险的行为。各自毒剂单独评价均具有致死危险,仅因偶然综合而失效,仍成立犯罪未遂。


不可罚不能犯的区分关键

不可罚不能犯要求行为自始客观无危险。本案中单独评价各毒剂均系致命毒剂,只是偶然综合导致失效,不属于”自始无危险”,故不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

共同犯罪中的行为阶段划分

注意区分单独行为与共同行为的时间节点。甲的前半段系单独行为,后半段系共同行为,各自独立评价未遂形态。乙仅参与后半段,仅对共同行为部分承担未遂责任。

刑 法 笔 记 6-4 犯 罪 未 遂 与 不 可 罚 的 不 能 犯

刑 法 笔 记 6-4: 犯 罪 未 遂 与 不 可 罚 的 不 能 犯

犯 罪 未 遂 与 不 可 罚 不 能 犯 的 区 分 标 准

犯 罪 未 遂 与 不 能 犯 的 区 别 , 关 键 在 于 判 断 行 为 是 否 具 有 客 观 危 险 。 按 客 观 危 险 说 的 修 正 说 ( 法 考 主 流 观 点 ), 以 行 为 当 时 客 观 事 实 判 断 : 可 能 导 致 结 果 的 , 是 未 遂 ; 偶 然 原 因 导 致 结 果 不 能 的 , 亦 为 未 遂 。

案 例 一

甲 过 失 将 乙 推 倒 , 以 为 乙 已 死 亡 , 将 其 放 进 山 洞 并 用 稻 草 盖 好 。 后 发 现 稻 草 动 了 一 下 , 以 为 乙 未 死 , 遂 用 石 头 砸 乙 头 部 后 离 去 。 经 法 医 鉴 定 , 甲 在 用 石 头 砸 乙 之 前 , 乙 已 经 死 亡 。


解 析

  1. 阶 段 划 分 : 本 案 分 为 两 个 阶 段
    • 第 一 阶 段 : 甲 过 失 推 倒 乙 致 其 死 亡 , 属 于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 第 二 阶 段 : 甲 误 以 为 乙 未 死 而 以 石 头 砸 之 , 属 于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
  2. 行 为 个 数 : 两 个 阶 段 属 于 两 个 独 立 行 为 , 应 数 罪 并 罚
  3. 与 事 前 故 意 的 区 别
    • 事 前 故 意 ( 结 果 延 后 实 现 ): 先 故 意 杀 人 误 以 为 死 亡 , 后 抛 尸 导 致 死 亡 的 , 应 认 定 为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 一 罪
    • 本 案 系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 , 与 事 前 故 意 存 在 本 质 区 别

核 心 定 性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后 ” 毁 尸 灭 迹 ” 型 的 第 二 阶 段 行 为 , 因 对 象 已 死 亡 而 不 可 能 既 遂 , 应 认 定 为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 , 与 第 一 阶 段 数 罪 并 罚 。

事 前 故 意 的 识 别

事 前 故 意 的 核 心 在 于 ” 故 意 杀 人 → 误 以 为 死 亡 → 后 续 行 为 实 际 致 死 ”, 整 个 因 果 流 程 均 在 自 己 的 杀 人 故 意 支 配 下 , 故 认 定 为 故 意 杀 人 既 遂 一 罪 。 本 案 第 二 阶 段 系 另 起 犯 意 , 且 第 一 阶 段 为 过 失 , 不 能 适 用 事 前 故 意 规 则 。


案 例 二

甲 欲 杀 丙 , 在 丙 饮 用 的 饮 料 中 投 入 足 以 致 命 的 毒 剂 。 乙 知 道 后 表 示 亦 欲 杀 丙 , 在 丙 饮 用 的 饮 料 中 投 入 更 加 致 命 的 毒 剂 。 甲 同 意 , 不 料 甲 乙 投 入 的 毒 剂 药 性 互 相 综 合 , 反 而 使 丙 幸 免 于 难 。

解 析

  1. 甲 的 行 为 分 析
    • 前 半 段 ( 单 独 投 毒 ): 以 投 毒 当 时 判 断 行 为 性 质 , 具 有 杀 死 危 险 , 系 甲 单 独 实 施 的 故 意 杀 人 行 为
    • 后 半 段 ( 共 同 投 毒 ): 甲 乙 共 同 进 行 , 相 当 于 甲 本 人 实 施 了 两 个 动 作 。 因 第 二 个 动 作 客 观 上 综 合 前 段 毒 药 , 导 致 杀 人 未 得 逞 , 系 客 观 障 碍 导 致 未 发 生 既 遂 结 果 , 甲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

  1. 乙 的 行 为 分 析
    • 未 参 与 甲 的 前 半 段 行 为
    • 后 半 段 与 甲 系 共 同 行 为 , 实 际 上 是 共 同 实 施 投 放 综 合 前 段 毒 药 的 行 为
    • 不 可 罚 不 能 犯 vs 犯 罪 未 遂 : 纯 粹 客 观 层 面 上 , 丙 喝 下 的 是 综 合 之 后 的 无 毒 饮 料 , 相 当 于 白 开 水 , 没 有 造 成 死 亡 的 危 险 。 但 单 独 评 价 各 自 毒 剂 均 为 致 命 毒 剂 , 系 偶 然 因 素 导 致 不 能 。 毒 剂 综 合 仍 有 危 险 , 不 属 不 可 罚 的 不 能 犯 , 而 是 犯 罪 未 遂
  2. 全 案 定 性
    • 前 半 段 : 甲 单 独 犯 罪 未 遂
    • 后 半 段 : 甲 乙 二 人 共 同 犯 罪 未 遂

  1. 偶 然 避 险 的 排 除
    • 偶 然 避 险 指 符 合 紧 急 避 险 的 客 观 条 件 , 但 主 观 上 不 具 避 险 意 图 的 行 为
    • 本 题 并 非 损 害 小 的 权 益 而 保 护 大 的 权 益 , 不 符 合 紧 急 避 险 的 客 观 条 件 , 不 属 偶 然 避 险
  2. 类 比 说 明
    • 可 类 比 于 甲 乙 两 人 同 时 朝 被 害 人 丙 开 枪 , 各 自 射 出 的 子 弹 偶 然 碰 在 一 起 , 导 致 被 害 人 未 死 亡 , 则 甲 乙 二 人 均 构 成 犯 罪 未 遂

客 观 危 险 说 修 正 说 的 适 用

根 据 客 观 危 险 说 的 修 正 说 , 行 为 本 身 因 偶 然 因 素 导 致 不 能 , 仍 有 危 险 性 , 而 不 是 降 低 风 险 的 行 为 。 各 自 毒 剂 单 独 评 价 均 具 有 致 死 危 险 , 仅 因 偶 然 综 合 而 失 效 , 仍 成 立 犯 罪 未 遂 。


不 可 罚 不 能 犯 的 区 分 关 键

不 可 罚 不 能 犯 要 求 行 为 自 始 客 观 无 危 险 。 本 案 中 单 独 评 价 各 毒 剂 均 系 致 命 毒 剂 , 只 是 偶 然 综 合 导 致 失 效 , 不 属 于 ” 自 始 无 危 险 ”, 故 不 成 立 不 可 罚 的 不 能 犯 。

共 同 犯 罪 中 的 行 为 阶 段 划 分

注 意 区 分 单 独 行 为 与 共 同 行 为 的 时 间 节 点 。 甲 的 前 半 段 系 单 独 行 为 , 后 半 段 系 共 同 行 为 , 各 自 独 立 评 价 未 遂 形 态 。 乙 仅 参 与 后 半 段 , 仅 对 共 同 行 为 部 分 承 担 未 遂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