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七:共同犯罪
考点公式
客观上正犯不法行为 + 主观上各自责任 = 参与犯各自罪名。
共同犯罪的本质
共同犯罪的本质是共同不法:客观上共同实施不法行为,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对共同不法导致的结果共同客观归责;无需责任要素(年龄、精神、故意、目的)相同。
成立条件
- 共同行为:实行;帮助、教唆、共谋;组织。
- 共同故意:我有故意 + 我认为你也有故意 + 我想和你一起实施。
片面共犯
- 片面帮助可成立帮助犯;片面实行、片面教唆有不同观点。
- 有共同故意者成立共同犯罪(即片面共犯);无共同故意者系单独犯罪。
承继的共同犯罪
在前行为人不法行为终了之前加入,后行为人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二人仅就后半截共同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正犯的判定
- 包括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 步骤一:先看实行者,对比分则找正犯,再找共犯。
- 步骤二:实行者符合正犯条件 → 直接正犯;支配(教唆、欺骗、强迫)实行者符合正犯条件 → 间接正犯。
共犯从属说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的客观行为根据共犯的行为认定,不存在独立的帮助、教唆,只存在特定犯罪的帮助、教唆。
教唆犯
教唆行为须制造新犯意、提高犯意;欺诈教唆(未遂的教唆)对结果无故意,不成立教唆犯。
帮助犯
帮助行为须促进实行、即刻促进实行,且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方构成既遂。
共犯与身份
- 身份是对身份罪名正犯(直接、间接正犯)的限定,无身份者可构成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 先看实行者:利用本人身份构成该罪正犯;利用他人身份构成他罪共犯。
- 各自利用各自身份共同犯罪 → 以主犯(职权作用大者)罪名定罪。
共犯与不作为
- 不作为犯属身份犯:有义务者构成正犯,无义务者可成立共犯。
- 注意不作为形式的片面帮助犯。
共犯与认识错误
- 错误类别属主观问题,根据各自主观状态认定。
- 罪名属客观+主观问题:正犯行为 + 共犯故意,重合处认定罪名。
共犯与未完成状态
处理顺序:先正犯再共犯,先既遂再终止/未遂/预备。
- 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共犯(帮助犯、教唆犯)有因果关系者既遂。
- 部分共犯人终止时,其他共犯人根据停顿原因认定为终止、未遂或预备。
共同犯罪的脱离
- 帮助犯、共谋犯须在实行之前主观有脱离意识,客观切断自己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 前半截成立共同犯罪并系中止,对后半截行为及结果不负责。
主犯与从犯
- 主犯:构成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主要实行犯、主要教唆犯。
- 从犯:次要的实行犯、次要的教唆犯、帮助犯。
- 集团犯罪首要分子对集团全部罪行负责。
刑法笔记7-1:共同犯罪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含义
案例一
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知情后,应甲请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
解析
- 共同犯罪的含义(不法行为共同说):通说采”不法行为共同说”,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指不法,本质是共同不法。正犯实施符合犯罪客观方面、不具正当化事由的违法行为;其他人对此有共同参与(共同实行、帮助、教唆),并具有故意 + 意思联络,即成立共同犯罪。各行为人是否都具备责任能力、是否具有完全相同的故意内容与目的要素,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 甲的定性:
- 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行为。
- 主观上具有规范认识能力与故意,构成不法层面的正犯(直接正犯)。
- 因未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分则层面不构成本罪。
- 乙的定性:
- 客观上为甲编写侵入程序,构成帮助行为。
- 主观上有意思联络与帮助故意,构成不法层面的帮助犯。
- 已满16周岁,依《刑法》第285条 + 第27条,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帮助犯。
- 乙的罪数:编写侵入程序的行为另触犯《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系共犯行为正犯化)。比照第286条之一第3款、第287条之一第3款、第287条之二第4款的精神,触犯两罪,择一重罪处断。
- 二人关系:依《刑法》第25条第1款成立共同犯罪。甲系正犯(主犯),乙系帮助犯(从犯)。
- 排除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
- 甲犯意系自生,且具有独立规范认识能力,乙对甲无支配利用关系 → 乙不成立间接正犯。
- 二人有相互意思联络(非单向、片面),乙不构成片面共犯。
共同犯罪 = 共同不法
只要客观共同不法行为 + 主观共同故意 + 意思联络即可成立共犯;行为人的责任要素(年龄、精神、故意内容、目的)是否完全一致,不影响共犯成立。
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的排除
- 间接正犯需对实行者具有支配(教唆、欺骗、强迫)关系;当实行者具有独立规范认识能力时不成立。
- 片面共犯须为单向意思联络;存在双向意思联络时仅成立普通共犯。
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罪数
帮助行为同时触犯帮助犯罪名与正犯化的独立罪名(如提供侵入程序工具罪)时,择一重罪处断。
案例二
15周岁的甲与16周岁的乙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得赎金50万元后,甲提议杀丙灭口,乙递绳,甲用其勒死丙。
解析
- 共同不法: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 甲的定罪:未满16周岁不构成绑架罪,但已满14周岁须对故意杀人负责 → 定故意杀人罪。
- 乙的定罪:已满16周岁,依《刑法》第239条第2款”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属结合犯,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统一以绑架罪论处。
- 逻辑兼容:分别定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并不否定二人在故意杀人的不法层面成立共同犯罪。
不法层面共犯 + 罪名分别认定
共犯可以仅在客观不法层面成立,分则层面各自定罪并不矛盾——同一案中,一人定故意杀人罪,另一人定绑架罪(结合犯)。
结合犯:绑架杀人
《刑法》第239条第2款: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作为绑架罪一罪处断。
教唆未成年人从重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三
甲、乙共谋行抢。乙夺下路人丙书包(内含现金1万元)后逃跑,丙追赶;望风的甲突然伸腿绊倒丙,致丙摔成轻伤后二人逃脱。
解析
- 乙的定罪:仅实施”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行为,构成抢夺罪。
- 甲的定罪:在丙追赶过程中实施暴力(绊摔致轻伤),属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事后抢劫/转化抢劫)。
- 共犯关系:二人虽共谋行抢,但因甲单独实施了暴力升级行为,最终各自定罪不同;二人在抢夺的不法层面仍成立共同犯罪。
共谋行抢但定罪不同
共谋人事后单独使用暴力升级为抢劫时,仅升级行为人定抢劫罪,未参与暴力者仍定抢夺罪——共同犯罪不要求各行为人最终罪名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