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7-10 主犯与从犯
首要分子的分类
首要分子的两类情形
首要分子分为两类: 一、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必定为主犯。 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又分为:
- 可成立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必定也是主犯
- 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可能是单独犯,而不涉及主犯的问题
案例一
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
解析
- 身份转变:甲虽最初被胁迫参加,但着手实行后态度积极
- 作用认定: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主犯资格:被胁迫参加犯罪不影响在共同犯罪中成为主犯
核心要点
胁迫参加犯罪后转为积极实行犯的,仍可成为主犯。
案例二
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
解析
- 实行犯定位:乙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担任实行犯角色
- 主犯例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需根据具体作用判断
实行犯与主犯的关系
实行犯不必然等同于主犯,需结合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判断。
案例三
丙为勒索财产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某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
解析
- 承继共犯认定:高某在绑架行为终了之前,以绑架故意中途加入
- 罪名确定:成立绑架罪的承继共犯,不再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 时间节点: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加入,而非犯罪完成后才介入
承继共犯的时间判断
中途加入的时间节点决定罪名认定,而非以单独犯处理。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绑架罪侵害的是人质的安全和自由,敲诈勒索罪侵害的是财产利益。
案例四
丁与陈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棍击中了汪某的腹部,陈某的短刀刺中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陈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
解析
- 共谋认定:丁与陈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
- 行为分工:丁用木棍击中腹部,陈某用短刀刺中肺部
- 死亡结果:汪某因陈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医10小时后死亡
- 责任归属: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共同犯罪中的死亡结果责任
二人共谋伤害他人,致命伤害来自其中一人,但另一人仍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共同犯罪归责原则
共同犯罪人对其他共犯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