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7-10 主犯与从犯

首要分子的分类

首要分子的两类情形

首要分子分为两类: 一、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必定为主犯。 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又分为:

  • 可成立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必定也是主犯
  • 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可能是单独犯,而不涉及主犯的问题

案例一

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

解析

  1. 身份转变:甲虽最初被胁迫参加,但着手实行后态度积极
  2. 作用认定: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3. 主犯资格:被胁迫参加犯罪不影响在共同犯罪中成为主犯

核心要点

胁迫参加犯罪后转为积极实行犯的,仍可成为主犯。

案例二

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

解析

  1. 实行犯定位:乙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担任实行犯角色
  2. 主犯例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需根据具体作用判断

实行犯与主犯的关系

实行犯不必然等同于主犯,需结合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判断。

案例三

丙为勒索财产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某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

解析

  1. 承继共犯认定:高某在绑架行为终了之前,以绑架故意中途加入
  2. 罪名确定:成立绑架罪的承继共犯,不再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3. 时间节点: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加入,而非犯罪完成后才介入

承继共犯的时间判断

中途加入的时间节点决定罪名认定,而非以单独犯处理。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绑架罪侵害的是人质的安全和自由,敲诈勒索罪侵害的是财产利益。

案例四

丁与陈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棍击中了汪某的腹部,陈某的短刀刺中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陈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

解析

  1. 共谋认定:丁与陈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
  2. 行为分工:丁用木棍击中腹部,陈某用短刀刺中肺部
  3. 死亡结果:汪某因陈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医10小时后死亡
  4. 责任归属: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共同犯罪中的死亡结果责任

二人共谋伤害他人,致命伤害来自其中一人,但另一人仍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共同犯罪归责原则

共同犯罪人对其他共犯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刑 法 笔 记 7-10 主 犯 与 从 犯

刑 法 笔 记 7-10 主 犯 与 从 犯

首 要 分 子 的 分 类

首 要 分 子 的 两 类 情 形

首 要 分 子 分 为 两 类 : 一 、 犯 罪 集 团 中 的 首 要 分 子 必 定 为 主 犯 。 二 、 聚 众 犯 罪 中 的 首 要 分 子 又 分 为 :

  • 可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的 聚 众 犯 罪 中 的 首 要 分 子 必 定 也 是 主 犯
  • 不 能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的 聚 众 犯 罪 中 的 首 要 分 子 可 能 是 单 独 犯 , 而 不 涉 及 主 犯 的 问 题

案 例 一

甲 一 开 始 被 恐 怖 组 织 胁 迫 参 加 犯 罪 , 但 在 着 手 实 行 后 , 其 非 常 积 极 , 成 为 主 要 的 实 行 人 之 一 。

解 析

  1. 身 份 转 变 : 甲 虽 最 初 被 胁 迫 参 加 , 但 着 手 实 行 后 态 度 积 极
  2. 作 用 认 定 : 成 为 主 要 的 实 行 人 之 一 ,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起 主 要 作 用
  3. 主 犯 资 格 : 被 胁 迫 参 加 犯 罪 不 影 响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成 为 主 犯

核 心 要 点

胁 迫 参 加 犯 罪 后 转 为 积 极 实 行 犯 的 , 仍 可 成 为 主 犯 。

案 例 二

乙 是 共 同 贪 污 犯 罪 中 的 实 行 犯 。

解 析

  1. 实 行 犯 定 位 : 乙 在 共 同 贪 污 犯 罪 中 担 任 实 行 犯 角 色
  2. 主 犯 例 外 : 共 同 犯 罪 中 的 实 行 犯 不 一 定 都 是 主 犯 , 需 根 据 具 体 作 用 判 断

实 行 犯 与 主 犯 的 关 系

实 行 犯 不 必 然 等 同 于 主 犯 , 需 结 合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的 实 际 作 用 判 断 。

案 例 三

丙 为 勒 索 财 产 绑 架 王 某 , 在 控 制 人 质 之 后 , 丙 将 真 相 好 友 高 某 , 并 委 托 高 某 去 找 王 某 的 父 母 要 钱 。 高 某 同 意 并 实 施 了 勒 索 行 为 。

解 析

  1. 承 继 共 犯 认 定 : 高 某 在 绑 架 行 为 终 了 之 前 , 以 绑 架 故 意 中 途 加 入
  2. 罪 名 确 定 : 成 立 绑 架 罪 的 承 继 共 犯 , 不 再 以 敲 诈 勒 索 罪 论 处
  3. 时 间 节 点 : 在 绑 架 行 为 实 施 过 程 中 加 入 , 而 非 犯 罪 完 成 后 才 介 入

承 继 共 犯 的 时 间 判 断

中 途 加 入 的 时 间 节 点 决 定 罪 名 认 定 , 而 非 以 单 独 犯 处 理 。

绑 架 罪 与 敲 诈 勒 索 罪 的 区 别

绑 架 罪 侵 害 的 是 人 质 的 安 全 和 自 由 , 敲 诈 勒 索 罪 侵 害 的 是 财 产 利 益 。

案 例 四

丁 与 陈 某 经 共 谋 后 共 同 伤 害 被 害 人 汪 某 。 丁 的 木 棍 击 中 了 汪 某 的 腹 部 , 陈 某 的 短 刀 刺 中 汪 某 的 肺 部 。 汪 某 因 为 陈 某 的 致 命 伤 害 , 在 送 到 医 院 10 小 时 后 死 亡 。

解 析

  1. 共 谋 认 定 : 丁 与 陈 某 经 共 谋 后 共 同 伤 害 被 害 人
  2. 行 为 分 工 : 丁 用 木 棍 击 中 腹 部 , 陈 某 用 短 刀 刺 中 肺 部
  3. 死 亡 结 果 : 汪 某 因 陈 某 的 致 命 伤 害 在 送 医 10 小 时 后 死 亡
  4. 责 任 归 属 : 丁 需 要 对 死 亡 结 果 负 责

共 同 犯 罪 中 的 死 亡 结 果 责 任

二 人 共 谋 伤 害 他 人 , 致 命 伤 害 来 自 其 中 一 人 , 但 另 一 人 仍 需 对 死 亡 结 果 负 责 。

共 同 犯 罪 归 责 原 则

共 同 犯 罪 人 对 其 他 共 犯 的 行 为 及 其 结 果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