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7-3: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案例一:片面帮助

甲实施盗窃,乙在外主动帮忙望风,但甲对乙的帮助行为并不知情。

解析

  1. 共犯认定:虽然甲不知情,但乙单方面有帮助甲实施犯罪的故意,仍属于共同犯罪。
  2. 罪名定性:帮助故意可以是片面的,故乙构成片面的帮助犯

片面共犯

共同故意只要求行为人一方有共同故意,即”我有故意,我认为你也有故意,想和你一起实施”,不要求双方有双向意识联络


案例二:18岁与15岁共同盗窃

18岁的甲与15岁的乙一起实施盗窃。

解析

  1. 不法层面共犯:在不法层面上成立共同犯罪,而不是间接正犯。
  2. 理由:15岁的乙具有规范认知能力,甲对乙不存在支配操纵关系。

案例三:18岁教唆7岁

18岁的甲教唆7岁的乙杀人。

解析

  1. 间接正犯:7岁的乙无规范认知能力,甲对其形成支配操纵关系。
  2. 罪名定性: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案例四:13岁盗窃17岁望风

13周岁的乙实施盗窃,让17周岁的甲帮助望风。

解析

  1. 直接正犯:乙是盗窃罪的直接正犯
  2. 帮助犯:甲是帮助犯
  3. 共犯关系:因不存在支配操纵关系,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与共同犯罪的区分

关键看是否存在”支配操纵关系”:

  • 无责任能力者无规范认知能力 → 有责任能力者构成间接正犯
  • 无责任能力者有规范认知能力 → 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 有责任能力者未支配无责任能力者(如让其望风) → 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案例五:杀人故意与伤害故意

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侵害,致丙死亡。

解析

  1. 重合范围:杀人故意与伤害故意在故意伤害范围内重合。
  2. 共犯成立:二人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

不同罪名的故意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无须双方罪名完全一致。


案例六:贩卖淫秽物品

《刑法》规定贩卖淫秽物品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购买者并非犯罪人。

解析

  1. 对合犯定义:对合犯也叫对向犯,以双方相互对向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2. 片面对向犯:刑法只规定处罚一方行为的对向犯。
  3. 不成立共犯:因刑法分则未规定购买行为为不法,故购买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对向犯

存在双方相互对向行为为要件,但刑法只处罚一方的情形。未被规定为不法的另一方,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故意的认定标准

共同故意只要求行为人一方有共同故意,不要求双方有双向意识联络。

  • 通说观点:片面帮助可成立帮助犯
  • 少数观点:所有片面共犯行为(包括片面教唆片面实行)都能成立教唆犯、共同正犯。

案例七:共谋而未实行

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届时乙因生病未到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解析

  1. 共谋行为:乙实施了共谋行为,构成精神帮助
  2. 主观故意:乙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
  3. 未脱离共犯:乙未在实行前提出脱离意识,未切断共谋行为与甲的实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4. 责任承担: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乙仍应对杀人既遂负责。

共犯脱离的条件

必须在实行行为之前明确提出脱离意识,并切断自己的行为与他人实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共犯脱离,仍需对既遂结果负责。


案例八:锅炉工交接班

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甲提前15分钟离岗,认为乙会按惯例提前到接班;乙因有事故意迟到15分钟,认为甲会照旧等候。无人看管期间锅炉爆炸,损失惨重。

解析

  1. 客观不法:甲乙均违反监管职责,实施了过失实行行为。
  2. 重叠因果关系:任何一人履行职责都可避免结果,只有二人均不履职时结果才发生,二人的过失行为对结果具有同等因果作用。
  3. 主观过失:二人对结果发生主观均有过失。
  4. 法律适用
    •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所犯之罪分别处罚

共同过失犯罪的两种学说

  • 严格定义:要求二人具有共同过失,否则认为二人是过失的同时犯
  • 广义定义:只要二人在不法层面上有共同行为,且共同行为导致结果,主观为过失,即构成共同过失犯罪。本案在广义说下可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

重叠因果关系

二人或多人独立实施的过失行为均不能单独导致结果发生,但合并起来共同导致结果的因果关系类型。

刑 法 笔 记 7-3 共 同 犯 罪 的 成 立 条 件

刑 法 笔 记 7-3: 共 同 犯 罪 的 成 立 条 件

案 例 一 : 片 面 帮 助

甲 实 施 盗 窃 , 乙 在 外 主 动 帮 忙 望 风 , 但 甲 对 乙 的 帮 助 行 为 并 不 知 情 。

解 析

  1. 共 犯 认 定 : 虽 然 甲 不 知 情 , 但 乙 单 方 面 有 帮 助 甲 实 施 犯 罪 的 故 意 , 仍 属 于 共 同 犯 罪 。
  2. 罪 名 定 性 : 帮 助 故 意 可 以 是 片 面 的 , 故 乙 构 成 片 面 的 帮 助 犯

片 面 共 犯

共 同 故 意 只 要 求 行 为 人 一 方 有 共 同 故 意 , 即 ” 我 有 故 意 , 我 认 为 你 也 有 故 意 , 想 和 你 一 起 实 施 ”, 不 要 求 双 方 有 双 向 意 识 联 络


案 例 二 :18 岁 与 15 岁 共 同 盗 窃

18 岁 的 甲 与 15 岁 的 乙 一 起 实 施 盗 窃 。

解 析

  1. 不 法 层 面 共 犯 : 在 不 法 层 面 上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而 不 是 间 接 正 犯 。
  2. 理 由 :15 岁 的 乙 具 有 规 范 认 知 能 力 , 甲 对 乙 不 存 在 支 配 操 纵 关 系 。

案 例 三 :18 岁 教 唆 7 岁

18 岁 的 甲 教 唆 7 岁 的 乙 杀 人 。

解 析

  1. 间 接 正 犯 :7 岁 的 乙 无 规 范 认 知 能 力 , 甲 对 其 形 成 支 配 操 纵 关 系 。
  2. 罪 名 定 性 : 甲 成 立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间 接 正 犯

案 例 四 :13 岁 盗 窃 17 岁 望 风

13 周 岁 的 乙 实 施 盗 窃 , 让 17 周 岁 的 甲 帮 助 望 风 。

解 析

  1. 直 接 正 犯 : 乙 是 盗 窃 罪 的 直 接 正 犯
  2. 帮 助 犯 : 甲 是 帮 助 犯
  3. 共 犯 关 系 : 因 不 存 在 支 配 操 纵 关 系 , 二 人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间 接 正 犯 与 共 同 犯 罪 的 区 分

关 键 看 是 否 存 在 ” 支 配 操 纵 关 系 ”:

  • 无 责 任 能 力 者 无 规 范 认 知 能 力 → 有 责 任 能 力 者 构 成 间 接 正 犯
  • 无 责 任 能 力 者 有 规 范 认 知 能 力 → 二 人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有 责 任 能 力 者 未 支 配 无 责 任 能 力 者 ( 如 让 其 望 风 ) → 二 人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案 例 五 : 杀 人 故 意 与 伤 害 故 意

甲 以 杀 人 故 意 、 乙 以 伤 害 故 意 共 同 对 丙 实 施 侵 害 , 致 丙 死 亡 。

解 析

  1. 重 合 范 围 : 杀 人 故 意 与 伤 害 故 意 在 故 意 伤 害 范 围 内 重 合 。
  2. 共 犯 成 立 : 二 人 在 故 意 伤 害 的 范 围 内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部 分 犯 罪 共 同 说

不 同 罪 名 的 故 意 可 以 在 重 合 的 范 围 内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无 须 双 方 罪 名 完 全 一 致 。


案 例 六 : 贩 卖 淫 秽 物 品

《 刑 法 》 规 定 贩 卖 淫 秽 物 品 行 为 构 成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牟 利 罪 , 购 买 者 并 非 犯 罪 人 。

解 析

  1. 对 合 犯 定 义 : 对 合 犯 也 叫 对 向 犯 , 以 双 方 相 互 对 向 行 为 为 要 件 的 犯 罪 。
  2. 片 面 对 向 犯 : 刑 法 只 规 定 处 罚 一 方 行 为 的 对 向 犯 。
  3. 不 成 立 共 犯 : 因 刑 法 分 则 未 规 定 购 买 行 为 为 不 法 , 故 购 买 者 不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片 面 对 向 犯

存 在 双 方 相 互 对 向 行 为 为 要 件 , 但 刑 法 只 处 罚 一 方 的 情 形 。 未 被 规 定 为 不 法 的 另 一 方 , 不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共 同 故 意 的 认 定 标 准

共 同 故 意 只 要 求 行 为 人 一 方 有 共 同 故 意 , 不 要 求 双 方 有 双 向 意 识 联 络 。

  • 通 说 观 点 : 片 面 帮 助 可 成 立 帮 助 犯
  • 少 数 观 点 : 所 有 片 面 共 犯 行 为 ( 包 括 片 面 教 唆 片 面 实 行 ) 都 能 成 立 教 唆 犯 、 共 同 正 犯 。

案 例 七 : 共 谋 而 未 实 行

甲 与 乙 共 谋 共 同 杀 丙 , 届 时 乙 因 生 病 未 到 犯 罪 地 点 , 由 甲 一 人 杀 死 丙 。

解 析

  1. 共 谋 行 为 : 乙 实 施 了 共 谋 行 为 , 构 成 精 神 帮 助
  2. 主 观 故 意 : 乙 主 观 上 具 有 共 同 故 意 。
  3. 未 脱 离 共 犯 : 乙 未 在 实 行 前 提 出 脱 离 意 识 , 未 切 断 共 谋 行 为 与 甲 的 实 行 行 为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
  4. 责 任 承 担 : 甲 乙 构 成 共 同 犯 罪 , 乙 仍 应 对 杀 人 既 遂 负 责 。

共 犯 脱 离 的 条 件

必 须 在 实 行 行 为 之 前 明 确 提 出 脱 离 意 识 , 并 切 断 自 己 的 行 为 与 他 人 实 行 行 为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 否 则 不 构 成 共 犯 脱 离 , 仍 需 对 既 遂 结 果 负 责 。


案 例 八 : 锅 炉 工 交 接 班

甲 乙 二 人 系 某 厂 锅 炉 工 。 甲 提 前 15 分 钟 离 岗 , 认 为 乙 会 按 惯 例 提 前 到 接 班 ; 乙 因 有 事 故 意 迟 到 15 分 钟 , 认 为 甲 会 照 旧 等 候 。 无 人 看 管 期 间 锅 炉 爆 炸 , 损 失 惨 重 。

解 析

  1. 客 观 不 法 : 甲 乙 均 违 反 监 管 职 责 , 实 施 了 过 失 实 行 行 为 。
  2. 重 叠 因 果 关 系 : 任 何 一 人 履 行 职 责 都 可 避 免 结 果 , 只 有 二 人 均 不 履 职 时 结 果 才 发 生 , 二 人 的 过 失 行 为 对 结 果 具 有 同 等 因 果 作 用 。
  3. 主 观 过 失 : 二 人 对 结 果 发 生 主 观 均 有 过 失 。
  4. 法 律 适 用
    • 《 刑 法 》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 共 同 犯 罪 是 指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故 意 犯 罪 , 故 二 人 不 构 成 共 同 犯 罪 。
    • 《 刑 法 》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过 失 犯 罪 , 不 以 共 同 犯 罪 论 处 ,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 按 所 犯 之 罪 分 别 处 罚

共 同 过 失 犯 罪 的 两 种 学 说

  • 严 格 定 义 : 要 求 二 人 具 有 共 同 过 失 , 否 则 认 为 二 人 是 过 失 的 同 时 犯
  • 广 义 定 义 : 只 要 二 人 在 不 法 层 面 上 有 共 同 行 为 , 且 共 同 行 为 导 致 结 果 , 主 观 为 过 失 , 即 构 成 共 同 过 失 犯 罪 。 本 案 在 广 义 说 下 可 认 定 为 共 同 过 失 犯 罪 。

重 叠 因 果 关 系

二 人 或 多 人 独 立 实 施 的 过 失 行 为 均 不 能 单 独 导 致 结 果 发 生 , 但 合 并 起 来 共 同 导 致 结 果 的 因 果 关 系 类 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