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7-8 教唆犯
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的关系
- 正犯包括直接正犯及实行犯
- 教唆犯与帮助犯是对立概念
- 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
- 既有教唆行为又有帮助行为的,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仅成立教唆犯
- 既有教唆行为又有实行行为的,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仅成立实行犯
教唆吸毒的特殊情形
- 根据《刑法》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因吸毒行为并不是犯罪(刑事不法行为),故教唆他人吸毒的教唆者并不成立教唆犯
- 其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正犯(实行犯)
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前半句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 教唆犯既可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也可以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 帮助犯只能起次要作用,故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 胁从犯是被胁迫的从犯,是从犯的一种
共同教唆犯
一人教唆他人犯罪是教唆犯。二人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二人都是共同的教唆犯,都可按照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定为主犯或从犯进行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特别规定
《刑法》第29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理解如下:
- “教唆”应理解为教唆行为,而非”教唆犯”
- 教唆16~18周岁的人犯罪 → 教唆者是教唆犯,从重处罚
- 教唆14~16周岁的人实施8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 教唆者是教唆犯,从重处罚
- 教唆14周岁以下具有独立规范认识能力的人(8周岁以上)实施不法行为 → 教唆者是教唆犯,从重处罚
- 教唆不具有独立规范认识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 → 教唆者是间接正犯,从重处罚(比照一般正犯从重)
无身份者教唆特殊身份犯罪
- 无身份者教唆他人实施特殊身份的故意犯罪,仍可成立该身份之罪的教唆犯
- 仍可适用《刑法》第29条
- 《刑法》第29条中的”犯罪”可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
教唆他人过失犯罪的处理
教唆他人过失犯罪的,不能成立教唆犯:
- 按教唆者对于结果的心态认定:
- 对结果是过失 → 共同过失犯罪(按《刑法》第25条第2款,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处罚)
- 对结果是故意 → 间接正犯
- 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刑法》第29条中的”犯罪”不能包括过失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