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的义务根据

(实质三分法,与形式根据结合认定行为人有无作为义务)

实质的义务根据,是为了说明具备何种实质条件时,行为人才具有作为义务。包括监督义务、保护义务、报告和救助义务(实质三分法)。实质的义务根据(实质三分法)与形式义务来源(形式四分法)在具体内容上是一致的,是从不同角度来说明作为义务,以及义务的内容。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时,如运用形式四分法难以认定,可先动用实质三分法进行认定,然后寻找形式依据。

三种实质根据基于对危险源支配而产生的监督义务谁监管风险,谁制止风险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动物管理员阻止动物咬人
对本人监督的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父母阻止年幼子女侵害他人
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意外使他人中毒后的救治
基于特殊关系(“稳定的危险共同体”)而产生的保护义务谁是被害人保护人,谁负有保护责任基于法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交警对交通事故的救助
基本制度或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游泳教练对习泳者的救助
基于自愿(合同与自愿接受)而产生的保护义务将遗弃女婴抱回家的抚养形成稳定关系
基于对危险发生领域的管控而产生的报告、救助义务谁支配领域,谁报告风险(私人领域:唯一报告者;公共领域:管理者)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危险的阻止义务演出场所管理者阻止淫秽表演
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危险的阻止男子对幼女猥亵其时的阻止
实 质 三 分 法

实 质 的 义 务 根 据

( 实 质 三 分 法 , 与 形 式 根 据 结 合 认 定 行 为 人 有 无 作 为 义 务 )

实 质 的 义 务 根 据 , 是 为 了 说 明 具 备 何 种 实 质 条 件 时 , 行 为 人 才 具 有 作 为 义 务 。 包 括 监 督 义 务 、 保 护 义 务 、 报 告 和 救 助 义 务 ( 实 质 三 分 法 )。 实 质 的 义 务 根 据 ( 实 质 三 分 法 ) 与 形 式 义 务 来 源 ( 形 式 四 分 法 ) 在 具 体 内 容 上 是 一 致 的 , 是 从 不 同 角 度 来 说 明 作 为 义 务 , 以 及 义 务 的 内 容 。 在 认 定 行 为 人 是 否 具 有 作 为 义 务 时 , 如 运 用 形 式 四 分 法 难 以 认 定 , 可 先 动 用 实 质 三 分 法 进 行 认 定 , 然 后 寻 找 形 式 依 据 。

三 种 实 质 根 据 基 于 对 危 险 源 支 配 而 产 生 的 监 督 义 务 谁 监 管 风 险 , 谁 制 止 风 险 对 危 险 物 的 管 理 义 务 动 物 管 理 员 阻 止 动 物 咬 人
对 本 人 监 督 的 他 人 危 险 行 为 的 监 督 义 务 父 母 阻 止 年 幼 子 女 侵 害 他 人
对 自 己 的 先 前 行 为 引 起 的 法 益 侵 害 危 险 的 防 止 义 务 意 外 使 他 人 中 毒 后 的 救 治
基 于 特 殊 关 系 (“ 稳 定 的 危 险 共 同 体 ”) 而 产 生 的 保 护 义 务 谁 是 被 害 人 保 护 人 , 谁 负 有 保 护 责 任 基 于 法 规 范 产 生 的 保 护 义 务 交 警 对 交 通 事 故 的 救 助
基 本 制 度 或 体 制 产 生 的 保 护 义 务 游 泳 教 练 对 习 泳 者 的 救 助
基 于 自 愿 ( 合 同 与 自 愿 接 受 ) 而 产 生 的 保 护 义 务 将 遗 弃 女 婴 抱 回 家 的 抚 养 形 成 稳 定 关 系
基 于 对 危 险 发 生 领 域 的 管 控 而 产 生 的 报 告 、 救 助 义 务 谁 支 配 领 域 , 谁 报 告 风 险 ( 私 人 领 域 : 唯 一 报 告 者 ; 公 共 领 域 : 管 理 者 ) 对 自 己 支 配 的 建 筑 物 、 汽 车 等 场 所 内 危 险 的 阻 止 义 务 演 出 场 所 管 理 者 阻 止 淫 秽 表 演
对 发 生 在 自 己 身 上 的 危 险 的 阻 止 男 子 对 幼 女 猥 亵 其 时 的 阻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