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
(法发〔2021〕35号)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并利用该枪支、弹药、爆炸物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道路运输活动,或者实施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
(1)委托无资质企业或者个人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在储存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3)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申报、储存的;
(4)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的情形。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等规定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 交 通 运 输 部 、 应 急 管 理 部 、 国 家 铁 路 局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 国 家 邮 政 局 关 于 依 法 惩 治 涉 枪 支 、 弹 药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 交 通 运 输 部 、 应 急 管 理 部 、 国 家 铁 路 局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 国 家 邮 政 局 关 于 依 法 惩 治 涉 枪 支 、 弹 药 、 爆 炸 物 、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犯 罪 的 意 见 》
( 法 发 〔2021〕35 号 )
4. 非 法 制 造 、 买 卖 、 运 输 、 邮 寄 、 储 存 、 盗 窃 、 抢 夺 、 抢 劫 、 持 有 、 私 藏 、 走 私 枪 支 、 弹 药 、 爆 炸 物 , 并 利 用 该 枪 支 、 弹 药 、 爆 炸 物 实 施 故 意 杀 人 、 故 意 伤 害 、 抢 劫 、 绑 架 等 犯 罪 的 , 依 照 数 罪 并 罚 的 规 定 处 罚 。
5. 违 反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未 经 依 法 批 准 或 者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活 动 ,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违 反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通 过 道 路 运 输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行 为 , 危 及 公 共 安 全 的 ,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之 一 第 一 款 第 四 项 的 规 定 , 以 危 险 驾 驶 罪 定 罪 处 罚 。
在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等 高 度 危 险 的 生 产 作 业 活 动 中 违 反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具 有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现 实 危 险 的 ,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之 一 第 三 项 的 规 定 , 以 危 险 作 业 罪 定 罪 处 罚 :
(1) 委 托 无 资 质 企 业 或 者 个 人 储 存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
(2) 在 储 存 的 普 通 货 物 中 夹 带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
(3) 将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谎 报 或 者 匿 报 为 普 通 货 物 申 报 、 储 存 的 ;
(4) 其 他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事 项 未 经 依 法 批 准 或 者 许 可 , 擅 自 从 事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等 活 动 的 情 形 。
实 施 前 两 款 行 为 , 同 时 构 成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规 定 之 罪 等 其 他 犯 罪 的 ,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导 致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 符 合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等 规 定 的 , 依 照 各 该 条 的 规 定 定 罪 从 重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