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当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区分开来(后文刑法分则概述详述)。法条竞合是规范层面上《刑法》规定两罪构成要件本身就有重叠(罪名构成要件之间的重叠);而想象竞合是事实层面上一个行为造成数个结果、或者一个行为可被数个罪名评价形成的,数罪之间构成要件之间一般没有重叠。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两个罪名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重叠。【事例】用非法拘禁的手段绑架勒索,《刑法》本身就规定绑架的行为就包括非法拘禁的手段,故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以绑架罪一罪论处),而不是想象竞合。


【事例1】甲将盗窃的财物予以毁坏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所以,不另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事例2】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事后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应将盗窃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


【事例3】盗窃毒品后又贩卖毒品,前行为盗窃侵害的是财产法益,后行为贩卖毒品行为侵害的是社会秩序,故而后行为不属事后不可罚,应当数罪并罚。

刑 法 上 10-3 事 例

(2) 应 当 将 想 象 竞 合 与 法 条 竞 合 区 分 开 来 ( 后 文 刑 法 分 则 概 述 详 述 )。 法 条 竞 合 是 规 范 层 面 上 《 刑 法 》 规 定 两 罪 构 成 要 件 本 身 就 有 重 叠 ( 罪 名 构 成 要 件 之 间 的 重 叠 ); 而 想 象 竞 合 是 事 实 层 面 上 一 个 行 为 造 成 数 个 结 果 、 或 者 一 个 行 为 可 被 数 个 罪 名 评 价 形 成 的 , 数 罪 之 间 构 成 要 件 之 间 一 般 没 有 重 叠 。 二 者 区 分 的 关 键 在 于 《 刑 法 》 有 无 明 文 规 定 两 个 罪 名 构 成 要 件 之 间 存 在 重 叠 。【 事 例 】 用 非 法 拘 禁 的 手 段 绑 架 勒 索 ,《 刑 法 》 本 身 就 规 定 绑 架 的 行 为 就 包 括 非 法 拘 禁 的 手 段 , 故 而 绑 架 罪 与 非 法 拘 禁 罪 是 法 条 竞 合 关 系 ( 整 体 法 与 部 分 法 的 法 条 竞 合 , 以 绑 架 罪 一 罪 论 处 ), 而 不 是 想 象 竞 合 。


【 事 例 1】 甲 将 盗 窃 的 财 物 予 以 毁 坏 的 行 为 , 没 有 侵 犯 新 的 法 益 , 所 以 , 不 另 成 立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 。


【 事 例 2】 将 盗 窃 的 仿 真 品 ( 价 值 数 额 较 大 ) 冒 充 文 物 出 卖 给 他 人 , 骗 取 财 物 的 , 事 后 行 为 侵 犯 了 新 的 法 益 , 应 将 盗 窃 罪 与 诈 骗 罪 实 行 并 罚 。


【 事 例 3】 盗 窃 毒 品 后 又 贩 卖 毒 品 , 前 行 为 盗 窃 侵 害 的 是 财 产 法 益 , 后 行 为 贩 卖 毒 品 行 为 侵 害 的 是 社 会 秩 序 , 故 而 后 行 为 不 属 事 后 不 可 罚 , 应 当 数 罪 并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