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红糖杀人案】甲怀有杀害乙的意图,认为红糖(蔗糖)可以杀人,遂将红糖投入乙的水杯中;一般人饮此红糖水本不致死。(1)假设情况一:正常体质的乙喝后毫无反应。(2)假设情况二:丙见此情形,偷偷将红糖调换为毒药,甲不知情仍然递给乙喝,乙喝后死亡。(3)假设情况三:乙患有非常奇怪的病症(红糖过敏),喝下红糖水后过敏死亡。
【事例1】11岁的甲将1岁的婴儿丁从高楼扔下致死。其行为属于不法行为(危害行为、违法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可宣告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分则第232条)
【事例】甲见一楼上掉下一砖头,就以伤害的故意,推了乙一把,想让砖头砸在乙肩膀上从而砸伤乙,结果如其所愿,砖头果然将乙砸成重伤。但事后相关证据证实:如果甲不推乙,砖头会砸在乙头上砸死乙。(1)如果按照先主观后客观的判断顺序,就会认为:甲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推人的行为就是伤害行为,从而认定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这种认定结论是错误的。(2)应当按照先客观后主观的正确判断顺序进行认定:先不考虑甲主观上的心态,而从客观方面判断甲推乙的行为是否属于危害行为。如果甲不推乙,乙会被砸死,甲推乙而使其砸成重伤,甲的行为降低了风险而非创设、升高风险,故其推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危害行为。故而,甲在客观上并无实施危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有伤害故意,也不能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认定其无罪。
【事例2】假想防卫、假想避险、假想承诺的情况,行为人虽认识到了实际损害结果,但
(2)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要求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当时具备相应的责任要素。【事例:后知后觉案】甲超速驾驶过失将乙撞死,下车一看死亡的是乙,心想早知是乙撞死活该。由于其实施撞人行为时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心态,故而应当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事例4】11周岁的甲抢劫丁的钱包之后,乙对甲进行窝藏,丙对钱包进行保管。甲、乙、丙的行为如何认定?
(1)客观、主观两要件全部构成要件要素都具备,才构成分则之罪。构成分则罪名需具备客观不法、主观责任两方面要件(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要素都具备),欠缺任一要素不能认定构成分则之罪。【事例:良心贼案】刑法规定盗窃罪的成立条件要求客观上有盗窃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主观上具有盗窃故意、非法占有目的。甲盗用乙的汽车后归还,虽具备客观不法要件,主观上也有盗窃故意,但因不具备责任要件的目的要素,不能构成盗窃罪。
2.另外,行为尽管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但如不具法益侵害的实质,也不能认定其构成该罪。【事例】《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若甲携带匕首飞车抢夺,如果匕首被锁在摩托车的后备厢里不能随时取用,则其行为虽符合前述条文“携带”的形式规定,但因不具备抢劫罪侵害人身法益的实质(可能侵害人身的具有使用可能性的“携带”),即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抢夺。
1.尤其是,即使行为实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并不符合刑法明文规定,也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事例】甲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汽车,没有造成伤亡后果,也没有其他公共安全危险。尽管具有危害性,但由于吸毒行为不属第133条之一规定的“醉酒”,故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事例:青岛高空抛纸砸死老人案】2022年7月4日,韩某某(11周岁)在位于青岛市一写字楼28层的某培训机构自习时,先从卫生间朝楼下扔下一卷卫生纸,然后再次从同一位置向楼下抛出一包A3复印纸,砸中楼下路过的67岁老人韩英头部,导致其死亡。
【事例1:误拿雨伞案】甲误将乙放在书店里的雨伞当作是自己的雨伞而拿走,按主流的客观不法论,是盗窃不法行为(但因无故意不构成盗窃罪);按少数的主观不法论,不是不法行为。
【事例2:误将劣药当作假药销售案】甲误认为自己销售的是假药,实际上销售的是劣药。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劣药的行为,而主观上有销售假药故意。因销售假药故意内含销售劣药故意,故客观主观统一于销售劣药罪。
【事例2:对精神病人防卫案】完全无认识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杀人行为,按主流的客观不法论,是不法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按少数的主观不法论,不是不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事例2】甲希望乙死,就给乙供给香烟给其吸食,结果乙得癌症死亡;提供香烟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概率极小,不是危害行为。甲希望乙死于航空事故而劝乙乘坐飞机,即使乙碰巧在航空事故中死亡,因航空事故发生结果的概率极低,故甲的劝说行为也不能认为是杀人行为。
【事例1】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疏忽而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接儿童的行为就是降低风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事例3】11岁的甲要将1岁的婴儿丁从高楼扔下致死,丙发现后为制止甲而将甲打死。丙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第20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事例1】严重性病患者甲因嫖娼而传播了性病,如其没有认识到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其虽实施了客观不法行为,但因无故意,而不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事例1:误将枪支当作钱款盗窃案】甲以为乙皮包里的装的是钱,偷走后才发现其中装有手枪一把。甲客观上实施的是盗窃枪支的行为,主观上仅有盗窃故意。盗窃手枪的行为可评价为盗窃特别财物的行为,故客观主观统一于盗窃(财物)罪。
【事例2】11岁的甲与15岁的乙共同将1岁的婴儿丁从高楼扔下致死。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分则第23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