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3】甲突然将乙推倒在高速公路上,或者在道路上将乙推下车,导致乙被其他车辆轧死。
【事例2】生气的女朋友甲在寒冷的晚上不让男朋友乙进屋,男朋友乙原本可以找到安全场合,但为了表示悔意一直在门外站着,结果被冻死。因为男朋友乙具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故认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
【事例1】甲点燃乙身穿的衣服,乙跳入水中灭火而溺死或者心脏麻痹死亡的。
【事例3】甲刺杀了儿童丙后逃离,丙的母亲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丙因失血
【判例:刘旭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2]】刘旭驾车在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适遇张立发(殁年69岁)骑车由东向西横过马路,二人因让车问题发生争吵。后刘旭动手推了张立发的肩部并踢了张立发腿部。张立发报警后双方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在派出所解决纠纷时,张立发感到胸闷不适,到医院就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立发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
【事例】甲欲杀丙,乙提供匕首一把,如果甲使用乙提供的匕首将丙杀死,则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甲没有使用乙提供的匕首,而是用别的方法将丙杀死,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帮助犯,但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事例1】甲持刀砍乙导致乙濒临死亡的重伤,医生丙因轻微过失引起乙死亡。因最初重伤行为包含着致死的可能性,故最初重伤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
【事例1】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二人行为的重叠达到了致死量,丙吃食物后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甲、乙二人的行为分别都对丙的死亡起作用(可谓多因一果),并且无法具体查明二人的谁的作用显著较大,故应肯定二人的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事例2】甲在楼梯上(山上)对乙实施严重暴力,乙在急速往楼下(山下)逃跑时摔倒,头部受伤死亡的。
【事例2】甲损坏了乙的容貌后,乙自杀身亡。因为自杀都是自主自决的自陷风险行为,故认为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
【事例1】非法行医的甲将身患肺炎的被害人乙误诊为普通感冒,让乙到药店购买感冒药治疗疾病,导致被害人乙没有得到正常治疗而死亡。应当认为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误诊行为有因果关系。
【事例3】甲将丙从高速行驶的汽车上推下,让丙摔落至高速公路上;乙驾驶后车刹车不及(一般司机在此情况下都难以刹住),而将丙轧死。丙死之后回推,丙被轧死的条件有二,一是乙轧,二是甲推。但甲推与乙轧之间系依附关系,尽管丙系乙直接轧死,但乙不负主要责任,故应由甲对此结果负责(可认为是利用既存危险环境)。
【事例】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应当认为甲、乙均对重伤结果负责,均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
2.帮助犯、教唆犯:帮助行为、教唆行为,如与实行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则对结果负责。
【事例1】甲投放没有解药的毒药杀丙,丙喝下毒药10小时之后必死无疑,但丙喝下毒药后2小时出门,路遇乙驾车闯红灯交通肇事将丙撞死。在丙死亡结果发生后叙明因果流程:因丙的客观死因是被撞死而不是被毒死,甲的投毒行为不是丙被撞死的条件,乙的肇事行为是丙被撞死的条件、唯一条件。故丙的死亡结果与乙的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而与甲的投毒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事例4】甲出于杀人故意将不会游泳的丙推下水库想让其淹死,丙抓住了一块救命的木板漂浮在水面。此时丙的另一仇人乙经过。(1)如果乙朝丙开了一枪击中丙的头部致其死亡。则因丙的死因是被枪打死而不是淹死,死亡结果与推下水没有条件关系。乙的行为切断了因果关系链,故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乙的开枪行为。(2)如果乙抽走了丙赖以求生的木板,导致丙淹死。因丙的死因是淹死,仍与甲推其下水有条件关系,没有切断因果关系链。而甲、乙二行为系独立关系,分别判断二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作用都超过50%,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与丙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事例4】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导致乙重伤昏迷后离去。乙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的。
【事例2】A想杀死C,便在C准备进行穿越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地溜进C的房间,把C水壶里的水换成无色无味的毒药。B也想杀死C,于同一夜里的晚些时候,溜进了C的房间,在C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小洞。次日晨,C出发了,他没有发现水壶上的小洞。两小时之后,C在沙漠中想喝水,但水壶是空的。由于没有其他水源,C在沙漠中脱水而死。因C客观上的死因是渴死,而不是毒死,故C的死亡结果与A的投毒行为无条件关系,也无因果关系;
【事例1】甲打伤丙后,丙在去医院的途中被肇事司机乙驾驶的汽车轧死。因乙的死因是轧杀,而与打伤无关。应当认为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事例2】在寒冷的冬天,甲为了取乐将100元扔入湖中,乙为了得到100元而跳入湖中,因而死亡的。死亡结果应当归责于乙。
【事例3】甲将一枚即将爆炸的物品扔到乙的身边,乙立即将物品踢开,由于踢到了丙的身边,将丙炸死。
【事例】甲对乙实施殴打行为,虽然殴打行为不足以致乙死亡,但乙患有脾脏肿大的病症,因脾脏破裂而死。A刺伤B,伤势并不严重,但B因为患血友病而不治身亡。无论行为人是否知情被害人有病,都应承认客观方面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只不过要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还需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责任。
【事例1】甲追杀(抢劫、绑架、强奸)被害人乙,被害人乙无路可逃被迫跳入水库溺死,或者无奈逃入高速公路被车撞死的,或者被迫从高楼阳台爬出时摔死,或者从高速行驶的汽车里跳出时摔死。
【事例2】甲与乙分别向丙开枪,都没有击中要害部位,但由于两个伤口同时出血,导致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二人行为均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事例】甲是调整铁道岔的扳道工,当乙开着火车经过时,甲将道岔从左边调整到右边。因一段因山崩而掉落的岩石横着堵塞在左边、右边两条轨道上,乙刹车不及撞上右边轨道上的岩石而死亡。即使甲不将道岔从左边调整到右边,乙也会在左车道撞上岩石而死亡。并且,现有流程(右道撞死)与原有流程(左道撞死)是性质相同也同样流程(岩石撞死),甲的行为使乙的死亡地点有所改变,但并没有因此使乙撞上岩石的机会增加,因此甲的扳道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条件关系、因果关系。
【事例2】甲重伤乙后,乙在医院治疗期间,卧床休息不好,因伤情恶化而死亡的,应当认为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指,当A行为与R结果之间存在着“有A就有R,无A则无R”的关系时,A行为就是R结果的条件。亦即,当出现有A行为、就有R结果的客观事实(有A即有R)时,要判断A行为是否是R结果的条件,需反向思维进行排除法的判断:如果没有A行为,也就没有R结果,则A行为就是R结果的条件;如果没有A行为,仍然出现R结果,则A行为不是R结果的条件。【事例】甲开车逆行,撞上了无照驾驶的乙。如无甲的逆行行为,就不会出现撞车事故,故甲的逆行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条件;但是,即使乙有照驾驶,也仍然会出现撞车事故,故乙的无照驾驶行为,就不是造成事故的条件。
【事例】在执行人乙对死刑犯丙执行死刑时,在执行人乙正在扣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的父亲甲推开执行人,自己扣动扳机击毙了死刑犯丙。尽管甲不开枪的话,丙也会被乙击毙。但原有流程(乙击毙丙)是合法流程,而现有流程(甲击毙丙)是非法流程,现有行为改变了原有流程。故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开枪行为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也存在因果关系。
【事例4】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了抢救自己的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
【事例1】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则认为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事例2】甲向站在悬崖边的乙开枪,乙听到枪声后躲避而坠崖身亡。甲瞄准湖中的小船开枪打乙,船上的乙为躲避而落入水中溺死。
【事例3】甲的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乙轻伤,医生丙重大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因一般情况下轻伤不足以致死,最初轻伤行为一般不包含着致死的可能性,最初轻伤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死亡结果系其他原因导致。
【判例:陈全安被控交通肇事案[1]】陈全安驾驶悬挂假号牌的大货车,至某路口时违章靠边停车等人。期间张某驾驶小型客车(车上搭载关某)同向行驶,追尾碰撞陈全安驾驶的大货车尾部,导致小客车损坏、关某受重伤、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全安驾车逃逸。
【事例】甲违章开车撞上了护栏忽然停下,乙超速因刹车不及追尾撞上甲车。首先,甲的违章行为、乙的追尾行为,都是造成汽车事故的条件;然后,根据社会生活经验,一般认为追尾的人责任较大,故而乙的追尾行为对于事故的造成具有“相当性”。从而,乙的追尾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甲的违章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只具有条件关系,而不具有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