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15 周岁的甲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将被害人打死,则甲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15 周岁的乙抢夺后为窝藏赃物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则其对抢夺行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例】14~16 周岁的行为人,在绑架中杀人、重伤;在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行为中故意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对其中包容的杀人、重伤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重伤)的刑事责任。12~14 周岁,在绑架等案件中,杀人、伤害 + 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 + 情节恶劣,也承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重伤)的刑事责任。14~16 周岁的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中强奸,对强奸行为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事例2】甲12岁生日当天杀人后逃走,被害人被他人及时救助,但第二天不治身亡,情节恶劣。实施作为的杀人行为时不满12周岁,不对作为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之后,不履行救助义务有不作为行为,但不作为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不能构成不作为犯。故仍然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事例:未成年人李某一的两次失败亮相】(1)2011年9月6日,15岁的李某一无证驾驶无牌照的豪车,因纠纷谩骂、随意殴打他人,并损毁他人驾驶车辆,致二人轻微伤。(2)2013年2月17日晚,17岁的李某一伙同其他4人,在一酒吧内与一女性喝酒后,将其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事例3】14~16周岁的行为人,抢劫中过失致人死亡、强奸中过失致人死亡,均应对基本犯行为及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事例2】14~16周岁的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过失)致人死亡的,或者绑架中过失致人死亡的。由于其中的“致人死亡”均指过失致死,而14~16周岁的行为人既不对基本犯行为(非法拘禁、绑架)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过失致死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非法拘禁、绑架中,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重伤的,应对杀人、重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事例3】甲16周岁生日当天对乙敲诈勒索,乙承诺十天后交钱,甲接受。实施敲诈勒索的作为行为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之后的行为可评价为侵占行为,且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甲可构成侵占罪(作为犯)。
【事例1】14-16周岁的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客观上实施有非法
【事例1】甲在14周岁生日当天在商场放置定时炸弹,定时三天之后才发生爆炸(没有造成人员死伤)。设置炸弹行为时不满14周岁,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但已满14周岁后负有解除义务、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爆炸行为,主观有责任,仍可认定其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
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其中“已满”不包括生日当天。【事例】甲16周岁生日当天绑架杀人的,应当认为是不满16周岁,只对杀人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邯郸三名初中生杀死同学案】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毁年13周岁)存在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