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如果试题写明“甲男认为乙女是15周岁,经乙女同意自愿发生性关系”,首先应当相信甲男主观上认为乙女15周岁的事实,再据此判断甲男没有认识到对象是幼女,从而不具有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故意。而不能将其作为证据问题,认为甲男可能是说谎、口供不足为信。
【事例】行为人甲与老人乙发生口角,想都没想就猛推乙一把,导致乙倒地骨折受重伤,因为一般公众都知道不能乱推老人,故认为行为人具有预见义务,系“行为人没预见,但我们(社会公众)能预见”,具有过失。在建筑材料混乱的场所追打他人致人跌倒、致人死亡,一般公众都知道此举具有危险,故行为人具有过失。
(2)业务过失。如果过失发生职务、业务工作中,行为人是特种职务、业务者,就看从事该种职务、业务的一般职务、业务者能否预见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职务、业务方面的规范、惯例、规章(业务过失)。
【事例1】甲故意违章闯红灯,不小心撞死行人乙,甲应当构成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
【事例】司机甲驾驶无牌车上路,没有其他违章情节,行人乙横穿高速路被甲撞死,交警鉴定甲操作并无不当,不能认定甲的违章行为(驾驶无车牌)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更无需判断过失。
【事例2】警察甲与警察乙一起出差,途中,甲丢失了枪支,打算立即报告。但乙反复劝说甲不要报告,甲没有及时报告,最终导致发生严重结果。即使二人深信不会发生结果,甲、乙也均有故意。
【事例1】甲以强奸故意对乙实施暴力之后,因为乙正值月经期而放弃奸淫,便另起犯意实施抢劫行为。成立强奸罪中止与抢劫罪,应两罪并罚。
【事例】仓库保管员违反上工时不准抽烟的规定,在棉花仓库里抽烟导致火灾,应当认为具有过失。
【事例2】甲持手枪朝十米开外的乙随手开一枪,心想“吓唬一下乙”,结果击中乙致其死亡,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
【事例2】乙见他人携带装有现金的提包,起抢夺之念,在抢夺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乙为了劫财,遂转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强行抢走提包。理论上触犯抢夺罪未遂、抢劫罪(普通抢劫),因抢劫罪是高度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事例】医生为病患误开忌用药品致其死亡,因一般的医生不会乱开,系“行为人没预见,但一般医生能预见”,故行为人具有过失。
【事例】误认为财物“数额较大”实际上数额巨大,误认为情节不严重实际上“情节严重”,误认为没有达到“多次”实际上已经多次,都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事例】甲朝广场上的人群中开一枪,知道会有“人死亡”结果发生,即有杀人罪的故意;至于具体谁会死亡,或者误认为A会死亡结果造成B死亡,均不影响杀人罪故意的成立。
【事例】丙本欲杀死他人,在杀害过程中致人轻伤,由于某种原因改变犯意,认为造成伤害即够了,即停止继续实施侵害行为而离开。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止(有损害的中止)。
【事例】甲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导致乙被电击身亡,则甲为间接故意;但如甲在设置电网后安置了跳闸器,以保证人不被电死,却因跳闸器质量问题而使乙电击身亡,则甲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事例】甲在工程作业中胡乱指挥,强令工人进入隧道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数十名工人死亡,一般认为其为过失犯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事例】甲违章开车不小心撞死乙,其下车后发现死者乙是自己的仇人,心想“早知是乙撞死就好”。应以实施撞人行为当时认定,认为甲对乙死亡结果所持的心态是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事例】甲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认识到皮包里是财物,则可认为具有盗窃(财物)罪的故意;如果认识到皮包里有手枪,则可认为具有盗窃枪支罪的故意。这说明,对象的认识,是成立具体故意的必要认识内容之一。
【事例】甲以毁坏为意图盗窃乙的手表一只,窃得之后在毁坏之时觉得好看,就临时改变犯意据为己有;实施盗窃行为(同时也是毁坏财物的预备行为)之时主观上具有毁坏财物故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预备);占有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又另外构成侵占罪(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中止)。
【事例2】持枪射击草丛里的兔子时误中他人,一般都认为有过失,除非是因特别意外的原因导致。
【事例】实施盗窃时,行为人误认为东西根本不值钱而实际上是文物,是没有认识到对象
【事例】盗窃枪支罪故意的成立要求认识到对象是枪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的成立要求明知对象是不法所得的赃物,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对象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事例:用高压气泵给人充气案】甲为开玩笑而将高压气泵塞入乙的肛门充气,导致乙脏器破裂死亡,由于该行为危险性极高,行为人又未采取防果措施,故而认定为间接故意。
【事例】甲开车以5公里/小时的速度,慢悠悠开向乙,乙不小心跌倒被轧死,因乙躲开的可能性极大、被撞上的概率较小,宜认定为过失。甲开车以150公里/小时的速度,开车撞向10米开外站着挡路的乙,看乙是否跳开,导致乙被撞死,应当认为乙跳开的可能性小、被撞上的概率极大,甲对此也有认识,故认为其为间接故意。
【事例】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行为人只要认识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具有财物属性,即有盗窃罪故意;而无需认识到是何种财物,误将金条认作现金,误将毒品认作美元,都不影响盗窃罪故意的成立。
【事例】村主任甲号召村民冒雨抢救粮食,有人提醒可能打雷但甲仍令村民抢救,村民乙在抢救粮食过程中遭雷击身亡。即使甲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主观上可能存在过失;但因为行为人没有创设刑法禁止的重大风险,客观上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并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事例1】甲、乙、丙三人同住一宿舍,甲为消灭老鼠而购买“毒鼠强”后加入芝麻糊中。如果甲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外出时忘记了,直接将毒物放置在公用的桌子上,乙、丙因误食而死亡,则应当认定甲有过失。但如果甲尽了妥善保管义务,外出时将毒物锁在自用的桌子抽屉里,被乙、丙盗出而食用中毒,则甲无过错是意外事件。
【事例】行为人误认为东西只值800元实际上值3000元,是认识到了对象是“财物”,只不过没有认识到“数额较大”,仍认为其具有盗窃故意。
【事例】误认为对象是黄金实为毒品而盗窃,由于认识到了对象的财物属性,仍认为有盗窃罪的故意。误认为对象是妇女(已满14周岁)实为女童(未满14周岁)而进行拐卖,也认为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故意。
【事例】行为人自认为11周岁而杀人,情节恶劣,实际其13周岁,也认为其具有杀人故意。
【事例】甲朝乙开枪,只需认识到开枪会导致死亡的因果机制即可,而无需认识到具体流程比如是打中心脏死还是打中脑袋死。
【事例:打赌推石头案】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乙说“能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甲、乙或者对结果持漠不关心的无所谓态度,或者内心决定由推石头的客观行为任意决定老人死亡与否,二人均为间接故意。乙仅有“能有那么巧”的想法、却未采取任何防果措施,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事例】甲持枪射杀某动物,事后查明该动物是国家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甲只需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射杀行为会使该动物死亡、对象是该种动物(事实认识),即应认定其有危害珍稀野生动物罪的故意;而无需知晓杀害该动物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违法性认识)。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有无认识,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如未认识行为的违法性,适用后文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处理方式,可能影响责任的成立)。
【事例】罪犯甲朝追捕他的警察乙和警犬开了一枪,甲主观上“认识到开这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即是择一的故意。结果打伤了警察、打死了警犬。
【事例】严重性病患者因嫖娼而传播了性病,但如其没有认识到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不具有传播性病罪的故意。
【事例】行为人甲住在20层高楼上,楼下是屋后草坪(不是公共场所、少有人进入),某日打扫卫生找到一块砖头,于是将砖头扔下。甲除了触犯高空抛物罪(第291条之二)以外,对人员死亡的结果,以下情形因细节不同会有不同结论:1、甲想都没想就将砖头朝窗外抛出,砸死了进入草坪玩耍的乙,甲是疏忽过失;2、甲欲扔时害怕砸着人,趴在阳台上看没有人才扔出,砸死了刚走入草坪的乙,甲是轻信过失;3、甲见草坪中一人乙吵闹很烦,朝乙扔一砖,心想砸不着也吓你一下,结果砸死乙,甲是间接故意;4、甲看见仇人乙在楼下散步,瞄准乙将乙砸死,甲是直接故意;5、甲打扫卫生时不小心跌倒,头触阳台,阳台质量不好砖块崩裂掉下砸死乙,甲系意外事件。
【事例1】甲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过程中,改变犯意,继而杀死他人。理论上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因故意杀人是高度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只以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
【事例】在外科手术时,护士因疏忽没有履行为手术刀消毒的义务,负有监管护士义务的医生没有履行监管义务,结果导致病患伤口感染死亡。护士、医生均构成过失犯罪(医疗事故罪)。
【事例2】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致乙重伤,又心生怜悯开车送乙去医院治疗,结果因超速导致车祸致乙死亡,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有损害的中止)、交通肇事罪,应两罪并罚。
【事例1】前述抛砖事例,行为人甲住在20层高楼上,楼下是屋后草坪(不是公共场所、少有人进入),往楼下扔砖头。除了触犯高空抛物罪(第291条之二)以外,对人员死亡的结果的心态:(1)甲想都没想就将砖头朝窗外抛出,砸死了进入草坪玩耍的乙。一般人认为该行为虽有导致结果的可能性,但导致结果的概率小,故甲“没想到会砸死人”的认知属实,认定甲是疏忽过失。(2)甲见草坪中一人乙吵闹很烦,朝乙扔一砖,心想“和你们开个玩笑”,结果砸死乙。一般人认为该行为虽有导致结果的概率大,推定行为人亦可认知此点;没有采取客观措施,即使反对发生,亦属间接故意。
【事例】行为人在预备阶段具有抢劫的故意,为抢劫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但进入现场后,发现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等均不在场,于是实施了盗窃行为。理论上触犯抢劫罪预备、盗窃罪既遂,司法实践中一般只以盗窃罪既遂一罪论处。
【事例:从头上开过案】方某于某日晚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面的拉客。当行至某路段时,他发现车前方一人因醉酒躺在路中央,方某为省事,认为车底盘较高,轮距宽度也够,便驾车从醉酒者脚部向头部跨过。谁知车底部挂住了醉酒者的毛衣并拖拉。后行人发现此情况,大声惊
【事例2】行为人在黑暗处实施盗窃行为时,为了物色盗窃对象而划火柴,结果造成火灾。在一般生活意义上说,划火柴的行为显然是“故意”的;但行为人在划火柴时并没有认识到可能发生火灾结果及危险,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因而不具放火罪故意,而构成失火罪。
【事例1】明知自己实施滥用职权行为,但确实不知会造成重大损失,实际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认定有故意,构成滥用职权罪。
【事例】行为人认识到贩卖的光盘是“毛片”“黄碟”(内容是“描绘性行为”),即使不认为具有“诲淫性”;但之后法院裁判具有“诲淫性”属于淫秽光盘的,即可认为行为人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故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对女性乱摸”,即可认为具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故意。
【事例】如果案情叙述为“甲在公路边推乙,不料将乙推倒被汽车撞死”,题中的“不料”二字说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死亡结果,再看“我们”能认识到公路边危险,故而行为人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能一入手就认为我们能认识危险,认为行为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甚至间接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