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向被害人投放达到致死量的毒药,因被害人有较强的抗毒能力而未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事例1:误将活人当尸体侮辱案】火葬场的火葬工甲奸污“女尸”,事后发现“女尸”实际处于假死状态仍生存。客观上实施了强奸妇女(活人)的行为,主观上有侮辱尸体罪故意。1、对于“活人”因素,是抽象错误;行为人主观上未认识到对象是活人,没有强奸故意,仅有过失,不构成强奸罪。2、对于“尸体(身体)”因素,是具体错误;由于尸体与活人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活人是由尸体[身体]+精神组成),故而客观上强奸到活人,可以评价为
【事例:打击错误、具体错误】甲想杀乙,而朝乙举枪射击,因为没有瞄准,而不小心击中稍远处的丙,致丙死亡。
【事例】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动作),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河中(第二动作),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
【事例】丈夫甲为了杀害妻子乙,将饮料中注入了毒药:
【事例】陈某误将乙当作甲杀死,甲、乙虽不是同一个人,但都属故意杀人罪对象“人”的范围之内。甲在实施杀害行为时,认识到了对象是“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杀害行为也导致了“人死亡”(尽管是乙死亡)的结果,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
【事例】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
【事例】行为人张某想射杀A某,A某(左边)和B某(稍远处右边)一起走过来。(1)如果张某误将右边的B某认作是A某,而瞄准“A某”(实为B某)开枪,而将B某打死。则张某认错了对象,是对象错误。(2)如果张某瞄准左边的A某开枪(确实是A某),但子弹走偏不小心将稍远处右边的B某打死。则张某没有认错对象,是打击错误。
【事例2】收受贿赂时误将假币当作真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受贿罪故意,客观上假币为受贿罪对象“财物”,为对象错误、具体错误,对假币具有受贿罪故意,构成受贿罪既遂。
【事例】方某在人和熊猫都出没的地方欲盗猎熊猫,却误将乙当作熊猫射杀。熊猫是危害珍稀野生动物罪的行为对象,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对象,属异类对象错误(抽象错误)。按照“进行两次客观主观统一判断,再想象竞合”,其认定的过程是:
【事例3】误将真信用卡当作假信用卡而冒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信用卡诈骗罪故意,客观上冒用真信用卡行为系信用卡诈骗行为,系对象错误、具体错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既遂。
【事例】甲欲图将乙扔到河里溺死,而将乙扔下桥;实际上乙撞在桥墩上撞死。客观上,乙的死亡是由甲扔的杀人实行行为导致;主观上,甲虽未认识到撞死的具体因果流程,但认识到了扔会导致人死的因果关系,具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事例1】误将枪支当作财物盗窃。客观对象是枪支,主观上具有盗窃罪故意。1、对于枪支的“枪”的因素,系抽象错误;行为人未认识到对象是枪支,主观上没有盗窃枪支罪故意,仅有过失,不成立盗窃枪支罪。2、对于枪支的“财物”因素(枪支系特种财物),系具体错误;行为人认识到对象是财物,主观上具有盗窃罪故意,构成盗窃罪既遂。
【事例2】甲认为军人配装的枪套里装有手枪而盗走,实为毒品。客观上窃得财物,主观上具有盗窃枪支罪的故意。1、对毒品的“财物”因素,是具体错误;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对象是特种财物,具有盗窃罪故意,触犯盗窃罪既遂。2、根据本案情境(军人枪套里)应认为有盗窃到枪支的可能性,故客观行为也可认定为盗窃枪支行为;主观上具有盗窃枪支的故意,触犯盗窃枪支罪未遂。故而系两罪的想象竞合。当然,如果没有盗窃到枪支的可能,则系盗窃枪支罪的不能犯。
【事例4】误将妇女当作儿童(女童)拐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拐卖妇女、儿童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拐卖妇女的行为,系对象错误、具体错误,主客观统一构成拐卖妇女罪既遂。
【事例】行为人赵某本欲射击乙身边的名贵宠物,但因没有瞄准,而将乙打死。对乙的死亡没有故意,只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的想象竞合。
【事例】李某举枪朝甲射击欲杀死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乙死亡。按照法定符合说,对乙具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事例2】甲误认为自己销售的是假药,事后鉴定销售的实为劣药,客观上销售劣药行为 + 主观上销售假药故意(可评价为最严重的销售劣药故意)= 销售劣药罪(另外,销售假药的不能犯)。
【事例:杀手杀错人案】甲教唆杀手乙杀害仇人A某,乙将体貌特征相仿的B某误认为是A某,遂举枪瞄准射击。但乙枪法不准,只擦伤B某致其轻微伤;子弹飞过B某后,打中了站在B某身边的C某,致C某重伤。因B某患有血友病,流血不止而死亡。子弹穿透C某后,又击中墙面“跳弹”打死了碰巧从此经过的A某。
【事例1】误将毒品当作现金盗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盗窃罪故意,客观上毒品系盗窃罪对象“财物”,为对象错误、具体错误,对毒品具有盗窃罪故意,构成盗窃罪既遂。
【事例】欲用画符念咒的方法杀人,应认定为无罪。
【事例1】误将枪支当作财物盗窃,客观上盗窃枪支行为(可评价为特别的盗窃财物行为)+主观上盗窃罪故意 = 盗窃罪(另外,过失盗枪无罪)。误将活人当尸体侮辱,客观上奸淫活人行为(可以包容侮辱身体行为)+主观上海辱尸体故意 = 侮辱尸体罪(另外,过失强奸无罪)。
【事例2:酒吧外捡“尸”案】误将尸体当活人奸淫。深夜酒吧外的大街上乙女醉酒后在马路边躺下“睡着”,甲男趁其“醉酒”对其实施奸淫,事后查明乙女刚死不久。甲男客观上实施了侮辱尸体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强奸罪故意。1、对于“尸体(身体)”因素,是具体错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活人(整体),也应推断认识到尸体[身体](部分),故亦认为具有侮辱尸体罪故意,构成侮辱尸体罪既遂。2、在本案情境(刚死不久)中有强奸到妇女的可能性,其行为系强奸行为,主观上甲男有强奸故意,触犯强奸罪未遂。3、系侮辱尸体罪既遂、强奸罪未遂的想象竞合。
【事例】误将砂糖当作砒霜杀人,一般不能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