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3】甲的女儿掉入河中,甲不救治导致死亡。如果甲误以为掉入河中的是别人的女儿,则属对事实(不作为的特定对象)有认识错误,不能构成故意犯罪;如果其明知自己的女儿掉入河中,但认为自己没有救助义务而没有实施救助,女儿溺死,则属违法性认识错误,甲仍然具有故意。
【事例2】甲明知刑法禁止毁坏他人的财物,但以为动物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于是将他人饲养的名贵宠物杀死,这就是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成立。
【事例2】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有的财物在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以为偷回无罪。行为人对于事实(财物归他人占有)没有认识错误,具备盗窃罪的故意,但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所有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的,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事例1:以命换命的避险】没有其他选择迫不得已实施“以命换命”的避险(避险过当),虽是不法,但欠缺期待可能性。
【事例】与世隔绝的村民基于当地习惯法射杀珍稀野生动物。行为人有故意,无责任,从而不构成犯罪。
【事例3:本犯实施妨害司法行为】一般认为,本犯(犯罪人本人)为本人犯罪[包括共同犯罪],而实施妨害司法的行为(如毁灭、伪造证据,作伪证,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窝藏、包庇),或者教唆、帮助他人为本人犯罪实施前述妨害司法的行为,认为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但自洗钱仍可构成洗钱罪。
【事例2:被迫重婚等】行为人因自然灾害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与他人重婚。欠缺期待可能性,因而没有责任。不宜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事例1】甲在猎捕动物时,误认是一般山羊,实际对象是黄羊,属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抽象错误),不成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如果甲在猎捕时知道对象是黄羊,但并不知道黄羊是国家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对于事实(对象)并没有认识错误;只是对黄羊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犯罪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产生了误认,从而认为猎捕黄羊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对于猎捕黄羊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存在错误,这是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成立。
【事例:投鼠药案】张某因与邵女恋爱不成而对邵家心存不满,购得“三步倒”鼠药一包,并趁邵家没人之际翻墙入院,将鼠药投入邵家水缸后即离去(后经鉴定,“三步倒”鼠药一包不足以致死,两包才可以致死)。刚出邵女家门,张某就遇到了邵女,邵女随口骂张某:“你到我家来干甚,该不是想害我吧!”张某支吾着未答话离开。
【事例1】大义灭亲,行为人有故意,有责任,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