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事例】放火时已点燃引火物烧着了小部分财物,此时又主动扑灭火苗制止火灾结果;在火车铁轨上已放好大石块,但在火车到达前一刻又主动移除避免倾覆事故发生的。均可认为是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结果加重犯)的中止,由于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犯罪既遂犯罪即告完成,不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事后退赃退赔、挽救损失也应认定为悔罪情节,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只可能影响量刑。【事例】盗窃取得并控制住财物之后,又因怜悯被害人而偷偷将财物送回;为勒赎绑架控制小孩,又因小孩哭闹而将其送回家。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之后的悔罪,而不构成犯罪中止。
实行行为与既遂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认为既遂。【事例】瘦小的甲暴力威胁强壮的乙抢劫乙的钱财,乙见甲举止猥琐,可怜其而给其钱,甲虽有实行行为,也取得了财物,但财物的取得并非抢劫所得,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既遂,而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预备行为危害导致结果,不认为是既遂。【事例】甲欲杀乙而买枪,买回枪支后在家擦枪,不慎走火而打死路边的行人,事后查明行人碰巧为乙。乙死亡的结果并非甲的杀人实行行为导致,而是预备行为导致,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刑 法 上 7-1 事 例
除 ”。【 事 例 】 放 火 时 已 点 燃 引 火 物 烧 着 了 小 部 分 财 物 , 此 时 又 主 动 扑 灭 火 苗 制 止 火 灾 结 果 ; 在 火 车 铁 轨 上 已 放 好 大 石 块 , 但 在 火 车 到 达 前 一 刻 又 主 动 移 除 避 免 倾 覆 事 故 发 生 的 。 均 可 认 为 是 放 火 罪 、 破 坏 交 通 设 施 罪 ( 结 果 加 重 犯 ) 的 中 止 , 由 于 没 有 造 成 “ 损 害 ”, 应 当 免 除 处 罚 。
犯 罪 既 遂 犯 罪 即 告 完 成 , 不 再 存 在 犯 罪 未 遂 、 犯 罪 中 止 , 事 后 退 赃 退 赔 、 挽 救 损 失 也 应 认 定 为 悔 罪 情 节 , 不 影 响 犯 罪 既 遂 的 成 立 , 只 可 能 影 响 量 刑 。【 事 例 】 盗 窃 取 得 并 控 制 住 财 物 之 后 , 又 因 怜 悯 被 害 人 而 偷 偷 将 财 物 送 回 ; 为 勒 赎 绑 架 控 制 小 孩 , 又 因 小 孩 哭 闹 而 将 其 送 回 家 。 均 应 认 定 为 犯 罪 既 遂 之 后 的 悔 罪 , 而 不 构 成 犯 罪 中 止 。
实 行 行 为 与 既 遂 结 果 之 间 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 不 认 为 既 遂 。【 事 例 】 瘦 小 的 甲 暴 力 威 胁 强 壮 的 乙 抢 劫 乙 的 钱 财 , 乙 见 甲 举 止 猥 琐 , 可 怜 其 而 给 其 钱 , 甲 虽 有 实 行 行 为 , 也 取 得 了 财 物 , 但 财 物 的 取 得 并 非 抢 劫 所 得 , 不 能 认 定 为 抢 劫 罪 既 遂 , 而 应 认 定 为 抢 劫 罪 未 遂 。
预 备 行 为 危 害 导 致 结 果 , 不 认 为 是 既 遂 。【 事 例 】 甲 欲 杀 乙 而 买 枪 , 买 回 枪 支 后 在 家 擦 枪 , 不 慎 走 火 而 打 死 路 边 的 行 人 , 事 后 查 明 行 人 碰 巧 为 乙 。 乙 死 亡 的 结 果 并 非 甲 的 杀 人 实 行 行 为 导 致 , 而 是 预 备 行 为 导 致 , 甲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预 备 与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的 想 象 竞 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