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于恶的动机停止,例如转换意图,如符合上述自动性特征(自认为无障碍而放弃),也是中止。【事例】甲打伤乙女后欲图强奸,撕衣服时发现乙女脖子有钻石项链一串,认为强奸不如取财,遂没有实施强奸行为而使用暴力取财后离开。甲对抢劫罪构成既遂,但对于强奸罪,本可实施到底系因转换意图而放弃,是犯罪中止。
【事例】甲点燃乙的衣服欲烧死乙,后见乙可怜,欲拿水泼灭火苗救乙,不料误将装有酒精的水盆当作是装有水的水盆,使火苗更大而烧死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外,出现犯罪未遂结局性的停顿之后,在与之前的行为有明显的时空间隔之后,再实施救助的,也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之后的悔罪,不成立中止。【事例】甲欲杀乙而致乙重伤,误认为死亡而离开现场,一天后返回现场发现人未死而救助得活,甲是犯罪未遂之后的悔罪,不是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的要素说明中止行为(停止、救助)应当接续在之前的犯罪行为之后实施,而不能与之有明显的时空间隔。
犯罪既遂之后,自动恢复原状的,属悔罪而不成立犯罪中止。【事例】小偷偷走财物后又偷偷送回,是盗窃罪既遂之后的悔罪行为,而不是中止。
(2)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不存在客观障碍而放弃,但客观上实际存在阻止犯罪既遂的障碍,也是中止。【事例】甲持刀欲前往乙家杀乙,走到乙家门口时,认为乙在家,进门就能杀人,但害怕杀人后会判死刑,而放弃杀人;客观情况是,乙当天不在家,甲对此没有认识到,也应认定甲是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3)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当场继续实施既遂没有障碍,只是担心日后会发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的,认为是中止。例如,认为继续实施没有难度,只是担心事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担心被当场发觉后会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或者以后会被张扬出去,而放弃犯罪行为的,具有自动性,认为是中止。
【事例:丈夫杀妻又救妻案之二】4、如果送医后,医生发现投毒药量未达致死量,即使不送医乙也死不了,甲仍是中止;5、丈夫甲去找车救人时,妻子乙自己叫救护车自己救活了自己,或者邻居救活了妻子,甲仍是中止。
(3)基于“情感障碍”,如因惊愕、恐惧,嫌弃、厌恶,而放弃犯罪行为,如符合上述自动性特征(自认为无障碍而放弃),是中止。【事例】甲以杀人故意砍杀一刀后,发现被害人流血异常而惊愕,进而停止了杀人行为,是中止。对妇女实施了暴力的强奸犯,发现妇女面部被泼洒过硫酸,产生了嫌弃、厌恶之情,没有实施奸淫行为,是中止。
2.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事例】甲欲杀乙而致乙重伤,因重伤致死的可能性较大,故甲不仅需自动停止杀人,而且还需对乙进行救助,才可成立中止。如果甲仅停止杀人扬长而去,乙本应死亡却因路人救助而存活,甲应当认定为未遂。
(4)路遇熟人而放弃犯罪行为,一般是中止,但出现对象不能时,可能是未遂。【事例】甲在深夜埋伏持刀抢劫落单行人,发现对方是邻居(身上有他人占有的财物),担心事后邻居告发受到处罚而放弃,是中止。但发现对方是自己的妻子(财物系夫妻共同共有),即使抢了妻子也难以成立抢劫罪既遂,而放弃,是未遂。
3.“损害”需与本罪的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非因其他行为导致。【事例1】丁将被害人D锁在屋内并打开煤气阀门后欲杀害D,走出门时又怜悯D,在室外将D家的门窗砸破,进门挽救了D的生命(也未造成伤害),却给D造成价值近万元的财产损失。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毁损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事例2】甲欲杀乙而卡乙的脖子,误认为卡死而埋尸,发现乙未死(实际上也未受伤),心生怜悯按压乙的胸部对乙实施救助,不料用力过猛致乙重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无损害的中止)、过失致人重伤罪。
3.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是因客观障碍而不能,一般是未遂或预备。目的物障碍指客观上出现的目标(B目标)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意欲侵害的特定目标(A目标),因而使得犯罪意图(欲图侵害A目标)无法实现,行为人因此而放弃,不能认定为自动放弃。【事例】甲欲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是丙,而放下枪支走人,系犯罪未遂。
2.“损害”是指实体损害结果,不包括法秩序破坏等抽象结果。【事例1】乙持刀劫持B抢劫其钱包,因B劝说,乙自动放弃劫财,胁迫行为只造成了被害人B的恐惧心理和暂时身体疼痛。乙构成抢劫罪中止,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事例2】丙引燃放火物,欲将C家烧毁,忽然想起C家是自己的邻居,有些于心不忍,及时将引火物扑灭;
【事例:丈夫杀妻又救妻案之一】甲为了杀害妻子乙,而向妻子乙投毒,乙服食毒药后疼痛,甲于心不忍,开车送乙去医院救治。1、如果乙仍然死于中毒,则甲是既遂;2、如果乙被救活毫发无损,则甲是中止;3、如果乙虽被救活但因中毒而受重伤,则甲仍是中止(造成损害的中止)。
自认为能够继续实施而自动放弃,即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事例1】甲持六发手枪射击乙,在打了三发之后,未击中乙,枪中还有子弹能够继续射击而自动放弃。如果将前三次射击的动作视为三个单独行为,甲应当认定为三次未遂。但是,应当将这些重复实施的动作认定为一个杀人行为,行为人是在实施杀人行为未完毕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故为犯罪中止。但是,如果因手段用尽而放弃重复侵害,不认为具有主动性,不属中止。【事例2】前述事例中如枪中只有三发子弹已打完,行为人因子弹用尽不再射击,则为犯罪未遂。
【事例:丈夫杀妻又救妻案之三】6、如果甲开车送乙去医院途中,因货车司机丙肇事而撞死乙,或者因甲本人超速肇事撞车而导致乙死亡,则甲仍是故意杀人罪中止;7、甲送乙就医后,医生给乙服用的解毒剂,原本乙喝下后就会存活,但乙一心求死,偷偷将解毒剂含在嘴里,趁甲不注意而吐掉;可认为乙自己的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中断了甲的投毒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系中止。
1.作为中止条件的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的“犯罪结果”指的是本罪既遂结果,而“损害”指其他犯罪的既遂结果。【事例】甲入户盗窃,在进入A家中后,因惧怕以后被判刑,自动停止了盗窃行为,但入户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甲构成盗窃罪中止,属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4)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客观上存在着一些障碍,但认为该障碍并不足以阻止继续实施既遂,基于此认识而放弃,也是中止。【事例】甲持刀抢劫乙遭遇乙轻微抵抗,甲本可一刀将乙杀死后取财,但甲不愿闹出人命遂走开,甲是抢劫罪的中止。
1.一般情况下停止犯罪即可。指行为人放弃犯罪,结果就不会发生的情况。【事例】甲欲杀乙而致乙轻伤,因轻伤一般不会致死,故甲自动停止杀人,即可成立中止。
2.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事例】甲欲杀乙而致乙重伤,因重伤致死的可能性较大,故甲不仅需自动停止杀人,而且还需对乙进行救助,才可成立中止。如果甲仅停止杀人扬长而去,乙本应死亡却因路人救助而存活,甲应当认定为未遂。
【事例】甲基于强奸的意思,在一个偏僻的场所对乙使用暴力。可能出现的情况有:(1)甲发现被害人是自己同村的人,大吃一惊,扔下被害人慌忙逃走。(2)乙为免受侵害,只好对甲说“我有性病”,甲害怕染病悻悻而去。实际上,乙并无性病。(3)乙为免受侵害,只好对甲说:“我长得不漂亮,我给你100元钱,你去找个小姐。”甲同意,收钱后离开。(4)乙为免受侵害,非常坚决地对甲说:“如果你要乱来,我就自杀!”甲也就不再强求,迅速离开现场。(5)乙骗甲说:“今天不行,我有事,明天我们在这里见吧”,甲虽明知乙明天可能不来,但仍答应后离开。上述五种场合,情形(2)是犯罪未遂,其他均为中止。
【事例】甲欲杀妻子乙,朝妻子乙经常所睡床上连砍四刀,听到是女儿丙的喊声,发现床上躺的是女儿丙而不是妻子乙,知道杀错了人,便立即停止。赶紧送到医院救治,女儿丙重伤未死。按照法定符合说的“一故意说”,甲整体上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停顿原因是客观障碍,因此为未遂。按照“数故意说”,甲对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女儿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想象竞合择一重处断,整体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事例】乙托甲购买胃药,甲却将毒药交给乙。甲产生悔意后于第二天到乙家欲取回该药,而乙谎称药已被服用。甲见乙没有什么异状就回家了,没有将真相告知乙。几天以后,乙服用甲提供的毒药而死亡。甲仍为犯罪既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