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于恶的动机停止,例如转换意图,如符合上述自动性特征(自认为无障碍而放弃),也是中止。【事例】甲打伤乙女后欲图强奸,撕衣服时发现乙女脖子有钻石项链一串,认为强奸不如取财,遂没有实施强奸行为而使用暴力取财后离开。甲对抢劫罪构成既遂,但对于强奸罪,本可实施到底系因转换意图而放弃,是犯罪中止。


【事例】甲点燃乙的衣服欲烧死乙,后见乙可怜,欲拿水泼灭火苗救乙,不料误将装有酒精的水盆当作是装有水的水盆,使火苗更大而烧死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外,出现犯罪未遂结局性的停顿之后,在与之前的行为有明显的时空间隔之后,再实施救助的,也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之后的悔罪,不成立中止。【事例】甲欲杀乙而致乙重伤,误认为死亡而离开现场,一天后返回现场发现人未死而救助得活,甲是犯罪未遂之后的悔罪,不是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的要素说明中止行为(停止、救助)应当接续在之前的犯罪行为之后实施,而不能与之有明显的时空间隔。


犯罪既遂之后,自动恢复原状的,属悔罪而不成立犯罪中止。【事例】小偷偷走财物后又偷偷送回,是盗窃罪既遂之后的悔罪行为,而不是中止。


(2)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不存在客观障碍而放弃,但客观上实际存在阻止犯罪既遂的障碍,也是中止。【事例】甲持刀欲前往乙家杀乙,走到乙家门口时,认为乙在家,进门就能杀人,但害怕杀人后会判死刑,而放弃杀人;客观情况是,乙当天不在家,甲对此没有认识到,也应认定甲是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3)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当场继续实施既遂没有障碍,只是担心日后会发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的,认为是中止。例如,认为继续实施没有难度,只是担心事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担心被当场发觉后会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或者以后会被张扬出去,而放弃犯罪行为的,具有自动性,认为是中止。


【事例:丈夫杀妻又救妻案之二】4、如果送医后,医生发现投毒药量未达致死量,即使不送医乙也死不了,甲仍是中止;5、丈夫甲去找车救人时,妻子乙自己叫救护车自己救活了自己,或者邻居救活了妻子,甲仍是中止。


(3)基于“情感障碍”,如因惊愕、恐惧,嫌弃、厌恶,而放弃犯罪行为,如符合上述自动性特征(自认为无障碍而放弃),是中止。【事例】甲以杀人故意砍杀一刀后,发现被害人流血异常而惊愕,进而停止了杀人行为,是中止。对妇女实施了暴力的强奸犯,发现妇女面部被泼洒过硫酸,产生了嫌弃、厌恶之情,没有实施奸淫行为,是中止。


2.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事例】甲欲杀乙而致乙重伤,因重伤致死的可能性较大,故甲不仅需自动停止杀人,而且还需对乙进行救助,才可成立中止。如果甲仅停止杀人扬长而去,乙本应死亡却因路人救助而存活,甲应当认定为未遂。


(4)路遇熟人而放弃犯罪行为,一般是中止,但出现对象不能时,可能是未遂。【事例】甲在深夜埋伏持刀抢劫落单行人,发现对方是邻居(身上有他人占有的财物),担心事后邻居告发受到处罚而放弃,是中止。但发现对方是自己的妻子(财物系夫妻共同共有),即使抢了妻子也难以成立抢劫罪既遂,而放弃,是未遂。


3.“损害”需与本罪的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非因其他行为导致。【事例1】丁将被害人D锁在屋内并打开煤气阀门后欲杀害D,走出门时又怜悯D,在室外将D家的门窗砸破,进门挽救了D的生命(也未造成伤害),却给D造成价值近万元的财产损失。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毁损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事例2】甲欲杀乙而卡乙的脖子,误认为卡死而埋尸,发现乙未死(实际上也未受伤),心生怜悯按压乙的胸部对乙实施救助,不料用力过猛致乙重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无损害的中止)、过失致人重伤罪。


3.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是因客观障碍而不能,一般是未遂或预备。目的物障碍指客观上出现的目标(B目标)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意欲侵害的特定目标(A目标),因而使得犯罪意图(欲图侵害A目标)无法实现,行为人因此而放弃,不能认定为自动放弃。【事例】甲欲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是丙,而放下枪支走人,系犯罪未遂。


2.“损害”是指实体损害结果,不包括法秩序破坏等抽象结果。【事例1】乙持刀劫持B抢劫其钱包,因B劝说,乙自动放弃劫财,胁迫行为只造成了被害人B的恐惧心理和暂时身体疼痛。乙构成抢劫罪中止,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事例2】丙引燃放火物,欲将C家烧毁,忽然想起C家是自己的邻居,有些于心不忍,及时将引火物扑灭;


【事例:丈夫杀妻又救妻案之一】甲为了杀害妻子乙,而向妻子乙投毒,乙服食毒药后疼痛,甲于心不忍,开车送乙去医院救治。1、如果乙仍然死于中毒,则甲是既遂;2、如果乙被救活毫发无损,则甲是中止;3、如果乙虽被救活但因中毒而受重伤,则甲仍是中止(造成损害的中止)。


自认为能够继续实施而自动放弃,即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事例1】甲持六发手枪射击乙,在打了三发之后,未击中乙,枪中还有子弹能够继续射击而自动放弃。如果将前三次射击的动作视为三个单独行为,甲应当认定为三次未遂。但是,应当将这些重复实施的动作认定为一个杀人行为,行为人是在实施杀人行为未完毕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故为犯罪中止。但是,如果因手段用尽而放弃重复侵害,不认为具有主动性,不属中止。【事例2】前述事例中如枪中只有三发子弹已打完,行为人因子弹用尽不再射击,则为犯罪未遂。


【事例:丈夫杀妻又救妻案之三】6、如果甲开车送乙去医院途中,因货车司机丙肇事而撞死乙,或者因甲本人超速肇事撞车而导致乙死亡,则甲仍是故意杀人罪中止;7、甲送乙就医后,医生给乙服用的解毒剂,原本乙喝下后就会存活,但乙一心求死,偷偷将解毒剂含在嘴里,趁甲不注意而吐掉;可认为乙自己的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中断了甲的投毒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系中止。


1.作为中止条件的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的“犯罪结果”指的是本罪既遂结果,而“损害”指其他犯罪的既遂结果。【事例】甲入户盗窃,在进入A家中后,因惧怕以后被判刑,自动停止了盗窃行为,但入户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甲构成盗窃罪中止,属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4)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客观上存在着一些障碍,但认为该障碍并不足以阻止继续实施既遂,基于此认识而放弃,也是中止。【事例】甲持刀抢劫乙遭遇乙轻微抵抗,甲本可一刀将乙杀死后取财,但甲不愿闹出人命遂走开,甲是抢劫罪的中止。


1.一般情况下停止犯罪即可。指行为人放弃犯罪,结果就不会发生的情况。【事例】甲欲杀乙而致乙轻伤,因轻伤一般不会致死,故甲自动停止杀人,即可成立中止。
2.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事例】甲欲杀乙而致乙重伤,因重伤致死的可能性较大,故甲不仅需自动停止杀人,而且还需对乙进行救助,才可成立中止。如果甲仅停止杀人扬长而去,乙本应死亡却因路人救助而存活,甲应当认定为未遂。


【事例】甲基于强奸的意思,在一个偏僻的场所对乙使用暴力。可能出现的情况有:(1)甲发现被害人是自己同村的人,大吃一惊,扔下被害人慌忙逃走。(2)乙为免受侵害,只好对甲说“我有性病”,甲害怕染病悻悻而去。实际上,乙并无性病。(3)乙为免受侵害,只好对甲说:“我长得不漂亮,我给你100元钱,你去找个小姐。”甲同意,收钱后离开。(4)乙为免受侵害,非常坚决地对甲说:“如果你要乱来,我就自杀!”甲也就不再强求,迅速离开现场。(5)乙骗甲说:“今天不行,我有事,明天我们在这里见吧”,甲虽明知乙明天可能不来,但仍答应后离开。上述五种场合,情形(2)是犯罪未遂,其他均为中止。


【事例】甲欲杀妻子乙,朝妻子乙经常所睡床上连砍四刀,听到是女儿丙的喊声,发现床上躺的是女儿丙而不是妻子乙,知道杀错了人,便立即停止。赶紧送到医院救治,女儿丙重伤未死。按照法定符合说的“一故意说”,甲整体上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停顿原因是客观障碍,因此为未遂。按照“数故意说”,甲对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女儿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想象竞合择一重处断,整体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事例】乙托甲购买胃药,甲却将毒药交给乙。甲产生悔意后于第二天到乙家欲取回该药,而乙谎称药已被服用。甲见乙没有什么异状就回家了,没有将真相告知乙。几天以后,乙服用甲提供的毒药而死亡。甲仍为犯罪既遂。

刑 法 上 7-2 事 例

(2) 基 于 恶 的 动 机 停 止 , 例 如 转 换 意 图 , 如 符 合 上 述 自 动 性 特 征 ( 自 认 为 无 障 碍 而 放 弃 ), 也 是 中 止 。【 事 例 】 甲 打 伤 乙 女 后 欲 图 强 奸 , 撕 衣 服 时 发 现 乙 女 脖 子 有 钻 石 项 链 一 串 , 认 为 强 奸 不 如 取 财 , 遂 没 有 实 施 强 奸 行 为 而 使 用 暴 力 取 财 后 离 开 。 甲 对 抢 劫 罪 构 成 既 遂 , 但 对 于 强 奸 罪 , 本 可 实 施 到 底 系 因 转 换 意 图 而 放 弃 , 是 犯 罪 中 止 。


【 事 例 】 甲 点 燃 乙 的 衣 服 欲 烧 死 乙 , 后 见 乙 可 怜 , 欲 拿 水 泼 灭 火 苗 救 乙 , 不 料 误 将 装 有 酒 精 的 水 盆 当 作 是 装 有 水 的 水 盆 , 使 火 苗 更 大 而 烧 死 乙 。 甲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中 止 、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


此 外 , 出 现 犯 罪 未 遂 结 局 性 的 停 顿 之 后 , 在 与 之 前 的 行 为 有 明 显 的 时 空 间 隔 之 后 , 再 实 施 救 助 的 , 也 应 认 定 为 犯 罪 未 遂 之 后 的 悔 罪 , 不 成 立 中 止 。【 事 例 】 甲 欲 杀 乙 而 致 乙 重 伤 , 误 认 为 死 亡 而 离 开 现 场 , 一 天 后 返 回 现 场 发 现 人 未 死 而 救 助 得 活 , 甲 是 犯 罪 未 遂 之 后 的 悔 罪 , 不 是 犯 罪 中 止 。“ 犯 罪 过 程 中 ” 的 要 素 说 明 中 止 行 为 ( 停 止 、 救 助 ) 应 当 接 续 在 之 前 的 犯 罪 行 为 之 后 实 施 , 而 不 能 与 之 有 明 显 的 时 空 间 隔 。


犯 罪 既 遂 之 后 , 自 动 恢 复 原 状 的 , 属 悔 罪 而 不 成 立 犯 罪 中 止 。【 事 例 】 小 偷 偷 走 财 物 后 又 偷 偷 送 回 , 是 盗 窃 罪 既 遂 之 后 的 悔 罪 行 为 , 而 不 是 中 止 。


(2)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误 认 为 不 存 在 客 观 障 碍 而 放 弃 , 但 客 观 上 实 际 存 在 阻 止 犯 罪 既 遂 的 障 碍 , 也 是 中 止 。【 事 例 】 甲 持 刀 欲 前 往 乙 家 杀 乙 , 走 到 乙 家 门 口 时 , 认 为 乙 在 家 , 进 门 就 能 杀 人 , 但 害 怕 杀 人 后 会 判 死 刑 , 而 放 弃 杀 人 ; 客 观 情 况 是 , 乙 当 天 不 在 家 , 甲 对 此 没 有 认 识 到 , 也 应 认 定 甲 是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中 止 。
(3)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认 为 当 场 继 续 实 施 既 遂 没 有 障 碍 , 只 是 担 心 日 后 会 发 生 不 利 于 自 己 的 后 果 的 , 认 为 是 中 止 。 例 如 , 认 为 继 续 实 施 没 有 难 度 , 只 是 担 心 事 后 被 告 发 、 逮 捕 与 受 处 罚 , 担 心 被 当 场 发 觉 后 会 使 自 己 名 誉 受 到 损 害 , 或 者 以 后 会 被 张 扬 出 去 , 而 放 弃 犯 罪 行 为 的 , 具 有 自 动 性 , 认 为 是 中 止 。


【 事 例 : 丈 夫 杀 妻 又 救 妻 案 之 二 】4、 如 果 送 医 后 , 医 生 发 现 投 毒 药 量 未 达 致 死 量 , 即 使 不 送 医 乙 也 死 不 了 , 甲 仍 是 中 止 ;5、 丈 夫 甲 去 找 车 救 人 时 , 妻 子 乙 自 己 叫 救 护 车 自 己 救 活 了 自 己 , 或 者 邻 居 救 活 了 妻 子 , 甲 仍 是 中 止 。


(3) 基 于 “ 情 感 障 碍 ”, 如 因 惊 愕 、 恐 惧 , 嫌 弃 、 厌 恶 , 而 放 弃 犯 罪 行 为 , 如 符 合 上 述 自 动 性 特 征 ( 自 认 为 无 障 碍 而 放 弃 ), 是 中 止 。【 事 例 】 甲 以 杀 人 故 意 砍 杀 一 刀 后 , 发 现 被 害 人 流 血 异 常 而 惊 愕 , 进 而 停 止 了 杀 人 行 为 , 是 中 止 。 对 妇 女 实 施 了 暴 力 的 强 奸 犯 , 发 现 妇 女 面 部 被 泼 洒 过 硫 酸 , 产 生 了 嫌 弃 、 厌 恶 之 情 , 没 有 实 施 奸 淫 行 为 , 是 中 止 。


2. 在 实 行 行 为 终 了 、 不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就 会 发 生 犯 罪 结 果 的 情 况 下 , 需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犯 罪 结 果 发 生 。【 事 例 】 甲 欲 杀 乙 而 致 乙 重 伤 , 因 重 伤 致 死 的 可 能 性 较 大 , 故 甲 不 仅 需 自 动 停 止 杀 人 , 而 且 还 需 对 乙 进 行 救 助 , 才 可 成 立 中 止 。 如 果 甲 仅 停 止 杀 人 扬 长 而 去 , 乙 本 应 死 亡 却 因 路 人 救 助 而 存 活 , 甲 应 当 认 定 为 未 遂 。


(4) 路 遇 熟 人 而 放 弃 犯 罪 行 为 , 一 般 是 中 止 , 但 出 现 对 象 不 能 时 , 可 能 是 未 遂 。【 事 例 】 甲 在 深 夜 埋 伏 持 刀 抢 劫 落 单 行 人 , 发 现 对 方 是 邻 居 ( 身 上 有 他 人 占 有 的 财 物 ), 担 心 事 后 邻 居 告 发 受 到 处 罚 而 放 弃 , 是 中 止 。 但 发 现 对 方 是 自 己 的 妻 子 ( 财 物 系 夫 妻 共 同 共 有 ), 即 使 抢 了 妻 子 也 难 以 成 立 抢 劫 罪 既 遂 , 而 放 弃 , 是 未 遂 。


3.“ 损 害 ” 需 与 本 罪 的 实 行 行 为 之 间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 非 因 其 他 行 为 导 致 。【 事 例 1】 丁 将 被 害 人 D 锁 在 屋 内 并 打 开 煤 气 阀 门 后 欲 杀 害 D, 走 出 门 时 又 怜 悯 D, 在 室 外 将 D 家 的 门 窗 砸 破 , 进 门 挽 救 了 D 的 生 命 ( 也 未 造 成 伤 害 ), 却 给 D 造 成 价 值 近 万 元 的 财 产 损 失 。 丁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中 止 , 属 于 “ 没 有 造 成 损 害 ” 的 中 止 犯 。 毁 损 财 物 的 行 为 应 认 定 为 紧 急 避 险 。【 事 例 2】 甲 欲 杀 乙 而 卡 乙 的 脖 子 , 误 认 为 卡 死 而 埋 尸 , 发 现 乙 未 死 ( 实 际 上 也 未 受 伤 ), 心 生 怜 悯 按 压 乙 的 胸 部 对 乙 实 施 救 助 , 不 料 用 力 过 猛 致 乙 重 伤 。 甲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中 止 ( 无 损 害 的 中 止 )、 过 失 致 人 重 伤 罪 。


3. 基 于 目 的 物 障 碍 而 放 弃 , 是 因 客 观 障 碍 而 不 能 , 一 般 是 未 遂 或 预 备 。 目 的 物 障 碍 指 客 观 上 出 现 的 目 标 (B 目 标 ) 并 不 是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意 欲 侵 害 的 特 定 目 标 (A 目 标 ), 因 而 使 得 犯 罪 意 图 ( 欲 图 侵 害 A 目 标 ) 无 法 实 现 , 行 为 人 因 此 而 放 弃 , 不 能 认 定 为 自 动 放 弃 。【 事 例 】 甲 欲 杀 乙 , 举 枪 瞄 准 后 及 时 发 现 对 方 并 非 乙 而 是 丙 , 而 放 下 枪 支 走 人 , 系 犯 罪 未 遂 。


2.“ 损 害 ” 是 指 实 体 损 害 结 果 , 不 包 括 法 秩 序 破 坏 等 抽 象 结 果 。【 事 例 1】 乙 持 刀 劫 持 B 抢 劫 其 钱 包 , 因 B 劝 说 , 乙 自 动 放 弃 劫 财 , 胁 迫 行 为 只 造 成 了 被 害 人 B 的 恐 惧 心 理 和 暂 时 身 体 疼 痛 。 乙 构 成 抢 劫 罪 中 止 , 属 于 “ 没 有 造 成 损 害 ” 的 中 止 犯 , 应 当 免 除 处 罚 。【 事 例 2】 丙 引 燃 放 火 物 , 欲 将 C 家 烧 毁 , 忽 然 想 起 C 家 是 自 己 的 邻 居 , 有 些 于 心 不 忍 , 及 时 将 引 火 物 扑 灭 ;


【 事 例 : 丈 夫 杀 妻 又 救 妻 案 之 一 】 甲 为 了 杀 害 妻 子 乙 , 而 向 妻 子 乙 投 毒 , 乙 服 食 毒 药 后 疼 痛 , 甲 于 心 不 忍 , 开 车 送 乙 去 医 院 救 治 。1、 如 果 乙 仍 然 死 于 中 毒 , 则 甲 是 既 遂 ;2、 如 果 乙 被 救 活 毫 发 无 损 , 则 甲 是 中 止 ;3、 如 果 乙 虽 被 救 活 但 因 中 毒 而 受 重 伤 , 则 甲 仍 是 中 止 ( 造 成 损 害 的 中 止 )。


自 认 为 能 够 继 续 实 施 而 自 动 放 弃 , 即 为 自 动 放 弃 重 复 侵 害 行 为 。【 事 例 1】 甲 持 六 发 手 枪 射 击 乙 , 在 打 了 三 发 之 后 , 未 击 中 乙 , 枪 中 还 有 子 弹 能 够 继 续 射 击 而 自 动 放 弃 。 如 果 将 前 三 次 射 击 的 动 作 视 为 三 个 单 独 行 为 , 甲 应 当 认 定 为 三 次 未 遂 。 但 是 , 应 当 将 这 些 重 复 实 施 的 动 作 认 定 为 一 个 杀 人 行 为 , 行 为 人 是 在 实 施 杀 人 行 为 未 完 毕 的 “ 犯 罪 过 程 中 ” 自 动 放 弃 , 故 为 犯 罪 中 止 。 但 是 , 如 果 因 手 段 用 尽 而 放 弃 重 复 侵 害 , 不 认 为 具 有 主 动 性 , 不 属 中 止 。【 事 例 2】 前 述 事 例 中 如 枪 中 只 有 三 发 子 弹 已 打 完 , 行 为 人 因 子 弹 用 尽 不 再 射 击 , 则 为 犯 罪 未 遂 。


【 事 例 : 丈 夫 杀 妻 又 救 妻 案 之 三 】6、 如 果 甲 开 车 送 乙 去 医 院 途 中 , 因 货 车 司 机 丙 肇 事 而 撞 死 乙 , 或 者 因 甲 本 人 超 速 肇 事 撞 车 而 导 致 乙 死 亡 , 则 甲 仍 是 故 意 杀 人 罪 中 止 ;7、 甲 送 乙 就 医 后 , 医 生 给 乙 服 用 的 解 毒 剂 , 原 本 乙 喝 下 后 就 会 存 活 , 但 乙 一 心 求 死 , 偷 偷 将 解 毒 剂 含 在 嘴 里 , 趁 甲 不 注 意 而 吐 掉 ; 可 认 为 乙 自 己 的 行 为 与 死 亡 有 因 果 关 系 , 中 断 了 甲 的 投 毒 行 为 与 死 亡 结 果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 甲 系 中 止 。


1. 作 为 中 止 条 件 的 有 效 地 防 止 犯 罪 结 果 发 生 中 的 “ 犯 罪 结 果 ” 指 的 是 本 罪 既 遂 结 果 , 而 “ 损 害 ” 指 其 他 犯 罪 的 既 遂 结 果 。【 事 例 】 甲 入 户 盗 窃 , 在 进 入 A 家 中 后 , 因 惧 怕 以 后 被 判 刑 , 自 动 停 止 了 盗 窃 行 为 , 但 入 户 行 为 已 构 成 非 法 侵 入 住 宅 罪 。 甲 构 成 盗 窃 罪 中 止 , 属 于 “ 造 成 损 害 ” 的 中 止 犯 , 应 当 减 轻 处 罚 。


(4)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认 为 客 观 上 存 在 着 一 些 障 碍 , 但 认 为 该 障 碍 并 不 足 以 阻 止 继 续 实 施 既 遂 , 基 于 此 认 识 而 放 弃 , 也 是 中 止 。【 事 例 】 甲 持 刀 抢 劫 乙 遭 遇 乙 轻 微 抵 抗 , 甲 本 可 一 刀 将 乙 杀 死 后 取 财 , 但 甲 不 愿 闹 出 人 命 遂 走 开 , 甲 是 抢 劫 罪 的 中 止 。


1. 一 般 情 况 下 停 止 犯 罪 即 可 。 指 行 为 人 放 弃 犯 罪 , 结 果 就 不 会 发 生 的 情 况 。【 事 例 】 甲 欲 杀 乙 而 致 乙 轻 伤 , 因 轻 伤 一 般 不 会 致 死 , 故 甲 自 动 停 止 杀 人 , 即 可 成 立 中 止 。
2. 在 实 行 行 为 终 了 、 不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就 会 发 生 犯 罪 结 果 的 情 况 下 , 需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犯 罪 结 果 发 生 。【 事 例 】 甲 欲 杀 乙 而 致 乙 重 伤 , 因 重 伤 致 死 的 可 能 性 较 大 , 故 甲 不 仅 需 自 动 停 止 杀 人 , 而 且 还 需 对 乙 进 行 救 助 , 才 可 成 立 中 止 。 如 果 甲 仅 停 止 杀 人 扬 长 而 去 , 乙 本 应 死 亡 却 因 路 人 救 助 而 存 活 , 甲 应 当 认 定 为 未 遂 。


【 事 例 】 甲 基 于 强 奸 的 意 思 , 在 一 个 偏 僻 的 场 所 对 乙 使 用 暴 力 。 可 能 出 现 的 情 况 有 :(1) 甲 发 现 被 害 人 是 自 己 同 村 的 人 , 大 吃 一 惊 , 扔 下 被 害 人 慌 忙 逃 走 。(2) 乙 为 免 受 侵 害 , 只 好 对 甲 说 “ 我 有 性 病 ”, 甲 害 怕 染 病 悻 悻 而 去 。 实 际 上 , 乙 并 无 性 病 。(3) 乙 为 免 受 侵 害 , 只 好 对 甲 说 :“ 我 长 得 不 漂 亮 , 我 给 你 100 元 钱 , 你 去 找 个 小 姐 。” 甲 同 意 , 收 钱 后 离 开 。(4) 乙 为 免 受 侵 害 , 非 常 坚 决 地 对 甲 说 :“ 如 果 你 要 乱 来 , 我 就 自 杀 !” 甲 也 就 不 再 强 求 , 迅 速 离 开 现 场 。(5) 乙 骗 甲 说 :“ 今 天 不 行 , 我 有 事 , 明 天 我 们 在 这 里 见 吧 ”, 甲 虽 明 知 乙 明 天 可 能 不 来 , 但 仍 答 应 后 离 开 。 上 述 五 种 场 合 , 情 形 (2) 是 犯 罪 未 遂 , 其 他 均 为 中 止 。


【 事 例 】 甲 欲 杀 妻 子 乙 , 朝 妻 子 乙 经 常 所 睡 床 上 连 砍 四 刀 , 听 到 是 女 儿 丙 的 喊 声 , 发 现 床 上 躺 的 是 女 儿 丙 而 不 是 妻 子 乙 , 知 道 杀 错 了 人 , 便 立 即 停 止 。 赶 紧 送 到 医 院 救 治 , 女 儿 丙 重 伤 未 死 。 按 照 法 定 符 合 说 的 “ 一 故 意 说 ”, 甲 整 体 上 仍 然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 停 顿 原 因 是 客 观 障 碍 , 因 此 为 未 遂 。 按 照 “ 数 故 意 说 ”, 甲 对 妻 子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 , 对 女 儿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中 止 , 想 象 竞 合 择 一 重 处 断 , 整 体 仍 认 定 为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 。


【 事 例 】 乙 托 甲 购 买 胃 药 , 甲 却 将 毒 药 交 给 乙 。 甲 产 生 悔 意 后 于 第 二 天 到 乙 家 欲 取 回 该 药 , 而 乙 谎 称 药 已 被 服 用 。 甲 见 乙 没 有 什 么 异 状 就 回 家 了 , 没 有 将 真 相 告 知 乙 。 几 天 以 后 , 乙 服 用 甲 提 供 的 毒 药 而 死 亡 。 甲 仍 为 犯 罪 既 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