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2】甲潜入乙家中(家里有多人)朝乙连开三枪后逃走,事后查明误将乙的衣服当作乙射击。就具体对象而言是衣服不是人,但从周遭环境来看,有致他人死亡的危险性,故为未遂犯。
【事例2】非国家工作人员甲误以为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收受他人财物的,不可能成立受贿罪的未遂犯。邮政部门的临时清扫工乙,误认为自己是邮政工作人员,而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不成立《刑法》第253条规定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以邮政工作人员为主体),只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事例2】造成对象不能的偶然因素:1、黑夜里,对准被害人一直睡觉的床铺开枪,但被害人3分钟前起身上厕所的,应成立未遂犯。2、把手伸到被害人口袋中扒窃财物,但被害人的钱包碰巧在半小时前已被其他扒手偷走的,或者碰巧没有财物,为未遂。
【事例】行为人以为硫磺可能致人死亡便使他人服用硫磺,或者以为向静脉注射少量空气可以致人死亡而注射非常少量空气。即使多数公众认为具有危险性,但从科学常识的一般公众立场来看,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危险,成立不能犯,而非未遂犯。
【事例:潘金莲案新编】潘金莲为给丈夫武大郎治病而去药店买药,药店店主西门庆见潘金莲举止鬼鬼祟祟,误认为潘金莲要谋害亲夫。出于帮助潘金莲杀夫的意愿,西门庆将一包毒药交给潘金莲,潘金莲不知是毒药,给丈夫武大郎服用后致武大郎死亡。
【事例1】造成手段不能的偶然因素:1、甲使用装有子弹的枪支瞄准被害人乙扣动扳机,但没能击发,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事后查明是由于枪支偶然故障造成不能击发,成立未遂犯。2、扣动枪支的扳机,但子弹在此之前被他人意外卸掉的,为未遂。3、对准被害人胸部射击,但子弹恰好打在早有防备的被害人的防弹衣上,被害人毫发无损的,为未遂。
【事例1】甲认为乙是正常人,想拳击乙腹部致其死亡。实际上乙有脾脏肿大的特殊体质,对此甲不知情,一般公众也不知情。甲打了一拳后被路人丙阻止,乙没有死亡。甲在拳击乙腹部时,乙既有的脾脏肿大的特殊体质,此为客观事实,甲的拳击腹部的行为有致死的危险性。其主观亦有杀人故意,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犯。即使行为人甲及一般公众当时均并不知晓乙脾脏肿大病变的事实,拳击一般正常人也没有致死危险性,也应得出未遂犯的结论。
【事例】甲欲用10克砒霜(一般人足以致死)杀害乙,乙服食后因自身特殊体质未死,或者投放毒药剂量并不足量,但一般公众认为,以行为当时为判断时点进行判断,达到一定剂量毒药也具有造成死亡的可能,故甲成立未遂犯。
【事例1】荒山狩猎人案:狩猎人在荒山野外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开枪的,就具体对象而言是稻草人不是人,从周遭环境来看,因为荒山野外无人,也没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故为不能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