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2】请托人甲给国家工作人员乙送钱,谋取不正当利益。甲只按分则认定为行贿罪,不按总则认定构成受贿罪的教唆犯。


在对各共同犯罪人认定具体罪名时,才将共同不法行为与各自的责任结合起来。即“客观上共同不法行为 + 主观上各自责任 = 参与犯各自罪名”。【事例】甲、乙共同故意对丙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则大体可认为甲、乙(在非法拘禁的不法行为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如果甲、乙各怀鬼胎:甲是以绑架勒索为目的,而乙是以拘禁索债为目的,则在认定各自罪名时,才将共同的非法拘禁行为与各自的故事、目的结合。甲的罪名:拘禁行为(绑架行为)+绑架故意和勒赎目的 = 绑架罪;乙的罪名:拘禁行为 + 拘禁故意和索债意图 = 非法拘禁罪。


【事例2:精神状况不同】甲与乙共谋后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但不能查明谁实施了致命的行为。事后查明,乙是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但甲对此并不知情。1、则在客观不法层面上,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均对丙死亡结果负责。2、只不过,在主观责任层面上,乙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已(注意:由于甲不知乙是精神病人,没有支配故意,不能成立间接正犯)。


【事例1:年龄不同】13周岁的甲与20周岁的乙,一起共谋盗窃丙家。甲偷得10万,乙偷得20万。1、在客观不法层面上,由于甲、乙二人共同实施了盗窃不法行为,应当认为二人系共同犯罪;对共同犯罪行为获得的30万负责。2、只不过,在主观责任层面上,甲不承担刑事责任,乙承担刑事责任而已。


【观点辨析】共同犯罪的立场(何种情况下成立共同正犯):行为共同说 VS 犯罪共同说
【事例】甲出于杀人的故意,乙出于伤害的故意,共同商量向丙开枪射击,丙中一弹身亡,但事后无法查明这颗子弹是由甲发射还是乙发射的。【问题】如何追究甲、乙的刑事责任?
✓行为共同说观点:数人共同实施了行为,对实施行为具有故意,即是共同犯罪;不要求实施相同的罪名甲、乙对伤害行为(或故意伤害罪)构成共同犯罪。甲系故意杀人罪既遂,乙系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犯罪共同说观点:两人以上只有在共同实现特定犯罪(罪名相同)时才能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系故意杀人罪未遂,乙系故意伤害罪未遂,均是单独犯
部分犯罪共同说(实际与行为共同说差别不大)观点:尽管不要求罪名完全相同,但两罪名部分相同,两人可就重合范围内的特定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甲系故意杀人罪既遂,乙系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事例1】甲让人贩子乙帮忙拐一个女孩,以卖与自己为妻,乙遂拐来丙女卖给甲。乙构


【事例】甲怀着伤害的故意、乙怀着杀人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伤害造成其重伤结果,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二人虽宣判罪名不同,但共同实施了伤害不法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刑 法 上 8-1 事 例

【 事 例 2】 请 托 人 甲 给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乙 送 钱 ,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甲 只 按 分 则 认 定 为 行 贿 罪 , 不 按 总 则 认 定 构 成 受 贿 罪 的 教 唆 犯 。


在 对 各 共 同 犯 罪 人 认 定 具 体 罪 名 时 , 才 将 共 同 不 法 行 为 与 各 自 的 责 任 结 合 起 来 。 即 “ 客 观 上 共 同 不 法 行 为 + 主 观 上 各 自 责 任 = 参 与 犯 各 自 罪 名 ”。【 事 例 】 甲 、 乙 共 同 故 意 对 丙 实 施 非 法 拘 禁 行 为 , 则 大 体 可 认 为 甲 、 乙 ( 在 非 法 拘 禁 的 不 法 行 为 范 围 内 )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如 果 甲 、 乙 各 怀 鬼 胎 : 甲 是 以 绑 架 勒 索 为 目 的 , 而 乙 是 以 拘 禁 索 债 为 目 的 , 则 在 认 定 各 自 罪 名 时 , 才 将 共 同 的 非 法 拘 禁 行 为 与 各 自 的 故 事 、 目 的 结 合 。 甲 的 罪 名 : 拘 禁 行 为 ( 绑 架 行 为 )+ 绑 架 故 意 和 勒 赎 目 的 = 绑 架 罪 ; 乙 的 罪 名 : 拘 禁 行 为 + 拘 禁 故 意 和 索 债 意 图 = 非 法 拘 禁 罪 。


【 事 例 2: 精 神 状 况 不 同 】 甲 与 乙 共 谋 后 共 同 对 丙 实 施 暴 力 , 导 致 丙 死 亡 , 但 不 能 查 明 谁 实 施 了 致 命 的 行 为 。 事 后 查 明 , 乙 是 不 具 有 责 任 能 力 的 精 神 病 患 者 , 但 甲 对 此 并 不 知 情 。1、 则 在 客 观 不 法 层 面 上 , 甲 、 乙 构 成 共 同 犯 罪 , 均 对 丙 死 亡 结 果 负 责 。2、 只 不 过 , 在 主 观 责 任 层 面 上 , 乙 不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而 已 ( 注 意 : 由 于 甲 不 知 乙 是 精 神 病 人 , 没 有 支 配 故 意 , 不 能 成 立 间 接 正 犯 )。


【 事 例 1: 年 龄 不 同 】13 周 岁 的 甲 与 20 周 岁 的 乙 , 一 起 共 谋 盗 窃 丙 家 。 甲 偷 得 10 万 , 乙 偷 得 20 万 。1、 在 客 观 不 法 层 面 上 , 由 于 甲 、 乙 二 人 共 同 实 施 了 盗 窃 不 法 行 为 , 应 当 认 为 二 人 系 共 同 犯 罪 ; 对 共 同 犯 罪 行 为 获 得 的 30 万 负 责 。2、 只 不 过 , 在 主 观 责 任 层 面 上 , 甲 不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乙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而 已 。


【 观 点 辨 析 】 共 同 犯 罪 的 立 场 ( 何 种 情 况 下 成 立 共 同 正 犯 ): 行 为 共 同 说 VS 犯 罪 共 同 说
【 事 例 】 甲 出 于 杀 人 的 故 意 , 乙 出 于 伤 害 的 故 意 , 共 同 商 量 向 丙 开 枪 射 击 , 丙 中 一 弹 身 亡 , 但 事 后 无 法 查 明 这 颗 子 弹 是 由 甲 发 射 还 是 乙 发 射 的 。【 问 题 】 如 何 追 究 甲 、 乙 的 刑 事 责 任 ?
✓ 行 为 共 同 说 观 点 : 数 人 共 同 实 施 了 行 为 , 对 实 施 行 为 具 有 故 意 , 即 是 共 同 犯 罪 ; 不 要 求 实 施 相 同 的 罪 名 甲 、 乙 对 伤 害 行 为 ( 或 故 意 伤 害 罪 ) 构 成 共 同 犯 罪 。 甲 系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 , 乙 系 故 意 伤 害 罪 ( 致 人 死 亡 )
犯 罪 共 同 说 观 点 : 两 人 以 上 只 有 在 共 同 实 现 特 定 犯 罪 ( 罪 名 相 同 ) 时 才 能 构 成 共 同 犯 罪 甲 、 乙 不 构 成 共 同 犯 罪 。 甲 系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 , 乙 系 故 意 伤 害 罪 未 遂 , 均 是 单 独 犯
部 分 犯 罪 共 同 说 ( 实 际 与 行 为 共 同 说 差 别 不 大 ) 观 点 : 尽 管 不 要 求 罪 名 完 全 相 同 , 但 两 罪 名 部 分 相 同 , 两 人 可 就 重 合 范 围 内 的 特 定 犯 罪 构 成 共 同 犯 罪 甲 、 乙 在 故 意 伤 害 罪 的 范 围 内 构 成 共 同 犯 罪 ; 不 是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共 同 犯 罪 。 甲 系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 , 乙 系 故 意 伤 害 罪 ( 致 人 死 亡 )

【 事 例 1】 甲 让 人 贩 子 乙 帮 忙 拐 一 个 女 孩 , 以 卖 与 自 己 为 妻 , 乙 遂 拐 来 丙 女 卖 给 甲 。 乙 构


【 事 例 】 甲 怀 着 伤 害 的 故 意 、 乙 怀 着 杀 人 的 故 意 , 共 同 对 丙 实 施 伤 害 造 成 其 重 伤 结 果 , 甲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 重 伤 ), 乙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 未 遂 ), 二 人 虽 宣 判 罪 名 不 同 , 但 共 同 实 施 了 伤 害 不 法 行 为 ,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