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甲实施了故意杀人罪的“片面帮助”(现象)。


(2)在行为终了之后加入为事后犯(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洗钱罪等)。【事例】甲窃取丙的财物既遂后被被害人丙追击,乙欺骗丙让丙走错路,以帮助甲摆脱丙的追击。乙是在行为终了之后(财物已取得)加入,二人不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乙构成窝藏罪。
2.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中途加入该犯罪,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如果后行为人另有别的故意,则只能在故意范围内与前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事例】甲绑架被害人后,没有参与绑架的乙中途加入,以杀人故意而非勒赎故意,与甲共同杀害被害人。甲构成绑架罪,属于绑架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二人不在绑架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是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法律后果。共同犯罪:前后行为人只在“后半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罪名认定,如是复行为犯,明知而加入,整体认定)。责任:后行为人只对加入之后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


【事例】甲女为给丈夫乙男治病而去药店买药,药店店员丙男见甲女举止鬼鬼祟祟,误认为甲女要谋害亲夫。出于帮助甲女杀夫的意愿,丙男将一包毒药交给甲女,甲女不知情是毒药,给丈夫乙男服用后致乙男死亡。就丙男而言,其主观上认为甲女系故意,认为自己的行为对甲女的故意犯罪有帮助,就应认为丙男有“共同故意”即帮助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片面的帮助犯);尽管甲女系属意外事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也没有共同故意。


【事例】绑架罪行为的终了为绑架行为结束、人质控制状态消失,甲为了勒赎而扣押丙,乙中途加入帮助甲勒赎。乙在是绑架行为终了之前(人质仍被控制)加入,二人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4.无共同故意的间接正犯。间接正犯通常表述为支配、操纵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现犯罪的人。(1)在间接正犯情形中,当双方无共同故意(如正犯只有支配他人利用他人的意图,而无共同实施的故意)时,不成立共同犯罪。【事例】甲教唆利用无认识能力的精神病人乙杀人,甲仅有支配他人的间接正犯故意,而无共同犯罪故意,甲构成间接正犯;乙在《刑法》上的意义仅被认为是工具,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是单独犯。(2)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当支配者、被支配者对于共同不法行为有共同故意时,就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事例】国家工作人员甲指使无身份者乙帮助其收受贿赂,实行者乙因为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成立受贿罪的正犯。甲利用有故意的工具乙(因无身份不能成立正犯),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但由于甲、乙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乙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二人可成立共同犯罪。


【事例2】甲、乙共谋抢劫丙,甲叮嘱乙不要杀人,结果乙仍将丙杀死取财。由于杀人行为是抢劫的手段行为,丙死亡的结果仍系共同抢劫行为导致,二人均应对此结果承担客观责任。只不过主观上,乙对死亡结果系故意,甲系过失。乙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甲


【事例】乙欲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昏(致轻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甲实施了强奸罪的“片面共同实行”(现象)。


【事例】甲偷偷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放在乙的桌子上,欲图制造乙杀妻的犯意;乙发现照片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但不知照片是甲放的。甲实施了故意杀人罪的“片面教唆”(现象)。


【事例1】甲、乙共谋对丙实施伤害,乙自作主张对丙进行杀害。乙实施的杀人行为是过限行为,甲对此杀人行为不承担故意责任,不对故意杀人罪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仅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是,杀人行为是最严重的伤害行为,可重合于伤害行为,死亡结果与共同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甲仍需对共同伤害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承担客观责任,只不过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系过失。从而,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事例1】甲、乙共谋盗窃,甲盗窃5万元;乙盗窃10万元后,又对事主丙女实施了强奸。则强奸与共同盗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甲当然不负责任。
(2)主观过限。危害结果虽是过限行为造成,但如过限行为与共同行为重合于共同行为,危害结果与共同行为有因果关系,客观上能归因于共同行为,则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危害结果也应承担客观上的责任(客观上有责),只不过主观上不承担共同故意责任,但有可能承担过失责任(理论上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承继的共同犯罪,即前行为人在实行部分犯罪行为之后,在犯罪行为尚未终了(完全结束)之前,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故意,中途加入该犯罪,与前行为人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事例】甲以抢劫故意对丙实施暴力致丙重伤昏迷,乙经过时拿电筒为甲照明帮助甲取财,丙后伤重不治身亡。乙即是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3.彼此无意思联络的先后故意犯罪。【事例】甲伤害丙致丙重伤昏迷,乙在一旁观看,等甲走后乙拿走丙身边的皮包。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盗窃罪。
4.无共同故意的间接正犯。间接正犯通常表述为支配、操纵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现犯罪的人。(1)在间接正犯情形中,当双方无共同故意(如正犯只有支配他人利用他人的意图,而无共同实施的故意)时,不成立共同犯罪。【事例】甲教唆利用无认识能力的精神病人乙杀人,甲仅有支配他人的间接正犯故意,而无共同犯罪故意,甲构成间接正犯;乙在《刑法》上的意义仅被认为是工具,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是单独犯。(2)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当支配者、被支配者对于共同不法行为有共同故意时,就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事例】国家工作人员甲指使无身份者乙帮助其收受贿赂,实行者乙因为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成立受贿罪的正犯。甲利用有故意的工具乙(因无身份不能成立正犯),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但由于甲、乙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乙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二人可成立共同犯罪。


2.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中途加入该犯罪,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如果后行为人另有别的故意,则只能在故意范围内与前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事例】甲绑架被害人后,没有参与绑架的乙中途加入,以杀人故意而非勒赎故意,与甲共同杀害被害人。甲构成绑架罪,属于绑架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二人不在绑架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是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法律后果。共同犯罪:前后行为人只在“后半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罪名认定,如是复行为犯,明知而加入,整体认定)。责任:后行为人只对加入之后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


【事例】甲明知乙将要入户抢劫A的财物,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提前将A殴打致昏造成重伤;而丙基于帮助抢劫的故意,暗中帮助乙放风。乙进入A家后发现A昏迷,便窃取了财物。【分析】(1)对于乙而言:因无共同故意,不与甲成立共同犯罪,盗窃行为 + 单独盗窃故意 = 盗窃罪的单独正犯;对甲造成的重伤结果不负责。(2)对于甲而言: 1、 按观点一,认为片面共同正犯故意不能成立共同正犯故意,但可成立片面帮助故意。则甲:重伤行为 + 伤害故意 = 故意伤害罪(重伤)的单独正犯;客观上帮助盗窃行为(从属于正犯乙) ^+ 主观上抢劫罪的片面共同实行故意( = 片面帮助故意) = 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是两罪的想象竞合。 2、 按观点二,认为片面共同正犯也可成立共同正犯。则甲:重伤行为 + 抢劫罪的片面共同实行故意 = 抢劫罪的共同正犯(致人重伤)。(3)对于丙而言:帮助盗窃行为(从属于正犯乙) ^+ 抢劫罪的片面帮忙故意 = 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

刑 法 上 8-2 事 例

【 事 例 】 甲 明 知 乙 正 在 追 杀 丙 , 由 于 其 与 丙 有 仇 , 便 暗 中 设 置 障 碍 物 将 丙 绊 倒 , 从 而 使 乙 顺 利 地 杀 害 丙 。 甲 实 施 了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 片 面 帮 助 ”( 现 象 )。


(2) 在 行 为 终 了 之 后 加 入 为 事 后 犯 ( 如 掩 饰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 犯 罪 所 得 收 益 罪 , 帮 助 毁 灭 、 伪 造 证 据 罪 , 窝 藏 、 包 庇 罪 , 洗 钱 罪 等 )。【 事 例 】 甲 窃 取 丙 的 财 物 既 遂 后 被 被 害 人 丙 追 击 , 乙 欺 骗 丙 让 丙 走 错 路 , 以 帮 助 甲 摆 脱 丙 的 追 击 。 乙 是 在 行 为 终 了 之 后 ( 财 物 已 取 得 ) 加 入 , 二 人 不 构 成 盗 窃 罪 共 同 犯 罪 , 乙 构 成 窝 藏 罪 。
2. 共 同 故 意 、 共 同 行 为 。 后 行 为 人 以 共 同 的 犯 罪 故 意 , 中 途 加 入 该 犯 罪 , 参 与 实 行 或 提 供 帮 助 。 如 果 后 行 为 人 另 有 别 的 故 意 , 则 只 能 在 故 意 范 围 内 与 前 行 为 人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事 例 】 甲 绑 架 被 害 人 后 , 没 有 参 与 绑 架 的 乙 中 途 加 入 , 以 杀 人 故 意 而 非 勒 赎 故 意 , 与 甲 共 同 杀 害 被 害 人 。 甲 构 成 绑 架 罪 , 属 于 绑 架 中 故 意 杀 害 被 绑 架 人 , 但 乙 仅 成 立 故 意 杀 人 罪 。 二 人 不 在 绑 架 罪 的 范 围 内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而 是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范 围 内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3. 法 律 后 果 。 共 同 犯 罪 : 前 后 行 为 人 只 在 “ 后 半 截 ” 的 范 围 内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但 罪 名 认 定 , 如 是 复 行 为 犯 , 明 知 而 加 入 , 整 体 认 定 )。 责 任 : 后 行 为 人 只 对 加 入 之 后 共 同 行 为 导 致 的 结 果 负 责 。


【 事 例 】 甲 女 为 给 丈 夫 乙 男 治 病 而 去 药 店 买 药 , 药 店 店 员 丙 男 见 甲 女 举 止 鬼 鬼 祟 祟 , 误 认 为 甲 女 要 谋 害 亲 夫 。 出 于 帮 助 甲 女 杀 夫 的 意 愿 , 丙 男 将 一 包 毒 药 交 给 甲 女 , 甲 女 不 知 情 是 毒 药 , 给 丈 夫 乙 男 服 用 后 致 乙 男 死 亡 。 就 丙 男 而 言 , 其 主 观 上 认 为 甲 女 系 故 意 , 认 为 自 己 的 行 为 对 甲 女 的 故 意 犯 罪 有 帮 助 , 就 应 认 为 丙 男 有 “ 共 同 故 意 ” 即 帮 助 故 意 , 成 立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帮 助 犯 ( 片 面 的 帮 助 犯 ); 尽 管 甲 女 系 属 意 外 事 件 , 不 成 立 故 意 杀 人 罪 , 也 没 有 共 同 故 意 。


【 事 例 】 绑 架 罪 行 为 的 终 了 为 绑 架 行 为 结 束 、 人 质 控 制 状 态 消 失 , 甲 为 了 勒 赎 而 扣 押 丙 , 乙 中 途 加 入 帮 助 甲 勒 赎 。 乙 在 是 绑 架 行 为 终 了 之 前 ( 人 质 仍 被 控 制 ) 加 入 , 二 人 构 成 绑 架 罪 的 共 同 犯 罪 。


4. 无 共 同 故 意 的 间 接 正 犯 。 间 接 正 犯 通 常 表 述 为 支 配 、 操 纵 他 人 作 为 犯 罪 工 具 实 现 犯 罪 的 人 。(1) 在 间 接 正 犯 情 形 中 , 当 双 方 无 共 同 故 意 ( 如 正 犯 只 有 支 配 他 人 利 用 他 人 的 意 图 , 而 无 共 同 实 施 的 故 意 ) 时 , 不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事 例 】 甲 教 唆 利 用 无 认 识 能 力 的 精 神 病 人 乙 杀 人 , 甲 仅 有 支 配 他 人 的 间 接 正 犯 故 意 , 而 无 共 同 犯 罪 故 意 , 甲 构 成 间 接 正 犯 ; 乙 在 《 刑 法 》 上 的 意 义 仅 被 认 为 是 工 具 , 甲 、 乙 不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甲 是 单 独 犯 。(2) 间 接 正 犯 是 “ 正 犯 ” 的 一 种 , 当 支 配 者 、 被 支 配 者 对 于 共 同 不 法 行 为 有 共 同 故 意 时 , 就 有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的 可 能 。【 事 例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甲 指 使 无 身 份 者 乙 帮 助 其 收 受 贿 赂 , 实 行 者 乙 因 为 没 有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份 , 不 能 成 立 受 贿 罪 的 正 犯 。 甲 利 用 有 故 意 的 工 具 乙 ( 因 无 身 份 不 能 成 立 正 犯 ), 成 立 受 贿 罪 的 间 接 正 犯 。 但 由 于 甲 、 乙 具 有 共 同 犯 罪 故 意 , 乙 成 立 受 贿 罪 的 帮 助 犯 , 二 人 可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 事 例 2】 甲 、 乙 共 谋 抢 劫 丙 , 甲 叮 嘱 乙 不 要 杀 人 , 结 果 乙 仍 将 丙 杀 死 取 财 。 由 于 杀 人 行 为 是 抢 劫 的 手 段 行 为 , 丙 死 亡 的 结 果 仍 系 共 同 抢 劫 行 为 导 致 , 二 人 均 应 对 此 结 果 承 担 客 观 责 任 。 只 不 过 主 观 上 , 乙 对 死 亡 结 果 系 故 意 , 甲 系 过 失 。 乙 构 成 抢 劫 罪 ( 故 意 ) 致 人 死 亡 , 甲


【 事 例 】 乙 欲 对 丙 实 施 强 奸 行 为 时 , 甲 在 乙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 使 用 暴 力 将 丙 打 昏 ( 致 轻 伤 ), 乙 得 以 顺 利 实 施 奸 淫 行 为 。 甲 实 施 了 强 奸 罪 的 “ 片 面 共 同 实 行 ”( 现 象 )。


【 事 例 】 甲 偷 偷 将 乙 的 妻 子 丙 与 他 人 通 奸 的 照 片 放 在 乙 的 桌 子 上 , 欲 图 制 造 乙 杀 妻 的 犯 意 ; 乙 发 现 照 片 后 立 即 产 生 杀 人 故 意 , 将 丙 杀 死 , 但 不 知 照 片 是 甲 放 的 。 甲 实 施 了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 片 面 教 唆 ”( 现 象 )。


【 事 例 1】 甲 、 乙 共 谋 对 丙 实 施 伤 害 , 乙 自 作 主 张 对 丙 进 行 杀 害 。 乙 实 施 的 杀 人 行 为 是 过 限 行 为 , 甲 对 此 杀 人 行 为 不 承 担 故 意 责 任 , 不 对 故 意 杀 人 罪 构 成 共 同 犯 罪 , 二 人 仅 在 故 意 伤 害 罪 的 范 围 内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但 是 , 杀 人 行 为 是 最 严 重 的 伤 害 行 为 , 可 重 合 于 伤 害 行 为 , 死 亡 结 果 与 共 同 伤 害 行 为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 甲 仍 需 对 共 同 伤 害 行 为 导 致 的 死 亡 结 果 承 担 客 观 责 任 , 只 不 过 主 观 上 对 死 亡 结 果 系 过 失 。 从 而 , 甲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 致 人 死 亡 ), 乙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


【 事 例 1】 甲 、 乙 共 谋 盗 窃 , 甲 盗 窃 5 万 元 ; 乙 盗 窃 10 万 元 后 , 又 对 事 主 丙 女 实 施 了 强 奸 。 则 强 奸 与 共 同 盗 窃 行 为 没 有 因 果 关 系 , 甲 当 然 不 负 责 任 。
(2) 主 观 过 限 。 危 害 结 果 虽 是 过 限 行 为 造 成 , 但 如 过 限 行 为 与 共 同 行 为 重 合 于 共 同 行 为 , 危 害 结 果 与 共 同 行 为 有 因 果 关 系 , 客 观 上 能 归 因 于 共 同 行 为 , 则 其 他 共 同 犯 罪 人 对 此 危 害 结 果 也 应 承 担 客 观 上 的 责 任 ( 客 观 上 有 责 ), 只 不 过 主 观 上 不 承 担 共 同 故 意 责 任 , 但 有 可 能 承 担 过 失 责 任 ( 理 论 上 构 成 共 同 过 失 犯 罪 )。


承 继 的 共 同 犯 罪 , 即 前 行 为 人 在 实 行 部 分 犯 罪 行 为 之 后 , 在 犯 罪 行 为 尚 未 终 了 ( 完 全 结 束 ) 之 前 , 后 行 为 人 以 共 同 犯 罪 故 意 , 中 途 加 入 该 犯 罪 , 与 前 行 为 人 共 同 参 与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的 情 况 。【 事 例 】 甲 以 抢 劫 故 意 对 丙 实 施 暴 力 致 丙 重 伤 昏 迷 , 乙 经 过 时 拿 电 筒 为 甲 照 明 帮 助 甲 取 财 , 丙 后 伤 重 不 治 身 亡 。 乙 即 是 抢 劫 罪 的 承 继 的 共 同 犯 罪 。


3. 彼 此 无 意 思 联 络 的 先 后 故 意 犯 罪 。【 事 例 】 甲 伤 害 丙 致 丙 重 伤 昏 迷 , 乙 在 一 旁 观 看 , 等 甲 走 后 乙 拿 走 丙 身 边 的 皮 包 。 甲 、 乙 不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甲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 乙 构 成 盗 窃 罪 。
4. 无 共 同 故 意 的 间 接 正 犯 。 间 接 正 犯 通 常 表 述 为 支 配 、 操 纵 他 人 作 为 犯 罪 工 具 实 现 犯 罪 的 人 。(1) 在 间 接 正 犯 情 形 中 , 当 双 方 无 共 同 故 意 ( 如 正 犯 只 有 支 配 他 人 利 用 他 人 的 意 图 , 而 无 共 同 实 施 的 故 意 ) 时 , 不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事 例 】 甲 教 唆 利 用 无 认 识 能 力 的 精 神 病 人 乙 杀 人 , 甲 仅 有 支 配 他 人 的 间 接 正 犯 故 意 , 而 无 共 同 犯 罪 故 意 , 甲 构 成 间 接 正 犯 ; 乙 在 《 刑 法 》 上 的 意 义 仅 被 认 为 是 工 具 , 甲 、 乙 不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甲 是 单 独 犯 。(2) 间 接 正 犯 是 “ 正 犯 ” 的 一 种 , 当 支 配 者 、 被 支 配 者 对 于 共 同 不 法 行 为 有 共 同 故 意 时 , 就 有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的 可 能 。【 事 例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甲 指 使 无 身 份 者 乙 帮 助 其 收 受 贿 赂 , 实 行 者 乙 因 为 没 有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份 , 不 能 成 立 受 贿 罪 的 正 犯 。 甲 利 用 有 故 意 的 工 具 乙 ( 因 无 身 份 不 能 成 立 正 犯 ), 成 立 受 贿 罪 的 间 接 正 犯 。 但 由 于 甲 、 乙 具 有 共 同 犯 罪 故 意 , 乙 成 立 受 贿 罪 的 帮 助 犯 , 二 人 可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2. 共 同 故 意 、 共 同 行 为 。 后 行 为 人 以 共 同 的 犯 罪 故 意 , 中 途 加 入 该 犯 罪 , 参 与 实 行 或 提 供 帮 助 。 如 果 后 行 为 人 另 有 别 的 故 意 , 则 只 能 在 故 意 范 围 内 与 前 行 为 人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事 例 】 甲 绑 架 被 害 人 后 , 没 有 参 与 绑 架 的 乙 中 途 加 入 , 以 杀 人 故 意 而 非 勒 赎 故 意 , 与 甲 共 同 杀 害 被 害 人 。 甲 构 成 绑 架 罪 , 属 于 绑 架 中 故 意 杀 害 被 绑 架 人 , 但 乙 仅 成 立 故 意 杀 人 罪 。 二 人 不 在 绑 架 罪 的 范 围 内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而 是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范 围 内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3. 法 律 后 果 。 共 同 犯 罪 : 前 后 行 为 人 只 在 “ 后 半 截 ” 的 范 围 内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但 罪 名 认 定 , 如 是 复 行 为 犯 , 明 知 而 加 入 , 整 体 认 定 )。 责 任 : 后 行 为 人 只 对 加 入 之 后 共 同 行 为 导 致 的 结 果 负 责 。


【 事 例 】 甲 明 知 乙 将 要 入 户 抢 劫 A 的 财 物 , 在 乙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 暗 中 提 前 将 A 殴 打 致 昏 造 成 重 伤 ; 而 丙 基 于 帮 助 抢 劫 的 故 意 , 暗 中 帮 助 乙 放 风 。 乙 进 入 A 家 后 发 现 A 昏 迷 , 便 窃 取 了 财 物 。【 分 析 】(1) 对 于 乙 而 言 : 因 无 共 同 故 意 , 不 与 甲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盗 窃 行 为 + 单 独 盗 窃 故 意 = 盗 窃 罪 的 单 独 正 犯 ; 对 甲 造 成 的 重 伤 结 果 不 负 责 。(2) 对 于 甲 而 言 : 1、 按 观 点 一 , 认 为 片 面 共 同 正 犯 故 意 不 能 成 立 共 同 正 犯 故 意 , 但 可 成 立 片 面 帮 助 故 意 。 则 甲 : 重 伤 行 为 + 伤 害 故 意 = 故 意 伤 害 罪 ( 重 伤 ) 的 单 独 正 犯 ; 客 观 上 帮 助 盗 窃 行 为 ( 从 属 于 正 犯 乙 ) ^+ 主 观 上 抢 劫 罪 的 片 面 共 同 实 行 故 意 ( = 片 面 帮 助 故 意 ) = 盗 窃 罪 的 片 面 帮 助 犯 ; 是 两 罪 的 想 象 竞 合 。 2、 按 观 点 二 , 认 为 片 面 共 同 正 犯 也 可 成 立 共 同 正 犯 。 则 甲 : 重 伤 行 为 + 抢 劫 罪 的 片 面 共 同 实 行 故 意 = 抢 劫 罪 的 共 同 正 犯 ( 致 人 重 伤 )。(3) 对 于 丙 而 言 : 帮 助 盗 窃 行 为 ( 从 属 于 正 犯 乙 ) ^+ 抢 劫 罪 的 片 面 帮 忙 故 意 = 盗 窃 罪 的 片 面 帮 助 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