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利用有故意但无身份者。【事例】国家工作人员甲指使无身份者乙帮助其收贿,甲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乙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二人可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事例2】18周岁的甲唆使7周岁的乙盗窃他人财物。由于乙没有独立认知能力,故认为甲支配了乙。甲是间接正犯,乙是犯罪工具(其行为不认为是不法行为)。甲、乙不是共同犯罪,甲是单独犯罪。


1、紧迫性地促进实行(实行者可借此即刻侵害法益),可认定为帮助行为。【事例】出租


【事例3】18周岁的甲唆使13周岁的乙盗窃他人财物的。由于乙有独立认知能力,故认为甲没有支配乙。乙是直接正犯,甲是教唆犯,甲、乙系共同犯罪。只不过,因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乙不能宣告构成盗窃罪而已。


2、不能紧迫性地促进实行(实行者不可借此即刻侵害法益),不能认定为帮助行为。【事例】甲市出租车司机A明知甲要前往机场,准备坐飞机去乙市实施杀人行为,仍然将其运往甲市机场,不成立帮助犯。


【事例1:同时犯】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均以杀人故意,同时朝丙开枪。二人系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1)甲命中丙致丙死亡,乙未命中。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2)丙被命中一弹致死,不知谁打中。则按“疑罪有利于被告人”,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事例1】甲将一支装满子弹的手枪交给乙,指示乙当场开枪杀害丙,后甲又偷偷将子弹卸掉,乙接受教唆开枪射击,乙因没有子弹而未能致丙死亡。教唆者甲不成立犯罪。


【事例2】甲将一支装满子弹的手枪交给乙,指示乙当场开枪杀害丙,后甲又偷偷将子弹卸掉,乙接受教唆。乙在开枪射击前检查枪支,发现没有子弹而装上了一发,而将丙打死。教唆者甲可成立犯罪(教唆犯)。


【事例1】18周岁的甲唆使17周岁的乙盗窃他人财物。由于乙有独立认知能力,故认为甲没有支配乙。乙是直接正犯,甲是教唆犯,甲、乙系共同犯罪。并且,两人都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都可构成盗窃罪。


【事例2】A误认为路边的皮包是别人遗忘的,而B则知道该皮包是旁边的C某的;B骗A说皮包是他人遗忘的,教唆A将C某的皮包拿走。(1)A:盗窃行为+侵占故意=侵占罪;B:侵占罪的教唆犯。(2)A:盗窃行为+无盗窃故意=不构成盗窃罪;B:盗窃行为(间接正犯行为)+盗窃故意=盗窃罪(间接正犯)。(3)B触犯两罪,法条竞合,以盗窃罪(间接正犯)一罪论处。


【事例1】甲骗乙说自己要盗窃,让乙帮助放风,事实上甲根本没有实施盗窃。则甲没有实施任何不法行为,乙不能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事例1】甲盗窃,乙提供工具。甲在入户后(实行后)自动放弃,则乙也应认为是在实行之后停顿。正犯甲成立盗窃罪的中止(实行之后的中止),乙成立盗窃罪的未遂。


【事例2】甲盗窃,乙提供工具。甲在踩点时(实行前)被抓,则乙也应认为是在实行之前停顿。甲成立盗窃罪的预备,乙也成立盗窃罪的预备。


(1) 利用无责任能力者。【事例】甲教唆精神病人杀人,教唆7岁小孩杀人,甲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实行者因患精神病、未达不法年龄等原因而缺乏独立认知能力,而受支配者的支配。


【事例1】(1)甲与乙约好抢劫,甲入户抢劫,乙放风。但是,甲根本没有实施抢劫,而是实行了盗窃(实行)。正犯甲客观上实施的是盗窃行为,其罪名是:盗窃行为+盗窃故意=盗窃罪;帮助犯乙的罪名是:客观帮助盗窃行为+主观帮助抢劫故意=盗窃罪(帮助犯)。(2)甲、乙相约盗窃,甲入户抢劫,乙放风。甲入户后实行了抢劫(实行),对此乙不知情。正犯甲实施的是抢劫行为,其罪名是:抢劫行为+抢劫故意=抢劫罪;帮助犯乙的罪名是:帮助抢劫行为+帮助盗窃故意=盗窃罪(帮助犯)。


【事例2】13周岁的甲盗窃,让18周岁的乙帮助放风,甲实施了盗窃行为。则甲实施了不法行为,只是没有责任,系直接正犯,乙可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1、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事例】甲欺骗民众乙,故意利用民众扭送犯罪分子的权利,对无辜的丙实施扣押,甲是非法拘禁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事例】医生甲欺骗疏忽的护士乙,利用乙给病患丙注射毒药,乙是医疗事故罪,甲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事例2:共同正犯】甲、乙共谋杀丙,同时朝丙开枪。二人系共同正犯。(1)甲命中丙致丙死亡,乙未命中。(2)丙被命中一弹致死,不知谁打中。则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事例4】13周岁的乙决意盗窃,20周岁的甲为其提供盗窃用的工具。乙是直接正犯,甲是帮助犯,甲、乙系共同犯罪。只不过,因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宣告构成盗窃罪而已。


4、利用他人犯它罪的故意。【事例】甲欺骗乙让乙携带淫秽物品入境走私淫秽物品,实际偷偷将淫秽物品替换为毒品。甲构成走私毒品罪的间接正犯(同时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教唆犯)。


1、利用有故意但无目的者。【事例】甲想开设淫秽网站,收取注册费牟利。却欺骗A说要开设免费淫秽网站,让A帮助自己搭建服务器、管理网站、增删图片和录像然后甲偷偷收钱。则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二人在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4)直接正犯之后的间接正犯(正犯之后的正犯)。【事例1】甲欲杀A某而设置的陷阱,乙知情后将自己的仇人B某骗至陷阱处,利用甲设置的陷阱杀死了B某。实行者甲没有共同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直接正犯(单独犯);而乙支配利用甲的行为,客观上有支配行为,主观上有支配故意而无共同犯罪故意,乙也不成立共同犯罪,而是间接正犯。这样的情形,称为直接正犯之后的间接正犯(“正犯之后的正犯”)。实际上是支配者利用有故意但没有共同故意的实行者的情形,因为没有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有支配故意,故成立间接正犯。【事例2】甲用刀顶着乙,强逼乙将丙杀害,乙为了保命迫不得已杀丙。因乙系避险过当,在不法层面上仍为故意杀人罪的直接正犯(在责任层面上欠缺期待可能性);而甲利用无选择自由的工具,系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3、利用被害人的自害行为。【事例】邪教头目欺骗成员自焚,邪教头目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帮助行为要求对正犯行为(通常是对实行行为)具有实质的促进作用,而不是对日常生活的帮助。【事例】甲正在杀人,因口干舌燥,乙递给甲一瓶饮料。由于乙的行为是帮助甲解渴而不是帮助其杀人,故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如果乙帮助甲购买杀人用的工具,则可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3)“中立帮助行为”的定性: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何种条件下可成立帮助行为?
1、紧迫性地促进实行(实行者可借此即刻侵害法益),可认定为帮助行为。【事例】出租

刑 法 上 8-3 事 例

2、 利 用 有 故 意 但 无 身 份 者 。【 事 例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甲 指 使 无 身 份 者 乙 帮 助 其 收 贿 , 甲 成 立 受 贿 罪 的 间 接 正 犯 , 乙 成 立 受 贿 罪 的 帮 助 犯 , 二 人 可 成 立 受 贿 罪 的 共 同 犯 罪 。


【 事 例 2】18 周 岁 的 甲 唆 使 7 周 岁 的 乙 盗 窃 他 人 财 物 。 由 于 乙 没 有 独 立 认 知 能 力 , 故 认 为 甲 支 配 了 乙 。 甲 是 间 接 正 犯 , 乙 是 犯 罪 工 具 ( 其 行 为 不 认 为 是 不 法 行 为 )。 甲 、 乙 不 是 共 同 犯 罪 , 甲 是 单 独 犯 罪 。


1、 紧 迫 性 地 促 进 实 行 ( 实 行 者 可 借 此 即 刻 侵 害 法 益 ), 可 认 定 为 帮 助 行 为 。【 事 例 】 出 租


【 事 例 3】18 周 岁 的 甲 唆 使 13 周 岁 的 乙 盗 窃 他 人 财 物 的 。 由 于 乙 有 独 立 认 知 能 力 , 故 认 为 甲 没 有 支 配 乙 。 乙 是 直 接 正 犯 , 甲 是 教 唆 犯 , 甲 、 乙 系 共 同 犯 罪 。 只 不 过 , 因 乙 没 有 达 到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不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乙 不 能 宣 告 构 成 盗 窃 罪 而 已 。


2、 不 能 紧 迫 性 地 促 进 实 行 ( 实 行 者 不 可 借 此 即 刻 侵 害 法 益 ), 不 能 认 定 为 帮 助 行 为 。【 事 例 】 甲 市 出 租 车 司 机 A 明 知 甲 要 前 往 机 场 , 准 备 坐 飞 机 去 乙 市 实 施 杀 人 行 为 , 仍 然 将 其 运 往 甲 市 机 场 , 不 成 立 帮 助 犯 。


【 事 例 1: 同 时 犯 】 甲 、 乙 没 有 意 思 联 络 , 均 以 杀 人 故 意 , 同 时 朝 丙 开 枪 。 二 人 系 同 时 犯 , 不 是 共 同 犯 罪 。(1) 甲 命 中 丙 致 丙 死 亡 , 乙 未 命 中 。 则 甲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 , 乙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 。(2) 丙 被 命 中 一 弹 致 死 , 不 知 谁 打 中 。 则 按 “ 疑 罪 有 利 于 被 告 人 ”, 甲 、 乙 均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 。


【 事 例 1】 甲 将 一 支 装 满 子 弹 的 手 枪 交 给 乙 , 指 示 乙 当 场 开 枪 杀 害 丙 , 后 甲 又 偷 偷 将 子 弹 卸 掉 , 乙 接 受 教 唆 开 枪 射 击 , 乙 因 没 有 子 弹 而 未 能 致 丙 死 亡 。 教 唆 者 甲 不 成 立 犯 罪 。


【 事 例 2】 甲 将 一 支 装 满 子 弹 的 手 枪 交 给 乙 , 指 示 乙 当 场 开 枪 杀 害 丙 , 后 甲 又 偷 偷 将 子 弹 卸 掉 , 乙 接 受 教 唆 。 乙 在 开 枪 射 击 前 检 查 枪 支 , 发 现 没 有 子 弹 而 装 上 了 一 发 , 而 将 丙 打 死 。 教 唆 者 甲 可 成 立 犯 罪 ( 教 唆 犯 )。


【 事 例 1】18 周 岁 的 甲 唆 使 17 周 岁 的 乙 盗 窃 他 人 财 物 。 由 于 乙 有 独 立 认 知 能 力 , 故 认 为 甲 没 有 支 配 乙 。 乙 是 直 接 正 犯 , 甲 是 教 唆 犯 , 甲 、 乙 系 共 同 犯 罪 。 并 且 , 两 人 都 达 到 了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 都 可 构 成 盗 窃 罪 。


【 事 例 2】A 误 认 为 路 边 的 皮 包 是 别 人 遗 忘 的 , 而 B 则 知 道 该 皮 包 是 旁 边 的 C 某 的 ;B 骗 A 说 皮 包 是 他 人 遗 忘 的 , 教 唆 A 将 C 某 的 皮 包 拿 走 。(1)A: 盗 窃 行 为 + 侵 占 故 意 = 侵 占 罪 ;B: 侵 占 罪 的 教 唆 犯 。(2)A: 盗 窃 行 为 + 无 盗 窃 故 意 = 不 构 成 盗 窃 罪 ;B: 盗 窃 行 为 ( 间 接 正 犯 行 为 )+ 盗 窃 故 意 = 盗 窃 罪 ( 间 接 正 犯 )。(3)B 触 犯 两 罪 , 法 条 竞 合 , 以 盗 窃 罪 ( 间 接 正 犯 ) 一 罪 论 处 。


【 事 例 1】 甲 骗 乙 说 自 己 要 盗 窃 , 让 乙 帮 助 放 风 , 事 实 上 甲 根 本 没 有 实 施 盗 窃 。 则 甲 没 有 实 施 任 何 不 法 行 为 , 乙 不 能 成 立 盗 窃 罪 的 帮 助 犯 。


【 事 例 1】 甲 盗 窃 , 乙 提 供 工 具 。 甲 在 入 户 后 ( 实 行 后 ) 自 动 放 弃 , 则 乙 也 应 认 为 是 在 实 行 之 后 停 顿 。 正 犯 甲 成 立 盗 窃 罪 的 中 止 ( 实 行 之 后 的 中 止 ), 乙 成 立 盗 窃 罪 的 未 遂 。


【 事 例 2】 甲 盗 窃 , 乙 提 供 工 具 。 甲 在 踩 点 时 ( 实 行 前 ) 被 抓 , 则 乙 也 应 认 为 是 在 实 行 之 前 停 顿 。 甲 成 立 盗 窃 罪 的 预 备 , 乙 也 成 立 盗 窃 罪 的 预 备 。


(1) 利 用 无 责 任 能 力 者 。【 事 例 】 甲 教 唆 精 神 病 人 杀 人 , 教 唆 7 岁 小 孩 杀 人 , 甲 是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间 接 正 犯 。 实 行 者 因 患 精 神 病 、 未 达 不 法 年 龄 等 原 因 而 缺 乏 独 立 认 知 能 力 , 而 受 支 配 者 的 支 配 。


【 事 例 1】(1) 甲 与 乙 约 好 抢 劫 , 甲 入 户 抢 劫 , 乙 放 风 。 但 是 , 甲 根 本 没 有 实 施 抢 劫 , 而 是 实 行 了 盗 窃 ( 实 行 )。 正 犯 甲 客 观 上 实 施 的 是 盗 窃 行 为 , 其 罪 名 是 : 盗 窃 行 为 + 盗 窃 故 意 = 盗 窃 罪 ; 帮 助 犯 乙 的 罪 名 是 : 客 观 帮 助 盗 窃 行 为 + 主 观 帮 助 抢 劫 故 意 = 盗 窃 罪 ( 帮 助 犯 )。(2) 甲 、 乙 相 约 盗 窃 , 甲 入 户 抢 劫 , 乙 放 风 。 甲 入 户 后 实 行 了 抢 劫 ( 实 行 ), 对 此 乙 不 知 情 。 正 犯 甲 实 施 的 是 抢 劫 行 为 , 其 罪 名 是 : 抢 劫 行 为 + 抢 劫 故 意 = 抢 劫 罪 ; 帮 助 犯 乙 的 罪 名 是 : 帮 助 抢 劫 行 为 + 帮 助 盗 窃 故 意 = 盗 窃 罪 ( 帮 助 犯 )。


【 事 例 2】13 周 岁 的 甲 盗 窃 , 让 18 周 岁 的 乙 帮 助 放 风 , 甲 实 施 了 盗 窃 行 为 。 则 甲 实 施 了 不 法 行 为 , 只 是 没 有 责 任 , 系 直 接 正 犯 , 乙 可 成 立 盗 窃 罪 的 帮 助 犯 。


1、 利 用 他 人 的 合 法 行 为 。【 事 例 】 甲 欺 骗 民 众 乙 , 故 意 利 用 民 众 扭 送 犯 罪 分 子 的 权 利 , 对 无 辜 的 丙 实 施 扣 押 , 甲 是 非 法 拘 禁 罪 的 间 接 正 犯 。


2、 利 用 他 人 的 过 失 行 为 。【 事 例 】 医 生 甲 欺 骗 疏 忽 的 护 士 乙 , 利 用 乙 给 病 患 丙 注 射 毒 药 , 乙 是 医 疗 事 故 罪 , 甲 是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间 接 正 犯 。


【 事 例 2: 共 同 正 犯 】 甲 、 乙 共 谋 杀 丙 , 同 时 朝 丙 开 枪 。 二 人 系 共 同 正 犯 。(1) 甲 命 中 丙 致 丙 死 亡 , 乙 未 命 中 。(2) 丙 被 命 中 一 弹 致 死 , 不 知 谁 打 中 。 则 甲 、 乙 均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 。


【 事 例 4】13 周 岁 的 乙 决 意 盗 窃 ,20 周 岁 的 甲 为 其 提 供 盗 窃 用 的 工 具 。 乙 是 直 接 正 犯 , 甲 是 帮 助 犯 , 甲 、 乙 系 共 同 犯 罪 。 只 不 过 , 因 乙 没 有 达 到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不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不 能 宣 告 构 成 盗 窃 罪 而 已 。


4、 利 用 他 人 犯 它 罪 的 故 意 。【 事 例 】 甲 欺 骗 乙 让 乙 携 带 淫 秽 物 品 入 境 走 私 淫 秽 物 品 , 实 际 偷 偷 将 淫 秽 物 品 替 换 为 毒 品 。 甲 构 成 走 私 毒 品 罪 的 间 接 正 犯 ( 同 时 触 犯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 物 品 罪 的 教 唆 犯 )。


1、 利 用 有 故 意 但 无 目 的 者 。【 事 例 】 甲 想 开 设 淫 秽 网 站 , 收 取 注 册 费 牟 利 。 却 欺 骗 A 说 要 开 设 免 费 淫 秽 网 站 , 让 A 帮 助 自 己 搭 建 服 务 器 、 管 理 网 站 、 增 删 图 片 和 录 像 然 后 甲 偷 偷 收 钱 。 则 甲 构 成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牟 利 罪 的 间 接 正 犯 , 乙 构 成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罪 , 二 人 在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罪 的 范 围 内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4) 直 接 正 犯 之 后 的 间 接 正 犯 ( 正 犯 之 后 的 正 犯 )。【 事 例 1】 甲 欲 杀 A 某 而 设 置 的 陷 阱 , 乙 知 情 后 将 自 己 的 仇 人 B 某 骗 至 陷 阱 处 , 利 用 甲 设 置 的 陷 阱 杀 死 了 B 某 。 实 行 者 甲 没 有 共 同 故 意 ,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直 接 正 犯 ( 单 独 犯 ); 而 乙 支 配 利 用 甲 的 行 为 , 客 观 上 有 支 配 行 为 , 主 观 上 有 支 配 故 意 而 无 共 同 犯 罪 故 意 , 乙 也 不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而 是 间 接 正 犯 。 这 样 的 情 形 , 称 为 直 接 正 犯 之 后 的 间 接 正 犯 (“ 正 犯 之 后 的 正 犯 ”)。 实 际 上 是 支 配 者 利 用 有 故 意 但 没 有 共 同 故 意 的 实 行 者 的 情 形 , 因 为 没 有 共 同 故 意 , 不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因 为 有 支 配 故 意 , 故 成 立 间 接 正 犯 。【 事 例 2】 甲 用 刀 顶 着 乙 , 强 逼 乙 将 丙 杀 害 , 乙 为 了 保 命 迫 不 得 已 杀 丙 。 因 乙 系 避 险 过 当 , 在 不 法 层 面 上 仍 为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直 接 正 犯 ( 在 责 任 层 面 上 欠 缺 期 待 可 能 性 ); 而 甲 利 用 无 选 择 自 由 的 工 具 , 系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间 接 正 犯 。


3、 利 用 被 害 人 的 自 害 行 为 。【 事 例 】 邪 教 头 目 欺 骗 成 员 自 焚 , 邪 教 头 目 是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间 接 正 犯 。


(2) 帮 助 行 为 要 求 对 正 犯 行 为 ( 通 常 是 对 实 行 行 为 ) 具 有 实 质 的 促 进 作 用 , 而 不 是 对 日 常 生 活 的 帮 助 。【 事 例 】 甲 正 在 杀 人 , 因 口 干 舌 燥 , 乙 递 给 甲 一 瓶 饮 料 。 由 于 乙 的 行 为 是 帮 助 甲 解 渴 而 不 是 帮 助 其 杀 人 , 故 而 不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帮 助 犯 。 但 如 果 乙 帮 助 甲 购 买 杀 人 用 的 工 具 , 则 可 成 立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帮 助 犯 。
(3)“ 中 立 帮 助 行 为 ” 的 定 性 : 外 表 无 害 的 “ 中 立 ” 行 为 ( 日 常 生 活 行 为 ), 何 种 条 件 下 可 成 立 帮 助 行 为 ?
1、 紧 迫 性 地 促 进 实 行 ( 实 行 者 可 借 此 即 刻 侵 害 法 益 ), 可 认 定 为 帮 助 行 为 。【 事 例 】 出 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