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利用有故意但无身份者。【事例】国家工作人员甲指使无身份者乙帮助其收贿,甲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乙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二人可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事例2】18周岁的甲唆使7周岁的乙盗窃他人财物。由于乙没有独立认知能力,故认为甲支配了乙。甲是间接正犯,乙是犯罪工具(其行为不认为是不法行为)。甲、乙不是共同犯罪,甲是单独犯罪。
1、紧迫性地促进实行(实行者可借此即刻侵害法益),可认定为帮助行为。【事例】出租
【事例3】18周岁的甲唆使13周岁的乙盗窃他人财物的。由于乙有独立认知能力,故认为甲没有支配乙。乙是直接正犯,甲是教唆犯,甲、乙系共同犯罪。只不过,因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乙不能宣告构成盗窃罪而已。
2、不能紧迫性地促进实行(实行者不可借此即刻侵害法益),不能认定为帮助行为。【事例】甲市出租车司机A明知甲要前往机场,准备坐飞机去乙市实施杀人行为,仍然将其运往甲市机场,不成立帮助犯。
【事例1:同时犯】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均以杀人故意,同时朝丙开枪。二人系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1)甲命中丙致丙死亡,乙未命中。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2)丙被命中一弹致死,不知谁打中。则按“疑罪有利于被告人”,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事例1】甲将一支装满子弹的手枪交给乙,指示乙当场开枪杀害丙,后甲又偷偷将子弹卸掉,乙接受教唆开枪射击,乙因没有子弹而未能致丙死亡。教唆者甲不成立犯罪。
【事例2】甲将一支装满子弹的手枪交给乙,指示乙当场开枪杀害丙,后甲又偷偷将子弹卸掉,乙接受教唆。乙在开枪射击前检查枪支,发现没有子弹而装上了一发,而将丙打死。教唆者甲可成立犯罪(教唆犯)。
【事例1】18周岁的甲唆使17周岁的乙盗窃他人财物。由于乙有独立认知能力,故认为甲没有支配乙。乙是直接正犯,甲是教唆犯,甲、乙系共同犯罪。并且,两人都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都可构成盗窃罪。
【事例2】A误认为路边的皮包是别人遗忘的,而B则知道该皮包是旁边的C某的;B骗A说皮包是他人遗忘的,教唆A将C某的皮包拿走。(1)A:盗窃行为+侵占故意=侵占罪;B:侵占罪的教唆犯。(2)A:盗窃行为+无盗窃故意=不构成盗窃罪;B:盗窃行为(间接正犯行为)+盗窃故意=盗窃罪(间接正犯)。(3)B触犯两罪,法条竞合,以盗窃罪(间接正犯)一罪论处。
【事例1】甲骗乙说自己要盗窃,让乙帮助放风,事实上甲根本没有实施盗窃。则甲没有实施任何不法行为,乙不能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事例1】甲盗窃,乙提供工具。甲在入户后(实行后)自动放弃,则乙也应认为是在实行之后停顿。正犯甲成立盗窃罪的中止(实行之后的中止),乙成立盗窃罪的未遂。
【事例2】甲盗窃,乙提供工具。甲在踩点时(实行前)被抓,则乙也应认为是在实行之前停顿。甲成立盗窃罪的预备,乙也成立盗窃罪的预备。
(1) 利用无责任能力者。【事例】甲教唆精神病人杀人,教唆7岁小孩杀人,甲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实行者因患精神病、未达不法年龄等原因而缺乏独立认知能力,而受支配者的支配。
【事例1】(1)甲与乙约好抢劫,甲入户抢劫,乙放风。但是,甲根本没有实施抢劫,而是实行了盗窃(实行)。正犯甲客观上实施的是盗窃行为,其罪名是:盗窃行为+盗窃故意=盗窃罪;帮助犯乙的罪名是:客观帮助盗窃行为+主观帮助抢劫故意=盗窃罪(帮助犯)。(2)甲、乙相约盗窃,甲入户抢劫,乙放风。甲入户后实行了抢劫(实行),对此乙不知情。正犯甲实施的是抢劫行为,其罪名是:抢劫行为+抢劫故意=抢劫罪;帮助犯乙的罪名是:帮助抢劫行为+帮助盗窃故意=盗窃罪(帮助犯)。
【事例2】13周岁的甲盗窃,让18周岁的乙帮助放风,甲实施了盗窃行为。则甲实施了不法行为,只是没有责任,系直接正犯,乙可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1、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事例】甲欺骗民众乙,故意利用民众扭送犯罪分子的权利,对无辜的丙实施扣押,甲是非法拘禁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事例】医生甲欺骗疏忽的护士乙,利用乙给病患丙注射毒药,乙是医疗事故罪,甲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事例2:共同正犯】甲、乙共谋杀丙,同时朝丙开枪。二人系共同正犯。(1)甲命中丙致丙死亡,乙未命中。(2)丙被命中一弹致死,不知谁打中。则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事例4】13周岁的乙决意盗窃,20周岁的甲为其提供盗窃用的工具。乙是直接正犯,甲是帮助犯,甲、乙系共同犯罪。只不过,因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宣告构成盗窃罪而已。
4、利用他人犯它罪的故意。【事例】甲欺骗乙让乙携带淫秽物品入境走私淫秽物品,实际偷偷将淫秽物品替换为毒品。甲构成走私毒品罪的间接正犯(同时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教唆犯)。
1、利用有故意但无目的者。【事例】甲想开设淫秽网站,收取注册费牟利。却欺骗A说要开设免费淫秽网站,让A帮助自己搭建服务器、管理网站、增删图片和录像然后甲偷偷收钱。则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二人在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4)直接正犯之后的间接正犯(正犯之后的正犯)。【事例1】甲欲杀A某而设置的陷阱,乙知情后将自己的仇人B某骗至陷阱处,利用甲设置的陷阱杀死了B某。实行者甲没有共同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直接正犯(单独犯);而乙支配利用甲的行为,客观上有支配行为,主观上有支配故意而无共同犯罪故意,乙也不成立共同犯罪,而是间接正犯。这样的情形,称为直接正犯之后的间接正犯(“正犯之后的正犯”)。实际上是支配者利用有故意但没有共同故意的实行者的情形,因为没有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有支配故意,故成立间接正犯。【事例2】甲用刀顶着乙,强逼乙将丙杀害,乙为了保命迫不得已杀丙。因乙系避险过当,在不法层面上仍为故意杀人罪的直接正犯(在责任层面上欠缺期待可能性);而甲利用无选择自由的工具,系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3、利用被害人的自害行为。【事例】邪教头目欺骗成员自焚,邪教头目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帮助行为要求对正犯行为(通常是对实行行为)具有实质的促进作用,而不是对日常生活的帮助。【事例】甲正在杀人,因口干舌燥,乙递给甲一瓶饮料。由于乙的行为是帮助甲解渴而不是帮助其杀人,故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如果乙帮助甲购买杀人用的工具,则可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3)“中立帮助行为”的定性: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何种条件下可成立帮助行为?
1、紧迫性地促进实行(实行者可借此即刻侵害法益),可认定为帮助行为。【事例】出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