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甲系某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该集团成员乙某次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之下,对A某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刑法》第269条)。此外,该集团成员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之下,为报私仇还将B某杀死。则甲应对乙盗窃行为承担责任,但对丙的杀人行为不承担责任。


1.“教唆他人犯罪的”,他人要“犯罪”(即实施不法行为),教唆者才成立教唆犯。此句是对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从属性的规定。【事例】甲教唆乙杀人,乙什么也没有做,甲不能构成教唆犯。

刑 法 上 8-4 事 例

【 事 例 】 甲 系 某 盗 窃 集 团 的 首 要 分 子 。 该 集 团 成 员 乙 某 次 在 甲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之 下 , 对 A 某 实 施 盗 窃 行 为 , 为 抗 拒 抓 捕 实 施 暴 力 转 化 为 抢 劫 (《 刑 法 》 第 269 条 )。 此 外 , 该 集 团 成 员 丙 在 甲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之 下 , 为 报 私 仇 还 将 B 某 杀 死 。 则 甲 应 对 乙 盗 窃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对 丙 的 杀 人 行 为 不 承 担 责 任 。


1.“ 教 唆 他 人 犯 罪 的 ”, 他 人 要 “ 犯 罪 ”( 即 实 施 不 法 行 为 ), 教 唆 者 才 成 立 教 唆 犯 。 此 句 是 对 共 犯 ( 帮 助 犯 、 教 唆 犯 ) 从 属 性 的 规 定 。【 事 例 】 甲 教 唆 乙 杀 人 , 乙 什 么 也 没 有 做 , 甲 不 能 构 成 教 唆 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