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单位组织为了单位利益而盗电、盗水,对组织者、指使者、实施者认定为盗窃罪,系自然人犯罪(共同犯罪)。单位组织杀人的,对参与者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系自然人犯罪(共同犯罪)。
★2.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是未遂犯或者预备犯。在实行阶段停顿的是未遂犯,在预备阶段停顿的是预备犯。【事例】甲、乙共谋强奸丙,在甲、乙合力将丙打昏后,乙反悔劝说甲不要实施强奸,甲不听从,乙为制止甲的行为而将甲打死。则甲、乙是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乙是犯罪中止,甲是犯罪未遂。
1.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一部实行,全部责任。因共同正犯都实施了实行行为,且紧密结合为一个整体的实行行为,故而任何一人造成结果,各正犯均认定为既遂。【事例】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甲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乙仅导致丙身受一处轻微伤。应当认为甲、乙均对重伤、轻微伤结果负责,均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既遂。
3.部分中止不成:一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实施犯罪得逞或导致结果发生时。所有共同犯罪人均不成立中止犯,而适用“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规则,构成既遂。【事例】甲教唆乙杀丙,乙前往丙家后甲又反悔,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丙家时,乙已将丙杀死。则甲、乙都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事例1】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乙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甲独自一人按照谋划杀死丙,甲、乙都构成犯罪既遂。
【事例】甲、乙合谋盗窃,原本商量好甲入户实施盗窃,乙在外放风。在甲入户之前,乙表示退出,甲表示答应。乙走后,甲单独一人盗窃得逞。则甲、乙对乙退出之前的行为(盗窃的预备)成立共同犯罪。而乙退出后,甲、乙不再成立共同犯罪,是甲的单独犯罪。乙不对甲盗窃既遂的结果负责。
【事例2】甲欲杀丙,乙提供匕首一把,如果甲使用乙提供的匕首将丙杀死,则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甲没有使用乙提供的匕首,而是用别的方法将丙杀死,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帮助犯,系犯罪未遂。
☆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主要是单位领导成员集体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由单位意志决定。【事例】国有A公司的领导班子五名成员集体商量将应当上交给国库的公款100万元私分,如果分配给该公司大部分员工或者全体员工,则为单位犯罪,系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私分范围较小,没有分配给该公司大部分员工,则是自然人共同犯罪,为贪污罪。
【事例3】甲教唆乙用刀伤害A,结果乙出门不久,与路人B发生口角,于是乙将B打成重伤。甲不能认为是犯罪既遂。
【事例】甲、乙共同盗窃,乙提供工具(如钥匙),乙在实行前退出,甲用它法偷得汽车。如果乙明示退出、收回工具,则乙构成中止。如果乙偷偷退出并未告知甲,或者并未收回提供的工具,或者甲如果实际使用了乙提供的工具盗窃成功,则乙中止不成,仍构成既遂。
【事例:招摇撞骗案】甲在路边摊上购买了一套军官制服,伪造了一枚某部队印章、一幅军车车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租车合同从租车公司租来一部奥迪车(价值60万)。谎称自己是某部队大校,到处招摇撞骗。先后5次以谈恋爱、解决参军为名骗取5名女青年与之发生性关系,接受他人请吃喝。三次以帮人进军校为名骗取3人钱财20万元。案发之后,甲将奥迪车推入水库毁坏。
【事例:法院受贿案】A公司在某地有一件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久拖不决,A公司总经理乙某找到该法院执行庭庭长甲某,许诺如果法院帮助A公司执行此案,A公司就出100万元“感谢费”给执行庭。执行庭庭长甲某和其他法官商量后同意,遂帮A公司强制执行了该案,为其追回1千万元。乙某给执行庭100万元,执行庭分发给该庭法官作为“特殊津贴”,乙某还另外给甲某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