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白朝栋挪用公款、孙月娟职务侵占案[1]】白朝栋于1999年4月至2000年5月,在担任北京邮电大学培训中心学七楼管理员期间,受学校委托负责收取学员住宿费、培训费,除其自己收取以外,还委托服务员孙月娟等人代为收取。服务员将收取的现金和开出的发票交回后,白朝栋向服务员出具收款白条,然后将现金和发票交财务处报账。至2000年5月,经对开出的发票和收取的现金进行核对,共短款165760元,其中,白朝栋私自截留住宿费、培训费共计人民币143785元,拒不上交财务部门。1998年11月至1999年11月间,被告人孙月娟受白朝栋委托,在代收学员培训费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公款人民币21975元,用于个人挥霍,并不辞而别,离开单位,将上述公款据为己有。

刑 法 下 8-1 事 例

【《 中 国 审 判 案 例 要 览 (2002 年 刑 事 审 判 案 例 卷 )》: 白 朝 栋 挪 用 公 款 、 孙 月 娟 职 务 侵 占 案 [1]】 白 朝 栋 于 1999 年 4 月 至 2000 年 5 月 , 在 担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培 训 中 心 学 七 楼 管 理 员 期 间 , 受 学 校 委 托 负 责 收 取 学 员 住 宿 费 、 培 训 费 , 除 其 自 己 收 取 以 外 , 还 委 托 服 务 员 孙 月 娟 等 人 代 为 收 取 。 服 务 员 将 收 取 的 现 金 和 开 出 的 发 票 交 回 后 , 白 朝 栋 向 服 务 员 出 具 收 款 白 条 , 然 后 将 现 金 和 发 票 交 财 务 处 报 账 。 至 2000 年 5 月 , 经 对 开 出 的 发 票 和 收 取 的 现 金 进 行 核 对 , 共 短 款 165760 元 , 其 中 , 白 朝 栋 私 自 截 留 住 宿 费 、 培 训 费 共 计 人 民 币 143785 元 , 拒 不 上 交 财 务 部 门 。1998 年 11 月 至 1999 年 11 月 间 , 被 告 人 孙 月 娟 受 白 朝 栋 委 托 , 在 代 收 学 员 培 训 费 的 过 程 中 ,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 私 自 截 留 公 款 人 民 币 21975 元 , 用 于 个 人 挥 霍 , 并 不 辞 而 别 , 离 开 单 位 , 将 上 述 公 款 据 为 己 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