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量刑情节(累犯、自首、坦白、立功)
- 1.立功表现有六种:(1)协助抓捕犯罪人,可以协抓同案犯;(2)其他五种揭发破案(揭发他人犯罪、提供破案线索)、阻止犯罪(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技术革新、抗灾排除、好表现(利国利民突出表现),这五种须与本人犯罪无关联。立功要有实际作用。
- ★2.协助抓捕同案犯:约见(约至指定地点)、辨认(当场指认辨认)、带抓、提供地址(提供犯罪后知悉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联络方式、地址)。
- 3.立功与自首、坦白的区分:
- > (1)交待本人犯罪(包括共同犯罪)范围内的事实、信息,属自首、坦白;
- >
- > (2)交待本人犯罪以外的事实、信息属立功;(3)揭发同案犯及共同犯罪事实属自首、坦白;协助抓捕同案犯属立功。
- 4.不属立功:(1)非法手段;(2)原查办犯罪职责获取线索;(3)亲友代为立功。
- 5.重大立功:被揭发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或省级以上重大影响。

第二节 量刑情节(累犯、自首、坦白、立功)

1.立功表现有六种:(1)协助抓捕犯罪人,可以协抓同案犯;(2)其他五种揭发破案(揭发他人犯罪、提供破案线索)、阻止犯罪(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技术革新、抗灾排除、好表现(利国利民突出表现),这五种须与本人犯罪无关联。立功要有实际作用。

★2.协助抓捕同案犯:约见(约至指定地点)、辨认(当场指认辨认)、带抓、提供地址(提供犯罪后知悉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联络方式、地址)。

3.立功与自首、坦白的区分:

(1)交待本人犯罪(包括共同犯罪)范围内的事实、信息,属自首、坦白;

(2)交待本人犯罪以外的事实、信息属立功;(3)揭发同案犯及共同犯罪事实属自首、坦白;协助抓捕同案犯属立功。

4.不属立功:(1)非法手段;(2)原查办犯罪职责获取线索;(3)亲友代为立功。

5.重大立功:被揭发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或省级以上重大影响。

刑 法 上 12-2 考 点 : 量 刑 情 节 ( 累 犯 、 自 首 、 坦 白 、 立 功 )_3

第 二 节 量 刑 情 节 ( 累 犯 、 自 首 、 坦 白 、 立 功 )

1. 立 功 表 现 有 六 种 :(1) 协 助 抓 捕 犯 罪 人 , 可 以 协 抓 同 案 犯 ;(2) 其 他 五 种 揭 发 破 案 ( 揭 发 他 人 犯 罪 、 提 供 破 案 线 索 )、 阻 止 犯 罪 ( 阻 止 他 人 犯 罪 活 动 )、 技 术 革 新 、 抗 灾 排 除 、 好 表 现 ( 利 国 利 民 突 出 表 现 ), 这 五 种 须 与 本 人 犯 罪 无 关 联 。 立 功 要 有 实 际 作 用 。

★2. 协 助 抓 捕 同 案 犯 : 约 见 ( 约 至 指 定 地 点 )、 辨 认 ( 当 场 指 认 辨 认 )、 带 抓 、 提 供 地 址 ( 提 供 犯 罪 后 知 悉 的 司 法 机 关 尚 未 掌 握 的 联 络 方 式 、 地 址 )。

3. 立 功 与 自 首 、 坦 白 的 区 分 :

(1) 交 待 本 人 犯 罪 ( 包 括 共 同 犯 罪 ) 范 围 内 的 事 实 、 信 息 , 属 自 首 、 坦 白 ;

(2) 交 待 本 人 犯 罪 以 外 的 事 实 、 信 息 属 立 功 ;(3) 揭 发 同 案 犯 及 共 同 犯 罪 事 实 属 自 首 、 坦 白 ; 协 助 抓 捕 同 案 犯 属 立 功 。

4. 不 属 立 功 :(1) 非 法 手 段 ;(2) 原 查 办 犯 罪 职 责 获 取 线 索 ;(3) 亲 友 代 为 立 功 。

5. 重 大 立 功 : 被 揭 发 者 可 能 被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以 上 , 或 省 级 以 上 重 大 影 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