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赦免
- 枪是真枪(对象),人需明知(故意);同类误认,仍有故意;非法持枪,它罪吸收。
- 1.枪支:《枪支管理法》中的枪支(真枪,无需有弹药)。
- > (1)枪支、弹药:枪支分为军用枪支、民用枪支(真枪),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和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弹药指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弹药(“弹”“药”)。对于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气枪及铅弹,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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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发射金属弹丸的钢珠枪,也属枪支。自己制作土枪出售,或者将体育运动用枪改装成火药枪的,也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气枪构罪谨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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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不能发射子弹的仿真手枪等,不属于本条的枪支。
- 2.罪过形式: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对象是枪支。如果不明知对象是枪支,则不具有涉枪犯罪的故意,应按认识错误的原理处理。例如,误认为皮包中是现金而盗窃,事后发现是枪支而持有的。前行为认定为普通盗窃罪,而不是盗窃枪支罪;后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两罪并罚。
- 3.盗窃、抢夺、抢劫,非法持有、私藏行为:(1)盗窃,违反占有者的意思,(一般是秘密地)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2)抢夺,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财物。(3)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强行转移占有。(4)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持有(控制)包括直接持有,也包括间接持有,例如存放、藏匿在某处,通过他人保管等。(5)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
- 盗窃、抢夺、抢劫他人枪支时,他人占有枪支、弹药是否合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非法持有枪支时,枪支的来源没有限制,非法持有他人赠与的、自己拾得的枪支,均可构成本罪。
- 4.罪数:(1)非法制造、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后又非法持有的,系吸收犯,只认定为非法制造、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罪一罪。(2)但如果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后又出售的,或者捡到枪支非法持有一段时间后又出售的,出售行为仍可单独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
- (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第二节 赦免
枪是真枪(对象),人需明知(故意);同类误认,仍有故意;非法持枪,它罪吸收。
1.枪支:《枪支管理法》中的枪支(真枪,无需有弹药)。
(1)枪支、弹药:枪支分为军用枪支、民用枪支(真枪),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和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弹药指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弹药(“弹”“药”)。对于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气枪及铅弹,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2)发射金属弹丸的钢珠枪,也属枪支。自己制作土枪出售,或者将体育运动用枪改装成火药枪的,也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气枪构罪谨慎认定)。
(3)不能发射子弹的仿真手枪等,不属于本条的枪支。
2.罪过形式: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对象是枪支。如果不明知对象是枪支,则不具有涉枪犯罪的故意,应按认识错误的原理处理。例如,误认为皮包中是现金而盗窃,事后发现是枪支而持有的。前行为认定为普通盗窃罪,而不是盗窃枪支罪;后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两罪并罚。
3.盗窃、抢夺、抢劫,非法持有、私藏行为:(1)盗窃,违反占有者的意思,(一般是秘密地)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2)抢夺,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财物。(3)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强行转移占有。(4)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持有(控制)包括直接持有,也包括间接持有,例如存放、藏匿在某处,通过他人保管等。(5)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
盗窃、抢夺、抢劫他人枪支时,他人占有枪支、弹药是否合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非法持有枪支时,枪支的来源没有限制,非法持有他人赠与的、自己拾得的枪支,均可构成本罪。
4.罪数:(1)非法制造、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后又非法持有的,系吸收犯,只认定为非法制造、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罪一罪。(2)但如果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后又出售的,或者捡到枪支非法持有一段时间后又出售的,出售行为仍可单独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
(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