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赦免
- 合法配枪人员,方可出租、出借;出借包括质押、赠与。公务用枪人员,才能丢失不报。
-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2.特殊主体(身份犯):
-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有两种主体(均为合法持枪人员)、两种构成: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造成严重后果(实为严重情节)。没有该主体身份的人不能认定为本罪,例如,非法持有枪支的人将枪支出租、出借给他人的,对双方均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 (2)丢失枪支不报罪只有一种主体、一种行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实为严重情节)。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不构成本罪。
- 3.出租,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出借,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 (1)非法将公务用枪赠与他人的,可以评价为永久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
- (2)非法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的,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
- (3)将公务用枪非法卖出的,永久性地有偿转让给他人,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
- (4)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而出租、出借枪支给他人的,成立本罪与相应的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 4.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纯正的不作为犯。不及时报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丢失枪支后根本不报告;二是丢失枪支后拖延一段时间才报告。
- 5.结果(实为严重情节):(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无需结果;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需结果。(2)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需结果。“严重后果”一般表现为枪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后,不法分子利用枪支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 6.罪过形式:故意,指对行为具有故意,只要求行为人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具有故意即可。由于这些犯罪中的结果实为严重情节,即“罪量要素”,故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枪支被不法分子利用的“严重后果”有故意。第二节 赦免
合法配枪人员,方可出租、出借;出借包括质押、赠与。公务用枪人员,才能丢失不报。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特殊主体(身份犯):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有两种主体(均为合法持枪人员)、两种构成: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造成严重后果(实为严重情节)。没有该主体身份的人不能认定为本罪,例如,非法持有枪支的人将枪支出租、出借给他人的,对双方均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2)丢失枪支不报罪只有一种主体、一种行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实为严重情节)。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不构成本罪。
3.出租,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出借,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1)非法将公务用枪赠与他人的,可以评价为永久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
(2)非法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的,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
(3)将公务用枪非法卖出的,永久性地有偿转让给他人,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
(4)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而出租、出借枪支给他人的,成立本罪与相应的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纯正的不作为犯。不及时报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丢失枪支后根本不报告;二是丢失枪支后拖延一段时间才报告。
5.结果(实为严重情节):(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无需结果;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需结果。(2)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需结果。“严重后果”一般表现为枪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后,不法分子利用枪支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6.罪过形式:故意,指对行为具有故意,只要求行为人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具有故意即可。由于这些犯罪中的结果实为严重情节,即“罪量要素”,故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枪支被不法分子利用的“严重后果”有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