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危害行为
- ★1.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 > (1)形式义务分四种:法律法规、职务业务、法律行为、先前行为。
- > (2)实质义务分三类:监督义务(谁监管风险,谁救助风险)、保护义务(谁是被害人保护人,谁负有保护责任)、特定领域的报告救助义务(谁支配领域,谁报告风险)。
- ★2.先前行为与风险创设、提高,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重要条件),才产生救助义务。
- 3.先前作为行为 + 后续的不救助行为 = 能否 “独立成立不作为行为(不作为犯)”?一看因果关系,二看能否合并评价。
- > (1)先看结果可否归因于不救助(因果关系);
- > (2)再看二行为性质是否相同、是否持续行为、结果是否包容。
- > (3)先前行为是防卫、避险行为的,先看合并评价行为导致的结果,再考虑是否过当。

第一节 危害行为

★1.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1)形式义务分四种:法律法规、职务业务、法律行为、先前行为。 (2)实质义务分三类:监督义务(谁监管风险,谁救助风险)、保护义务(谁是被害人保护人,谁负有保护责任)、特定领域的报告救助义务(谁支配领域,谁报告风险)。

★2.先前行为与风险创设、提高,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重要条件),才产生救助义务。

3.先前作为行为 + 后续的不救助行为 = 能否 “独立成立不作为行为(不作为犯)”?一看因果关系,二看能否合并评价。

(1)先看结果可否归因于不救助(因果关系); (2)再看二行为性质是否相同、是否持续行为、结果是否包容。 (3)先前行为是防卫、避险行为的,先看合并评价行为导致的结果,再考虑是否过当。

刑 法 上 4-1 考 点 : 危 害 行 为

第 一 节 危 害 行 为

★1. 不 作 为 犯 的 义 务 来 源 。

(1) 形 式 义 务 分 四 种 : 法 律 法 规 、 职 务 业 务 、 法 律 行 为 、 先 前 行 为 。 (2) 实 质 义 务 分 三 类 : 监 督 义 务 ( 谁 监 管 风 险 , 谁 救 助 风 险 )、 保 护 义 务 ( 谁 是 被 害 人 保 护 人 , 谁 负 有 保 护 责 任 )、 特 定 领 域 的 报 告 救 助 义 务 ( 谁 支 配 领 域 , 谁 报 告 风 险 )。

★2. 先 前 行 为 与 风 险 创 设 、 提 高 , 具 有 刑 法 上 的 因 果 关 系 ( 最 重 要 条 件 ), 才 产 生 救 助 义 务 。

3. 先 前 作 为 行 为 + 后 续 的 不 救 助 行 为 = 能 否 “ 独 立 成 立 不 作 为 行 为 ( 不 作 为 犯 )”? 一 看 因 果 关 系 , 二 看 能 否 合 并 评 价 。

(1) 先 看 结 果 可 否 归 因 于 不 救 助 ( 因 果 关 系 ); (2) 再 看 二 行 为 性 质 是 否 相 同 、 是 否 持 续 行 为 、 结 果 是 否 包 容 。 (3) 先 前 行 为 是 防 卫 、 避 险 行 为 的 , 先 看 合 并 评 价 行 为 导 致 的 结 果 , 再 考 虑 是 否 过 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