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 (1)符合四个条件[未经许可、公开宣传、承诺返本付息、社会公众],是非法集资。(2)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8种推定)的部分,成立 集资诈骗。
-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 1.非法集资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 (1) 未经许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 (2)公开宣传: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 (3)承诺返本付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4)向社会公众: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还可包括: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非法集资。
- 2.责任:故意,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采用推定规则,如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或者具有上文7种情形。
- 3.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 (2)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前述非法集资行为,并且具有本节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情形之一者,就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前述非法集资行为,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4.犯罪数额:行为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只对其中部分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只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部分款项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数额以此部分计算);对剩余部分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符合四个条件[未经许可、公开宣传、承诺返本付息、社会公众],是非法集资。(2)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8种推定)的部分,成立 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非法集资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 未经许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宣传: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3)承诺返本付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还可包括: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非法集资。

2.责任:故意,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采用推定规则,如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或者具有上文7种情形。

3.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前述非法集资行为,并且具有本节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情形之一者,就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前述非法集资行为,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犯罪数额:行为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只对其中部分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只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部分款项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数额以此部分计算);对剩余部分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 法 下 3-5 考 点 : 金 融 诈 骗 罪 _5

第 五 节 金 融 诈 骗 罪

(1) 符 合 四 个 条 件 [ 未 经 许 可 、 公 开 宣 传 、 承 诺 返 本 付 息 、 社 会 公 众 ], 是 非 法 集 资 。(2) 没 有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 定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3) 对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8 种 推 定 ) 的 部 分 , 成 立 集 资 诈 骗 。

集 资 诈 骗 罪 ,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使 用 诈 骗 方 法 非 法 集 资 , 数 额 较 大 的 行 为 。

1. 非 法 集 资 行 为 : 违 反 国 家 金 融 管 理 法 律 规 定 , 向 社 会 公 众 ( 包 括 单 位 和 个 人 , 不 包 括 亲 友 或 者 单 位 内 部 针 对 特 定 对 象 ) 吸 收 资 金 , 并 同 时 具 备 四 个 条 件 :

(1) 未 经 许 可 : 未 经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许 可 或 者 借 用 合 法 经 营 的 形 式 吸 收 资 金 。

(2) 公 开 宣 传 : 通 过 网 络 、 媒 体 、 推 介 会 、 传 单 、 手 机 信 息 等 途 径 向 社 会 公 开 宣 传 。 包 括 以 各 种 途 径 向 社 会 公 众 传 播 吸 收 资 金 的 信 息 , 以 及 明 知 吸 收 资 金 的 信 息 向 社 会 公 众 扩 散 而 予 以 放 任 等 情 形 。

(3) 承 诺 返 本 付 息 : 承 诺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以 货 币 、 实 物 、 股 权 等 方 式 还 本 付 息 或 者 给 付 回 报 。

(4) 向 社 会 公 众 : 向 社 会 公 众 即 社 会 不 特 定 对 象 吸 收 资 金 。 还 可 包 括 : 在 向 亲 友 或 者 单 位 内 部 人 员 吸 收 资 金 的 过 程 中 , 明 知 亲 友 或 者 单 位 内 部 人 员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吸 收 资 金 而 予 以 放 任 的 ; 以 吸 收 资 金 为 目 的 , 将 社 会 人 员 吸 收 为 单 位 内 部 人 员 , 并 向 其 吸 收 资 金 的 。

未 向 社 会 公 开 宣 传 , 在 亲 友 或 者 单 位 内 部 针 对 特 定 对 象 吸 收 资 金 的 , 不 属 非 法 集 资 。

2. 责 任 : 故 意 ,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认 定 , 采 用 推 定 规 则 , 如 集 资 后 不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与 筹 集 资 金 规 模 明 显 不 成 比 例 , 致 使 集 资 款 不 能 返 还 的 ; 或 者 具 有 上 文 7 种 情 形 。

3. 集 资 诈 骗 罪 与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的 区 别 : 有 无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

(1)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 是 指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或 者 非 法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扰 乱 金 融 秩 序 的 行 为 。

(2) 如 果 行 为 人 实 施 了 前 述 非 法 集 资 行 为 , 并 且 具 有 本 节 可 认 定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情 形 之 一 者 , 就 可 认 定 为 集 资 诈 骗 罪 ; 如 果 行 为 人 实 施 了 前 述 非 法 集 资 行 为 , 但 并 不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 可 构 成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

4. 犯 罪 数 额 : 行 为 人 实 施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行 为 , 但 只 对 其 中 部 分 款 项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 则 只 对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的 部 分 款 项 认 定 为 集 资 诈 骗 罪 ( 数 额 以 此 部 分 计 算 ); 对 剩 余 部 分 可 认 定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