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 欺骗金融机构贷款行为:(1)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造成重大损失,定骗取贷款罪;具有转贷牟利目的,定高利转贷罪。(2)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金融机构”的范围:(1)在金融法、民商法层面上,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包括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企业年金)、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交易所;登记结算类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控股公司)、新兴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综合理财服务公司)。(2)但在刑法层面上,根据原《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是指获得了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认为: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
- 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虽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但没有获得金融许可证、非由银监会监管,不属刑法中的“金融机构”。
- 1.贷款诈骗行为:贷款时弄虚作假。表现方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 2.责任: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见上文7种情形。
- 3.主体: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 4.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关系: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 (1)骗取贷款罪,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注:《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2)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并且具有本节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7种情形之一者,就可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贷款行为,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 5.与高利转贷罪的关系:高利转贷罪是骗取贷款罪的特别法。
-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1、高利转贷行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套取”即为骗取的意思。2、责任要素。罪过形式是故意,要求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主观上就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在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才产生转贷牟利的目的,继而转贷牟利的,不能构成犯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欺骗金融机构贷款行为:(1)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造成重大损失,定骗取贷款罪;具有转贷牟利目的,定高利转贷罪。(2)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金融机构”的范围:(1)在金融法、民商法层面上,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包括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企业年金)、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交易所;登记结算类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控股公司)、新兴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综合理财服务公司)。(2)但在刑法层面上,根据原《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是指获得了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认为: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
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虽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但没有获得金融许可证、非由银监会监管,不属刑法中的“金融机构”。
1.贷款诈骗行为:贷款时弄虚作假。表现方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责任: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见上文7种情形。
3.主体: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关系: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1)骗取贷款罪,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注:《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并且具有本节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7种情形之一者,就可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贷款行为,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5.与高利转贷罪的关系:高利转贷罪是骗取贷款罪的特别法。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1、高利转贷行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套取”即为骗取的意思。2、责任要素。罪过形式是故意,要求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主观上就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在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才产生转贷牟利的目的,继而转贷牟利的,不能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