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 保险诈骗罪是身份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数罪并罚要注意。
- 1.主体身份:特殊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 (1)没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正犯,但可能构成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 (2)没有利用前述五种保险诈骗手段而是采用其他手段诈骗的,也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 (3)无身份者采用欺骗手段支配、利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被利用者对虚假事实不知情),利用五种保险诈骗手段实施诈骗,无身份者也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正犯,只能构成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 2.五种保险诈骗行为形式,见前述第198条规定。
- 3.非法占有目的。
- 4.着手和既遂标准。保险诈骗罪应以开始“骗人”亦即申报理赔为实行着手,以获得保险赔偿为既遂标准。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保险诈骗罪未遂。行为人取得保险赔偿金,但与诈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也不能认定为既遂。
- 5.罪数(数行为数罪)。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以骗取保险金的,如果手段行为构成它罪,则应数罪并罚。但如只是一个行为,则可能构成想象竞合。
- 6.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定性:
- (1)对保险诈骗有通谋则为共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明知保险诈骗,而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 (2)如仅知证明文件虚假,不知保险诈骗,则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负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身份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数罪并罚要注意。
1.主体身份:特殊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1)没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正犯,但可能构成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2)没有利用前述五种保险诈骗手段而是采用其他手段诈骗的,也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3)无身份者采用欺骗手段支配、利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被利用者对虚假事实不知情),利用五种保险诈骗手段实施诈骗,无身份者也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正犯,只能构成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2.五种保险诈骗行为形式,见前述第198条规定。
3.非法占有目的。
4.着手和既遂标准。保险诈骗罪应以开始“骗人”亦即申报理赔为实行着手,以获得保险赔偿为既遂标准。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保险诈骗罪未遂。行为人取得保险赔偿金,但与诈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也不能认定为既遂。
5.罪数(数行为数罪)。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以骗取保险金的,如果手段行为构成它罪,则应数罪并罚。但如只是一个行为,则可能构成想象竞合。
6.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定性:
(1)对保险诈骗有通谋则为共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明知保险诈骗,而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2)如仅知证明文件虚假,不知保险诈骗,则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负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