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节 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类犯罪
- 1.拐卖罪:
- (1)“卖”是目的,“拐”是行为;六种行为(拐[包括抢夺、抢劫、盗窃]+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都是实行。任一完成,即是既遂。
- (2)拐卖是重罪,可以包容拘禁、强奸、过失重伤致死、引诱强迫卖淫。
- 2.收买罪:
- (1)收买是轻罪,拘禁、强奸均数罪并罚。
- (2)先收买+后拐卖=定拐卖
- (3)不阻解救,拐儿童从轻,拐妇女从轻减轻;不再是不追究责任。第四节 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类犯罪
1.拐卖罪:
(1)“卖”是目的,“拐”是行为;六种行为(拐[包括抢夺、抢劫、盗窃]+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都是实行。任一完成,即是既遂。
(2)拐卖是重罪,可以包容拘禁、强奸、过失重伤致死、引诱强迫卖淫。
2.收买罪:
(1)收买是轻罪,拘禁、强奸均数罪并罚。
(2)先收买+后拐卖=定拐卖
(3)不阻解救,拐儿童从轻,拐妇女从轻减轻;不再是不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