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 三种人员需暴力,国安工作无暴力有结果也构成;毒品、边境定一罪
- 1.4种妨害公务的情形。
- (1)需暴力、胁迫方法的: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中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执行公务;妨害不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妨害外国公务员、国际
- 公务员,也不构成本罪;阻止非法的公务行为,也不构成本罪。2、人大代表。3、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时间限定为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
- 这里的暴力、胁迫,指对人身的暴力、对人身的暴力威胁,例如实施殴打、撕咬、踢打、抱摔、伤害等;如果对执法公物实施暴力损毁,例如对公务用车打砸,只有危及人员的人身安全时,才能认定为暴力、胁迫。
- (2)无需暴力、胁迫方法,但需后果: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对此种人员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则归入前述情形1、,当然也构成妨害公务罪。
- (3)阻碍行为:指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
- (4)妨害行为的对象:合法公务(依法执行职务)。如果不是公务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 2.其他重申性规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中,首要分子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使用暴力、威胁的参加者,构成妨害公务罪。
- 3.罪数。
- (1)法条竞合(特别法):以暴力、威胁手段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抗税罪。
- (2)想象竞合:妨害公务中,(故意)致人轻伤、重伤、死亡的,是想象竞合;轻伤仍定妨害公务罪(目的行为),重伤、死亡定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
- (3)结合犯(加重犯,非常态):组织或运送偷越国边境又暴力抗拒缉查(第318条第5项、第321条第2款);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又暴力抗拒缉查(第347条第2款第4项)。
- (4)数罪并罚(常态):犯走私犯罪又暴力抗拒缉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暴力抗拒缉查;危险驾驶中妨害公务;以及其他犯罪中妨害公务的,应当数罪并罚。
- (二)袭警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
- 1.行为:暴力袭击。这里的暴力,是指人身暴力,例如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进行人身攻击,以及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警察人身进行攻击的。
- 与妨害公务罪相比,本罪少了“威胁”方法。以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本罪也不需要“阻碍”执行职务,只需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即可构成。
- 2.对象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包括民警、刑警、交警、法警、协警、辅警等各种警察。不包括武警(属军人)。
- 3.加重犯: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 4.法条竞合:本罪与妨害公务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既触犯本罪又触犯妨害公务罪的,以本罪即袭警罪论处。
- 5.想象竞合:触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同时触犯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择一重处。
- 1.妨害公务罪:三种人员[国机、人大、红十字]需暴力[人身暴力、毁财也需威胁人身],国安工作无暴力有结果也构成。
- 2.毒品、边境定一罪;其他数罪并罚。
- 3.袭警罪是特别法,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加重罚。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三种人员需暴力,国安工作无暴力有结果也构成;毒品、边境定一罪
1.4种妨害公务的情形。
(1)需暴力、胁迫方法的: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中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执行公务;妨害不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妨害外国公务员、国际
公务员,也不构成本罪;阻止非法的公务行为,也不构成本罪。2、人大代表。3、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时间限定为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
这里的暴力、胁迫,指对人身的暴力、对人身的暴力威胁,例如实施殴打、撕咬、踢打、抱摔、伤害等;如果对执法公物实施暴力损毁,例如对公务用车打砸,只有危及人员的人身安全时,才能认定为暴力、胁迫。
(2)无需暴力、胁迫方法,但需后果: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对此种人员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则归入前述情形1、,当然也构成妨害公务罪。
(3)阻碍行为:指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
(4)妨害行为的对象:合法公务(依法执行职务)。如果不是公务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2.其他重申性规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中,首要分子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使用暴力、威胁的参加者,构成妨害公务罪。
3.罪数。
(1)法条竞合(特别法):以暴力、威胁手段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抗税罪。
(2)想象竞合:妨害公务中,(故意)致人轻伤、重伤、死亡的,是想象竞合;轻伤仍定妨害公务罪(目的行为),重伤、死亡定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
(3)结合犯(加重犯,非常态):组织或运送偷越国边境又暴力抗拒缉查(第318条第5项、第321条第2款);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又暴力抗拒缉查(第347条第2款第4项)。
(4)数罪并罚(常态):犯走私犯罪又暴力抗拒缉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暴力抗拒缉查;危险驾驶中妨害公务;以及其他犯罪中妨害公务的,应当数罪并罚。
(二)袭警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
1.行为:暴力袭击。这里的暴力,是指人身暴力,例如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进行人身攻击,以及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警察人身进行攻击的。
与妨害公务罪相比,本罪少了“威胁”方法。以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本罪也不需要“阻碍”执行职务,只需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即可构成。
2.对象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包括民警、刑警、交警、法警、协警、辅警等各种警察。不包括武警(属军人)。
3.加重犯: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4.法条竞合:本罪与妨害公务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既触犯本罪又触犯妨害公务罪的,以本罪即袭警罪论处。
5.想象竞合:触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同时触犯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择一重处。
1.妨害公务罪:三种人员[国机、人大、红十字]需暴力[人身暴力、毁财也需威胁人身],国安工作无暴力有结果也构成。
2.毒品、边境定一罪;其他数罪并罚。
3.袭警罪是特别法,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加重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