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侵害公共财产权的职务犯罪
- 1.两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受民事委托人员),利用职务盗、骗、侵,应当交公不交公,构成贪污罪。
- ★2.利用熟悉环境(以及劳务便利),是盗窃、诈骗、侵占;利用一般职务便利,是职务侵占;利用公务便利,是贪污。
- ★3.贪污与受贿区分:对方给予的财物应归公有,是贪污;应属请托人,给予个人换取职务行为的对价,是受贿。
- ★4.共犯与身份:不同身份人相互勾结,以主犯身份定;不能区分作用大小,定贪污罪。
- 5.终身监禁: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审判时决定,减为无期后不得减刑、假释。修九前实施,从旧兼从轻。第二节 侵害公共财产权的职务犯罪
1.两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受民事委托人员),利用职务盗、骗、侵,应当交公不交公,构成贪污罪。
★2.利用熟悉环境(以及劳务便利),是盗窃、诈骗、侵占;利用一般职务便利,是职务侵占;利用公务便利,是贪污。
★3.贪污与受贿区分:对方给予的财物应归公有,是贪污;应属请托人,给予个人换取职务行为的对价,是受贿。
★4.共犯与身份:不同身份人相互勾结,以主犯身份定;不能区分作用大小,定贪污罪。
5.终身监禁: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审判时决定,减为无期后不得减刑、假释。修九前实施,从旧兼从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