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侵害公共财产权的职务犯罪
- 1.两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受民事委托人员),利用职务盗、骗、侵,应当交公不交公,构成贪污罪。
- ★2.利用熟悉环境(以及劳务便利),是盗窃、诈骗、侵占;利用一般职务便利,是职务侵占;利用公务便利,是贪污。
- ★3.贪污与受贿区分:对方给予的财物应归公有,是贪污;应属请托人,给予个人换取职务行为的对价,是受贿。
- ★4.共犯与身份:不同身份人相互勾结,以主犯身份定;不能区分作用大小,定贪污罪。
- 5.终身监禁: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审判时决定,减为无期后不得减刑、假释。修九前实施,从旧兼从轻。

第二节 侵害公共财产权的职务犯罪

1.两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受民事委托人员),利用职务盗、骗、侵,应当交公不交公,构成贪污罪。

★2.利用熟悉环境(以及劳务便利),是盗窃、诈骗、侵占;利用一般职务便利,是职务侵占;利用公务便利,是贪污。

★3.贪污与受贿区分:对方给予的财物应归公有,是贪污;应属请托人,给予个人换取职务行为的对价,是受贿。

★4.共犯与身份:不同身份人相互勾结,以主犯身份定;不能区分作用大小,定贪污罪。

5.终身监禁: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审判时决定,减为无期后不得减刑、假释。修九前实施,从旧兼从轻。

刑 法 下 8-2 考 点 : 侵 害 公 共 财 产 权 的 职 务 犯 罪 _1

第 二 节 侵 害 公 共 财 产 权 的 职 务 犯 罪

1. 两 类 人 员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受 民 事 委 托 人 员 ), 利 用 职 务 盗 、 骗 、 侵 , 应 当 交 公 不 交 公 , 构 成 贪 污 罪 。

★2. 利 用 熟 悉 环 境 ( 以 及 劳 务 便 利 ), 是 盗 窃 、 诈 骗 、 侵 占 ; 利 用 一 般 职 务 便 利 , 是 职 务 侵 占 ; 利 用 公 务 便 利 , 是 贪 污 。

★3. 贪 污 与 受 贿 区 分 : 对 方 给 予 的 财 物 应 归 公 有 , 是 贪 污 ; 应 属 请 托 人 , 给 予 个 人 换 取 职 务 行 为 的 对 价 , 是 受 贿 。

★4. 共 犯 与 身 份 : 不 同 身 份 人 相 互 勾 结 , 以 主 犯 身 份 定 ; 不 能 区 分 作 用 大 小 , 定 贪 污 罪 。

5. 终 身 监 禁 : 犯 贪 污 罪 、 受 贿 罪 , 判 处 死 缓 , 审 判 时 决 定 , 减 为 无 期 后 不 得 减 刑 、 假 释 。 修 九 前 实 施 , 从 旧 兼 从 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