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贩赂犯罪
- ★1.索贿无需谋利,收贿需要谋利;客观承诺即可,无需实际行动,无需真想谋利。
- ★2.出卖“官位”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谋取不当利益,构成斡旋受贿。
- ★3.在职时谋利、约定(以约定时为行为时)离职后收钱,也构成受贿。
- ★4.不作为受贿。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而不退还,也成立受贿。不知特定关系人收受贿,关系人可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
- 5.贩路(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只要可折算为货币,均为贿赂。
- 6.无受贿故意及时退还,不是受贿;有受贿故意事后退赃,仍为既遂。
- 7.受贿既遂后将赃物用于公务、捐赠,不影响犯罪成立。第三节 贩赂犯罪
★1.索贿无需谋利,收贿需要谋利;客观承诺即可,无需实际行动,无需真想谋利。
★2.出卖“官位”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谋取不当利益,构成斡旋受贿。
★3.在职时谋利、约定(以约定时为行为时)离职后收钱,也构成受贿。
★4.不作为受贿。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而不退还,也成立受贿。不知特定关系人收受贿,关系人可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
5.贩路(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只要可折算为货币,均为贿赂。
6.无受贿故意及时退还,不是受贿;有受贿故意事后退赃,仍为既遂。
7.受贿既遂后将赃物用于公务、捐赠,不影响犯罪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