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节 兜底型罪名
- ★1.徇私枉法罪:发生刑事诉讼中(广义的涉刑案司法程序),司法工作人员乱办案。
- 2.私放在押人员罪:对象是“在押”人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人员,不属“在押”人员;放走不在押人犯,可构成徇私枉法罪。
- ★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结合。
- 4.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罪犯通风报信,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没有职责或没有利用职责,构成窝藏、包庇罪。

第四节 兜底型罪名

★1.徇私枉法罪:发生刑事诉讼中(广义的涉刑案司法程序),司法工作人员乱办案。

2.私放在押人员罪:对象是“在押”人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人员,不属“在押”人员;放走不在押人犯,可构成徇私枉法罪。

★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结合。

4.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罪犯通风报信,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没有职责或没有利用职责,构成窝藏、包庇罪。

刑 法 下 8-4 考 点 : 兜 底 型 罪 名 _2

第 四 节 兜 底 型 罪 名

★1. 徇 私 枉 法 罪 : 发 生 刑 事 诉 讼 中 ( 广 义 的 涉 刑 案 司 法 程 序 ),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乱 办 案 。

2. 私 放 在 押 人 员 罪 : 对 象 是 “ 在 押 ” 人 员 。 取 保 候 审 、 监 视 居 住 ; 管 制 、 缓 刑 、 假 释 、 监 外 执 行 人 员 , 不 属 “ 在 押 ” 人 员 ; 放 走 不 在 押 人 犯 , 可 构 成 徇 私 枉 法 罪 。

★3. 徇 私 舞 弊 减 刑 、 假 释 、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罪 , 与 减 刑 、 假 释 、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制 度 结 合 。

4. 有 查 禁 犯 罪 职 责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给 罪 犯 通 风 报 信 , 构 成 帮 助 犯 罪 分 子 逃 避 处 罚 罪 。 没 有 职 责 或 没 有 利 用 职 责 , 构 成 窝 藏 、 包 庇 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