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4条之1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刑 法 第 134 条 之 1

刑 法 第 134 条 之 1

【 危 险 作 业 罪 】 在 生 产 、 作 业 中 违 反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具 有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现 实 危 险 的 , 处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 一 ) 关 闭 、 破 坏 直 接 关 系 生 产 安 全 的 监 控 、 报 警 、 防 护 、 救 生 设 备 、 设 施 , 或 者 篡 改 、 隐 瞒 、 销 毁 其 相 关 数 据 、 信 息 的 ;

( 二 ) 因 存 在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被 依 法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停 止 施 工 、 停 止 使 用 有 关 设 备 、 设 施 、 场 所 或 者 立 即 采 取 排 除 危 险 的 整 改 措 施 , 而 拒 不 执 行 的 ;

( 三 )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事 项 未 经 依 法 批 准 或 者 许 可 , 擅 自 从 事 矿 山 开 采 、 金 属 冶 炼 、 建 筑 施 工 , 以 及 危 险 物 品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等 高 度 危 险 的 生 产 作 业 活 动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