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 法 第 144 条

刑 法 第 144 条

【 生 产 、 销 售 有 毒 、 有 害 食 品 罪 】 在 生 产 、 销 售 的 食 品 中 掺 入 有 毒 、 有 害 的 非 食 品 原 料 的 , 或 者 销 售 明 知 掺 有 有 毒 、 有 害 的 非 食 品 原 料 的 食 品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对 人 体 健 康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致 人 死 亡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的 , 依 照 本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