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54条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刑 法 第 154 条

刑 法 第 154 条

【 特 殊 形 式 的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 物 品 罪 】 下 列 走 私 行 为 , 根 据 本 节 规 定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本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 一 ) 未 经 海 关 许 可 并 且 未 补 缴 应 缴 税 额 , 擅 自 将 批 准 进 口 的 来 料 加 工 、 来 件 装 配 、 补 偿 贸 易 的 原 材 料 、 零 件 、 制 成 品 、 设 备 等 保 税 货 物 , 在 境 内 销 售 牟 利 的 ;

( 二 ) 未 经 海 关 许 可 并 且 未 补 缴 应 缴 税 额 , 擅 自 将 特 定 减 税 、 免 税 进 口 的 货 物 、 物 品 , 在 境 内 销 售 牟 利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