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2条之1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 法 第 162 条 之 1

刑 法 第 162 条 之 1

【 隐 匿 、 故 意 销 毁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罪 】 隐 匿 或 者 故 意 销 毁 依 法 应 当 保 存 的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

单 位 犯 前 款 罪 的 ,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