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 法 第 203 条

刑 法 第 203 条

【 逃 避 追 缴 欠 税 罪 】 纳 税 人 欠 缴 应 纳 税 款 , 采 取 转 移 或 者 隐 匿 财 产 的 手 段 , 致 使 税 务 机 关 无 法 追 缴 欠 缴 的 税 款 , 数 额 在 一 万 元 以 上 不 满 十 万 元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欠 缴 税 款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金 ; 数 额 在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欠 缴 税 款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