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 法 第 224 条
刑 法 第 224 条
【 合 同 诈 骗 罪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在 签 订 、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 骗 取 对 方 当 事 人 财 物 , 数 额 较 大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数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
( 一 ) 以 虚 构 的 单 位 或 者 冒 用 他 人 名 义 签 订 合 同 的 ;
( 二 ) 以 伪 造 、 变 造 、 作 废 的 票 据 或 者 其 他 虚 假 的 产 权 证 明 作 担 保 的 ;
( 三 ) 没 有 实 际 履 行 能 力 , 以 先 履 行 小 额 合 同 或 者 部 分 履 行 合 同 的 方 法 , 诱 骗 对 方 当 事 人 继 续 签 订 和 履 行 合 同 的 ;
( 四 ) 收 受 对 方 当 事 人 给 付 的 货 物 、 货 款 、 预 付 款 或 者 担 保 财 产 后 逃 匿 的 ;
( 五 ) 以 其 他 方 法 骗 取 对 方 当 事 人 财 物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