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刑 法 第 228 条

刑 法 第 228 条

【 非 法 转 让 、 倒 卖 土 地 使 用 权 罪 】 以 牟 利 为 目 的 ,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 非 法 转 让 、 倒 卖 土 地 使 用 权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非 法 转 让 、 倒 卖 土 地 使 用 权 价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下 罚 金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非 法 转 让 、 倒 卖 土 地 使 用 权 价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下 罚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