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44条之1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 法 第 244 条 之 1

刑 法 第 244 条 之 1

【 雇 用 童 工 从 事 危 重 劳 动 罪 】 违 反 劳 动 管 理 法 规 , 雇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从 事 超 强 度 体 力 劳 动 的 , 或 者 从 事 高 空 、 井 下 作 业 的 , 或 者 在 爆 炸 性 、 易 燃 性 、 放 射 性 、 毒 害 性 等 危 险 环 境 下 从 事 劳 动 , 情 节 严 重 的 ,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罚 金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有 前 款 行 为 , 造 成 事 故 , 又 构 成 其 他 犯 罪 的 , 依 照 数 罪 并 罚 的 规 定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