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 法 第 272 条

刑 法 第 272 条

【 挪 用 资 金 罪 】 公 司 、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挪 用 本 单 位 资 金 归 个 人 使 用 或 者 借 贷 给 他 人 , 数 额 较 大 、 超 过 三 个 月 未 还 的 , 或 者 虽 未 超 过 三 个 月 , 但 数 额 较 大 、 进 行 营 利 活 动 的 , 或 者 进 行 非 法 活 动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挪 用 本 单 位 资 金 数 额 巨 大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的 , 处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 挪 用 公 款 罪 】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国 有 单 位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和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国 有 单 位 委 派 到 非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以 及 其 他 单 位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有 前 款 行 为 的 , 依 照 本 法 第 三 百 八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有 第 一 款 行 为 , 在 提 起 公 诉 前 将 挪 用 的 资 金 退 还 的 , 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 其 中 , 犯 罪 较 轻 的 , 可 以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